近日,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举办了《中国-菲律宾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投资》网络研讨会,邀请菲律宾可再生能源部门官员和中国法律专家对CREZ报告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进行在线解读,总共有包括50余家中国企业和10家菲律宾本土企业参会。本文根据中伦律所南锦林律师在本次会议上的视频演讲整理——南律师提了一个解决40%股比上限的新思路,行业可以讨论一下。
一、菲律宾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机遇
1. 可再生能源计划的供电缺口以及发展潜力巨大。
根据《2012-2030年国家可再生能源计划》到2030年,菲律宾计划水电容量将增加160%,风电容量将增至2,345 MW,光伏容量将增至1,528 MW;《2017-2040年菲律宾能源计划》到2040年,菲律宾将实现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20,000MW,相比2030年的装机容量目标更是提高了约30%。菲律宾能源部公布的数据,2020年菲律宾已实现再生能源装机容量8,143MW,占2030年计划装机容量的53.1%,尚存在7,168MW的缺口。
2. 电力市场灵活自由
菲律宾电力市场的正式改革始于2001年,国家电力公司(National Power Corporation)垂直垄断的电力市场转变为部分开放的电力市场,正式开放发电领域和配电领域,2002年开始建设电力现货批发市场(Wholesale Electricity Spot Market,“WESM”)并于2006年在吕宋岛首次运营,发电企业和购电方可以在电力竞价池通过竞价的方式购售电力。目前,除输电网络全部由国家垄断之外,发电和配电领域基本已经全面开放。
3. 可再生能源鼓励新政频出
菲律宾政府出台系列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政,包括2012年以来推行可观的FIT电价(Feed-in-Tariff);按照《可再生能源法案(2008)》要求出台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建立再生能源证书交易市场;再生能源配额标准对配电企业、发电企业等电力市场参与者必须购买一定份额的再生能源电量提出要求,且该购电份额应当每年至少增加1%。
4. 政府补贴到位
菲律宾政府出台《绿色能源补贴计划》,截止到2020年2月,菲律宾能源部已经发布了2,000MW的再生能源项目招标计划(Green Energy Tariff Program),在封顶电价范围内,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再生能源电价,即绿色能源电价。相关配套措施已由菲律宾能源在2020年1月底发布征求意见稿,据报道2020年7月已由能源部长签署,进入了发布前程序。
二、菲律宾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及政策
菲律宾具有优厚的政策激励措施和完善的制度框架,所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Renewable Energy Act (2008), Republic Act No. 9513是东南亚国家首部综合性可再生能源立法。可再生能源管理及推广机构,包括可再生能源管理局(Renewable Energy Management Board) ,国家可再生能源委员会(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Board)和可再生能源信托基金(Renewable Energy Trust Fund)。
菲律宾推出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政策,包括财政激励政策,如所得税减免、进口机械、设备、材料关税减免、设备和机械不动产税率、营业亏损抵免延期、加速折旧、零增值税率、现金奖励、碳信用额免税、国内设备和服务税收抵免、豁免普遍收费;非财政激励政策,如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上网电价制度、绿色能源购买可选制度、可再生能源净计量法等。
三、外商投资菲律宾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法律风险
1. 菲律宾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双40%外资限制
菲律宾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菲投资事宜的主要法律是第7042号法案《外商投资法案(1991)》(Foreign Investment Act of 1991)以及不时修订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尽管根据《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电站项目可以100%对外国投资者开放,没有持股限制。但由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0%,DOE据此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投资比例也不得超过40%,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投资者投资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自由灵活度。且该40%限制不止是股权比例,也是董事人数和经营投票权比例的限制。
2. 如何合法规避外资股比限制及法律风险防控
1)设置合法且可控的投资架构安排和协议控制
鉴于菲律宾法律对新能源项目的股权比例限制问题,为最大化地保障出资权益和对项目资产的控制权,中资公司可对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投资并拥有资产(土地除外),土地业主将土地租给外资及菲律宾合资运营公司,收取土地租金。合资公司拥有设备等资产,并通过长期租赁协议和服务协议将项目设备等租赁给菲律宾合资运营公司并收取租费。
通过投资架构安排和协议控制,使得设备拥有权和运营权分离,并通过运用公司与资产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服务协议以及其他可能的融资协议等间接对运营公司进行控制,减少公司风险。但该架构需要考虑税务成本,最好通过融资尽调结果综合考量。
2)做好项目尽调,选好本地合作伙伴
菲律宾相关法律规定,投资开发能源的合资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不受股权投资比例限制,外资可获得的利润分配比例合理上限为90%。有意参与菲律宾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者建议对此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中资企业需要认真、详细地研究新能源项目的行业政策、新能源资源情况及接入电网条件。同时,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坚持诚信守法,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居民搞好关系,重视环保,与政治纷争保持足够的距离。
在菲律宾新能源项目上进行投资,必须重视优选本地合作伙伴。中资企业应挑选专业能力强且对华友好的本地合作伙伴,经营过程中也应当密切关注政局变化、劳资纠纷、汇率波动及设计施工标准差异等,最大限度避免此类风险的产生。
3. 新能源投资领域有望放开40%股比限制
从2019年11月开始,生物质发电和垃圾发电项目的外商投资不再受40%的投资比例限制,故不排除再生能源项目将来进一步对外资开放的可能。菲律宾能源部在2020年7月份暗示了放开可再生能源项目外资限制的计划,允许外国人完全拥有可再生能源项目——但优先考虑资金和技术壁垒较高的地热项目,由易而难。
4. FIT电价到期/满额后电价政策尚不明朗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2008)》,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海洋能项目、径流式水电项目和生物质电力项目实行FIT电价,该电价水平相对可观。但是适用FIT电价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在2016-2017年早已达到DOE和ERC规定的容量限额,DOE和ERC至今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扩大适用FIT电价的风电和光伏项目容量。对水电和生物质电力项目而言,由于一直未达到容量限额,经两次延期后已于2019年12月到期,后续项目能否继续享受FIT电价尚不明朗。
四、菲律宾购电协议(PPA)
购电协议通常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的收入来源保障。在菲律宾,对于取得FIT电价的再生能源项目,其最主要的项目协议为发电企业与国家输电公司(National Transmission Corp,“Trans Co”)签署的再生能源电费支付协议(Renewable Energy Payment Agreement,“REPA”)。以ERC公布的标准REPA为例,Trans Co作为基金管理人从FIT电价补助金基金向发电企业支付电费,Trans Co支付的电费以电站实际发电量和FIT电价为基础。可以看到,电费收入与实际所发且输送至计量点的电量挂钩,这种电费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投资者的电费收入和项目现金流。但另一方面,再生能源的项目开发建设工作基本由发电企业自行完成,除电费支付义务外,购电方一般不对发电企业提供具体的协助和支持,REPA也未对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非发电企业原因导致电站无法送电给发电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作出详细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FIT电价的再生能源项目,发电企业销售电力和取得电费收入的方式通常与传统能源电力项目相同,发电企业可以选择与配电企业签署长期供电协议供应电力,也可以选择与适格电力消费者签署短期协议(通常为两年)直接销售电力。此外,对于额外电量,发电企业还可以选择直接通过WESM以竞价的方式出售。
在菲律宾签署购电协议(PPA),需要结合菲律宾惯例,制定符合实际的电价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多重保障机制以保证电费回;此外,要关注电网稳定情况,核实技术要求,保证电网设备设施符合协议规定;提前锁定重要参数,减少争议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