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地区国家普遍油气资源较为充沛,但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发展对电力需求的逐步增加,并伴随着新能源成本的降低以及技术成熟与可靠性逐步提升,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出了诸多新能源开发便利政策,该区域掀起了新能源项目开发的热潮。
众多的新能源项目开发均采用独立发电商模式(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IPP)进行,通过项目融资模式解决项目建设及运维所需资金,项目的可融资性将直接决定项目命运。基于此,本文综合分析中东国家新能源I PP项目开发的特点与模式,探讨该区域新能源I PP项目开发可融资性关键因素,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对从事新能源投资及工程承包的同行提供参考。
中东区域新能源IPP项目发展现状
中东区域太阳能资源充足,近年来,在海水淡化、空调负荷及居民用电需求增加等多重因素的驱动下,各国纷纷推出了一系列新能源项目开发计划。短期内,海湾国家均设定了新能源在国家整体能源机构中的占比,卡塔尔提出将开发1800MW光伏电站,使其占比达到16%,科威特提出将新能源占比达到5%。沙特更是将新能源项目纳入“ 2030愿景”,旨在减少对石油收入的依赖,使其能源结构多样化并挖掘新能源的潜力。在沙特能源部成立可再生能源项目发展办公室后, 2018年沙特上调国家可再生能源计划中的 5年目标至27.3GW,12年目标至58.7GW。阿曼计划大力发展新能源,并设定在2025年实现电力结构中新能源占比达到16%的目标。为实现该目标,阿曼近期需要开发的新能源将达到2.4GW-3GW。
在开发模式上,该区域新能源项目均为大型集中式 IPP开发。如迪拜正在开发的M aktoum太阳能主题公园,共分5期开发,最终建成后其规模将达到2863 MW;阿布扎比推出规模为 2GW的 Al-Dhafra光伏 IPP项目;卡塔尔正在建设的哈尔萨8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是世界第三大单体光伏项目。沙特推出的国家可再生能源计划中已经完成招标的2 170MW光伏项目,均采用开发商与沙特售电公司签订2 5年购电协议基础上的IPP模式开发。
中东区域新能源IPP项目开发的特点
一、竞争充分,商业模式充分市场化
中东区域新能源市场全面开放且竞争充分,目前,该区域已经成为全球主要光伏投资、制造、设计、建设与运营商逐鹿的主要市场。在开发模式上,无政府补贴,多采取IPP开发模式,私人开发商与政府公共部门共同组成项目公司(SPV)进行项目开发,在一定的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发电全部售给公共事业部门。
二、项目获取以平准化度电成本(LCOE)最低价主导,项目开发整合能力要求高
中东区域I PP光伏项目以价格的经济性驱动,在I PP类项目的评标中主要参考各开发商报出的平准化度电成本价格,该指标是项目生命周期内的成本和发电量进行平准化后计算得到的发电成本。因此,该区域新能源I PP项目的开发对开发商的E PC价格、投融资成本、运维价格等成本把控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开发商在竞争中胜出,需要极强的整合能力。
三、政府对新能源开发的鼓励政策明确,融资手段多元且成本相对较低,金融机构支持踊跃
中东国家为了吸引新能源项目投资,纷纷出台了配套的鼓励投资政策。尤其阿联酋更是发挥自身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吸引全世界低成本的资金参与项目融资。中东地区太阳能发电项目的融资利率一般在120-200个基点之间(不含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已经成功融资关闭的项目债股比通常在70%-80%,贷款期限一般长于20年,最长可达27年。而光热项目比光伏项目具有更长的生命周期,其Power Purchase Agreement(购电协议,PPA)期限最长可达35年。这些积极因素给了本地金融机构极大的信心,也是助力融资成本降低的原因。同时,中东区域新能源I PP项目也在融资模式上进行了一定创新。项目初期可以使用短期贷款以推动项目落地,在此期间项目可以同步落实长期固定利率贷款。灵活多元的项目融资模式和较低的融资成本,是促使近年来中东国家采取 IPP模式开发新能源项目日趋成熟,以及竞争日趋白热化的重要原因。
四、开发规模效应突出,政府为IPP开发商提供极大的便利,使得开发商利润空间虽低,但仍有利可图
中东国家新能源项目开发规模已经从最初的 10MW-100MW发展到现在较常见的GW规模。通过和其他国家光伏项目的对比,中东地区的光伏项目 IPP竞价价格屡创新低,和其集中式的开发模式和巨大的电站装机体量有较大关系。由于该区域单体光伏电站的体量规模效应突出,使得电站的布置更加集中,项目在组件采购中更加具有议价优势,交通运输的单位成本以及施工组织中的人力成本摊销更为合理,施工效率更高,从而缩短工期,节省施工成本。在IPP开发框架中,政府公共部门或其分支机构,通常与IPP开发商一体化行成伙伴关系,而政府部门通常会在项目开发中承担征地、电网输出以及进场道路等公共性基础设施的费用,在避免外界干扰上给项目 IPP开发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全球其他国家类似项目相比,给 IPP开发商带来了不少隐性福利。由于项目竞标与项目建设期的时间差,I PP开发商对光伏组件的价格下降空间会有一定的预判。中东地区的劳动力以印巴劳务为主,劳动力成本相比欧美国家乃至中国更具有竞争优势。与上述融资便利性及融资成本优势相互叠加,以及长期PPA对售电收益的保证,使得IPP开发商对项目利润空间预期较低,甚至会有开发商为了保持在市场的热度和存在感而不惜以“微利”进行市场竞争。
中东区域新能源IPP项目开发可融资性关键因素
中东区域新能源 IPP项目的开发多采用项目融资模式进行,由于项目融资的独立性,特别是对项目本身现金流和风险分担合理性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本文着重分析该区域新能源 IPP项目开发具备可融资性的诸多关键因素。
一、商业模式的充分可行性
近年来,中东国家充分利用其在火电项目和水电联产项目发展已经较为成熟的商业开发经验,在新能源项目开发中广泛应用 IPP模式。该商业模式的核心在于私人开发商与所在国公共事业部门或机构共同组成 SPV,政府部门一方面作为项目的参与方,另一方面作为购电方与项目公司签订长期P PA,以保证电力消纳。
由于在中东国家普遍是所在国政府相关电力机构作为单一的购电方,电力交易并未市场化,因此P PA签订的合理性将直接影响项目未来收益,并对项目融资能否成功开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建议在PPA谈判阶段除了充分考虑项目本身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外,为了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需求,一方面应尽可能争取签订照付不议的电费支付条件,另一方面在P PA期限上应长于项目公司的贷款期(通常为20-25年)。此外,还应增加不可控因素下的保证措施,以增强PPA协议预期的可执行性和安全性,确保在项目运营阶段遇到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时,承销方仍能够不打折扣地履行购电协议。
二、电网设施可靠性与调度管理可行性
新能源项目的发展需要当地电网设施和传输能力的对应配套,电网设施具有充分的可靠性才能保证项目预期调试和并网成功,同时也是保证新能源项目顺利实现商业运行创造收益的关键,因此电网设施可靠性和调度管理可行性是新能源IPP项目是否具有可融资性的关键要素之一。具体在IPP项目开发阶段,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在相关协议中必须明晰谁是负责新能源项目并网和增强电网的一方。二是相关并网的费用承担机制。同时,对I PP开发项目设定财务模型计算LCOE过程中,应明确是否允许将并网的费用包含在确定的LCOE电价中。
通常情况下,并网费用可以由开发商承担或者由I PP开发商与承销商共同分担,将该费用计入与承销商签订的售电电价中。但在IPP开发阶段应明确该项目电网并网的方案和要求,并网程度的不同会直接影响IPP开发商的成本。深度并网相对于浅并网情况下,I PP开发商的工作范围除了负责基本的电站并网外还包括必要的电网增强等配套工程,使得项目开发成本增加。此外,由于新能源电站出力的非连续性,要求电网具有充分的适应性和弹性,电网的性能和操作调度技术可靠性,将直接影响IPP电站的预期收益。
在中东国家,如卡塔尔、阿联酋、科威特均设立了负责新能源电站并网的第三方机构,并陆续出台了一些技术指南和准则,但对于并网准则,由于包括费用分担机制、优先并网和调度机制,不同国别会有所不同。并网要求和方式将直接影响IPP开发商的建设成本和电站运行的可靠性,进而影响新能源IPP项目的可融资性,在开发阶段必须给予充分了解和关注。
三、项目风险及不确定性
由于受到地缘政治的影响,中东国家最主要的项目风险是政治风险,此外还有政策风险,包括政策的连续性和法律规定的持续性。在项目开发阶段,应在 PPA协议中设定相关机制。如一切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不能改变 IPP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的财务状况;一旦面临相关变化,应该对PPA中的电价设定调整机制和措施。此外,中东国家普遍为了本国的人力资源技能提升和本土经济的保护,不同程度地设有本土化政策要求。
开发商应明确项目在本土的采购渠道、人力资源状况是否能满足项目的需求或增加项目的开发成本。在汇率风险方面,中东国家货币普遍直接与美元挂钩,而且在中东主要石油国家均能够实现偿还货币和借贷货币的自由兑换,汇兑流通管制相对自由,相对来说汇兑风险较小。汇率的稳定性和流通自由性,也是使得全球主要开发商聚集中东的主要原因。
因此,在项目开发阶段,必须在I PP开发商和承销商之间设定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合理的风险分担可以增强新能源IPP项目的可融资性。
四、其他关键因素
新能源 IPP项目具有可融资性的其他关键因素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国的市场 “软环境 ”和能够提供可靠服务的 EPC承包商的技术支撑。如项目所在国拥有对新能源项目融资持积极、友好态度的金融机构,可提供一系列咨询、法律、财务支持的服务机构。由于通常情况下,债务的成本要比资本金的成本低,中东国家允许高的债股比(70%-80%)是吸引更多开发商参与项目开发和竞价的关键因素,极大促进了各国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发展。同时,所在国的金融机构对新能源项目具有充分的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可以为项目融资提供有竞争力的贷款期限和条件,减少开发商的融资成本。
此外,项目开发最大的风险是项目完工风险。因此,项目开发过程中, IPP开发商与技术实力强、履约信誉好的承包商签订EPC合同,确保项目在规定的价格内及时完工是项目成功的关键,也是项目具备可融资性的关键要素。一旦项目试运行,需保证有专业的运维团队尽早参与,使得项目建成调试后与长期运维服务无缝衔接,因此签订强有力运维框架协议尤为必要。
其他“软环境”还包括开发商和承销商在遇到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是否完善和清晰。其中,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创立的一系列纠纷解决机构(主要包括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以及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阿联酋海事仲裁中心)为中东国家商事纠纷提供了公平且富有效率的解决方式,极大地保证了中东区域新能源IPP项目开展的公平性。
发展趋势及展望
尽管在新冠疫情和油价暴跌的双重冲击下,中东国家均呈现不同程度的预算赤字和经济衰退,但大力发展新能源,推进能源多元化、降低电价、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仍存在。伴随着新能源技术日益提升,成本降低,利用清洁电力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已经成为可能,中东国家纷纷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新能源发展计划。迪拜更是提出在2 050年实现7 5%的电力来自于清洁能源的发展目标。
与此同时,中东国家新能源IPP项目商业开发模式和竞价机制日趋成熟,良好的价格驱动优势以及开发效率已经显现,可以预期大力实施IPP开发模式是促进该区域新能源发展的主要途径。在融资模式上,随着该区域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融资创新将更趋多元化,绿色债券、投资级债券、主权基金将为新能源项目的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
目前在中东区域,中国公司参与新能源IPP项目直接开发的程度较低,主要原因在于本地开发商较为强劲,在技术、商务、投融资的整合能力上普遍强于中国公司。另一方面,大部分中国公司仍存在长期从事EPC承包业务的惯性思维,不愿意在IPP项目开发上进行过多尝试。但在新冠疫情下,传统的工程承包业预计会在一段时间内呈现低靡且竞争白热化的态势,通过参与IPP项目实现投、建、营一体化发展是业务拓展的必要手段。
中资企业必需加强与一流的IPP开发商对标,大力提升自身整合能力及创新能力,充分利用中国新能源制造产业富集的优势,借助“一带一路 ”政策,发挥中资金融机构联合E PC承包商的整体优势,充分整合、“抱团出海 ”,探求适合于中资企业新能源IPP项目开发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