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项目因为项目地点不同,参与方来自不同的国家,业主及承包商一般会采用不同的国际上多年来业已形成惯例的、行之有效合同管理范本,如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IA(美国建筑师协会)、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组织出版的标准工程合同条件及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根据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而在中东地区,较多的国际知名的开发商、业主会编制一套适用自己的标准工程项目合同范本。笔者亲历的项目为中东某知名开发商开发的大型的新能源项目,合同商务条款采用业主的模板(以下简称“业主合同”),同FIDIC、世界银行等通用合同范本存在合同结构上存在很大不同。
01、合同签约主体的条款和风险
为了满足融资的需求,业主在选择承包商时在资信、业绩、贷款银行认可程度等方面对承包商提出要求。同时在合同条款上,作为正式的开工条件之一,业主合同要求承包商所有成员提供“①公司章程;②批准合同条款和直接协议、授权有关人员签署合同文件的董事会决议;③授权人签字样式;④近年的财报”。同时,承包商成员需要保证其是依法成立的合格实体,有权执行合同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还需要提供由相应律所出具的对合同文本、直接协议的法律意见书。承包商在熟悉上述合同条款的同时,还需要落实如何实现这些条款要求,因为如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可能需要准备较长时间。
可采取的办法有①如要求业主提供以往项目同类文件模板供参考并据此准备同样文件请业主确认,②提早开始文件准备工作,③聘请专业律所提供协助等。
另外,在中东地区执行项目,为满足当地法律要求,一般需要在当地设立项目公司以便执行项目,同时结合项目离岸和在岸合同的拆分,承包商可能会有多位成员组成,而每位承包商成员都需要提供上述文件,文件准备的时间和复杂性大大提升,需要在投标及签约阶段就引起重视,减少和避免因承包商原因导致无法开工带来的风险。
02、开工条件的条款和风险
业主合同对开工条件要求有①承包商提供的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签报、授权书等在内的声明文件;②生效的直接协议;③生效的预开工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④法律意见书;⑤业主提供进场的权利;⑥批准的HSE管理计划⑦双方办理合同要求的保险;⑧业主收到承包商提供的已完成开工所需的许可办理的确认函;⑨承包商收到业主提供的已完成开工所需的许可办理的确认函;⑩双方提供的截至自开工时不存在工期和费用索赔的声明。
对承包商而言,开工条件的主要风险在于文件准备时间长且不受己方控制,一方面是自身原因,如上述中的①②④⑦⑧是需要在项目公司注册完成后才能办理的,而某些中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因内部流程问题从开始申请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到最终商务部和发改委境外投资备忘往往需要长达半年以上时间;另一方面是外界原因,如中东地区政府办事效率不高导致项目公司设立时间长从而无法及时出具如董事会决议文件、政府办事效率不高导致许可办理时间长引起承包商延误、业主对HSE管理计划高要求导致开工前HSE管理计划无法完成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合同规定如因承包商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工,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需要赔偿业主在PPA下履约保函的损失。对于上述风险,承包商首先在意识上需要给予充分重视,然后需同业主充分沟通后,利用业主以往项目经验,同时应安排专人尽可能的提前开始准备有关文件。
对于许可等文件的办理,可考虑委托有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如当地专业律所和咨询机构;对于HSE管理计划的编制,也委托当地如必维(Bureau Veritas)等第三方质检和认证机构或者当地的HSE咨询单位等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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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支付条款及风险
笔者所在的项目为新能源,对于期中支付,合同收款采用里程碑节点的方式进行,较为简单和易于操作。业主合同首先规定了每个里程碑时间,在此时间之前,即使承包商已完成了里程碑对应的工作也不能提出支付申请;其次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供有效文件证明里程碑工作已经完成,业主有权拒绝申请;然后业主需要在收到承包商支付申请后30天内完成审核及回复,审核的内容包括工作已经完成且全部满足合同试验和检验条款的规定、承包商已提供业主所需的所有文件便于业主在贷款协议下申请同等付款、已经满足HSE审计的要求、贷款银行的技术咨询已经批准付款(注意没有时间限制);最后业主在批准支付申请后的30天内完成支付。同时业主合同还规定,如果签发支付申请后,发现对应的工作存在缺陷,业主有权在缺陷修复后再行支付。
支付条款的主要风险在于,①业主合同的期中支付申请批复时间和支付时间总计30+30总计60天(FIDIC一般是28+21),对于新能源类项目来说,支付周期长,且贷款银行技术咨询的审批付款时间没有限制,意味着实质上业主的支付是没有时间约束的;②另外,在里程碑时间之前,承包商无权提交支付申请,影响了承包商的现金流,存在垫资的可能性;③还需要满足HSE审计的要求,增加了付款的复杂性;④如果工作存在缺陷,业主有权在缺陷修复后再行支付。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缺陷,此要求提高了执行的要求,增加了承包商收款的难度。为应对上述风险,在支付时间上承包商应争取有利付款时间,同时仔细设计收款里程碑,减少和优化收款所需的可交付成果文件(若发货以FAT试验报告,现场施工以验收单、周报、照片等文件),加快汇款时间。另外,对于里程碑时间限制,可争取取消里程碑时间限制的约束。
如果业主出于融资考虑必须有里程碑时间限制,则争取里程碑时间限制的是业主付款时间,而不是承包商提交支付申请的时间。对于支付条件,则应争取尽可能的简化,或者采取变通的方式,如业主有权扣除缺陷部分金额而非不支付整个里程碑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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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HSE的条款和风险
业主合同对HSE的要求主要来自于几个方面:①购电协议的要求,如正式进场前需要完成HSE审计;②贷款银行的要求,如世行和IFC的履约标准、ISO14001、OHSAS18001等标准;③业主自身的HSE管理要求。承包商应安排专人对上述标准进行熟悉,了解基本的要求,并在报价中给予充分考虑。
05、分包条款及风险
业主合同规定,对于合同附件短名单中规定的分包商不需要业主审批,但是短名单外的分包商需在业主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签署分包合同。而对于短名单,由于业主在投标阶段有时间不充分,项目投资商和业主无法在短时间内对承包商提供的分包商清单进行审核,所以要求将短名单中分包商分为A类-批准的,B类-待批准及C类-拒绝。
上述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投标阶段业主可能将大部分承包商推荐的分包商放入B类中,而承包商的推荐的分包商及提供的最终报价一般是基于国产或者合资较多的一些品牌,如果投标阶段未将承包商意向的分包商列入A类,则在项目执行开始后分包商报批时业主最终批复的分包商同我方作价的分包商不一致,直接导致成本增加。另外,由于投标阶段分包商名单未最终关闭,后续执行阶段再进行报批,通常审批时间会比较长,对工期造成影响。对于此风险,投标阶段承包商应该积极的同业主沟通,在成本控制的范围内推荐合格的分包商,争取短名单是确定、不分类的,从而减少后续审批的流程。
如投标阶段不能确定,应尽早同业主确定审批所需资料,同厂家、分包商收集齐全后提交业主审批,需由专人跟踪和对接。另外,对于短名单外的设备,向业主争取一定采购金额以内的设备不需要业主审批,可有承包商自行选定并告知业主,减少后续审批时间,推进采购进度。
06、同等免除条款及风险
业主合同规定,如果合同下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期或者费用的索赔,同时对于此类索赔事件,在PPA下业主同样可以索赔工期或者费用,则仅在业主获得PPA下工期延长或者费用赔偿后,承包商才能在EPC合同下获得同等工期延长或者索赔比例所对应的费用赔偿。主要风险在于,业主为了PPA下同电网等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未能积极有效的推进索赔进程,最终受损的是承包商,把索赔同PPA挂钩,提高了索赔的难度。对于此类条款,应尽量避免此类条款出现。如业主强势要求,应注意对于业主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业主的变更及业主决定不向电网提交索赔等情况,应不适用于此同等免除条款。
07、费用索赔条款及风险
业主合同规定,承包商获得费用赔偿的前提条件是:①事件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将此类事件通知业主,并在通知后的14天内提交此类事件导致的预付的额外费用;及②承包商努力并根据业主合理指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③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详细报告及直接费用的明细;及④仅在累计索赔金额超过10万当地币后才能向业主提出索赔;及⑤仅能索赔直接费用;及⑥对索赔的理由实际了解40天或者索赔事件发生后6个月,以早的作为准,不能再行提出索赔。此条款对于承包商的费用索赔的权利进行了层层的约束,如只能索赔直接费用更是限定了索赔的费用范围,承包商需严格遵守此类条款的同时,内部还需要做好记录和跟踪,避免索赔权利的丧失。
08、拒收条款及风险
业主合同规定,如承包商原因致使性能试验在最迟临时验收日前还未能完成、承包商放弃合同、承包商原因导致PPA或者用地协议终止、或者因上述原因导致贷款银行要求拒收,则业主有权拒收部分或者整个工程,承包商需要返还所有已支付合同款,拆除所有设备并恢复原貌,同时赔偿业主所有的直接损失。此条款同项目的性能试验挂钩,如果承包商投标激进,技术上存在风险导致性能保证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时,则有可能面临拒收的风险。因此技术上需要有一定的保障。
09、临时验收条件条款及风险
业主合同对临时验收条款提出了非常严苛的要求,总共有16条要求:(i)连接设备的所有试验已经完成;(ii)项目所有临时验收试验已经完成;(iii)除消缺单外,所有工作已经完成;(iv)对业主的培训已经完成;(v)无违约行为;(vi)承包商已经提交所有竣工图纸、操作手册、留置权放弃书、业主可能合理要求的证明承包商满足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及质保保函;(vii)承包商的违约金已全部支付;(viii)备品备件已经提供;(ix)承包商已获得所有许可;(x) 承包商已提交所有临时验收所需资料;(xi)项目满足商业和技术运行,确保业主履行PPA下义务;(xii)工程、工具、备件、部件等具备安全运行条件;(xiii) 承包商已归还承包商所有设备和材料,清理现场所有的施工材料、临建、垃圾等;(xiv)消缺单已经签署;(xv)当地化要求已经完成,并提供证明文件;(xvi)电网已经根据PPA签发证书确认商业运行已经达成。
上述条款的风险在于项目商业运行后临时验收条件短期内无法达成,业主已经满足PPA下商业运行的要求,而承包商因为工期延误的罚款是截止至临时验收证书签发,EPC合同下承包商反而要面临业主罚款的风险。谈判阶段在同业主协商、减少临时验收条件的同时,可考虑通过如延期罚款的起算点从商业运行开始,如果电站进行商业运行,则视为业主临时验收,来减少或者避免延期罚款的风险。对于上述条件的达成,承包商应至少提前半年进行策划和准备,同业主明确原则,形成常态化工作,以缩短商业运行后临时验收所需要的时间。
10、属地化条款及风险
业主合同条款规定承包商需要满足项目所在地的属地化要求,并列明了属地化要求所占合同的百分比。在中东地区执行政府项目,为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如电网等在PPA中都会有属地化的要求,相应的业主将此要求转给承包商。但一般合同不会明确如何实现属地化要求。此条款的风险在于,承包商如对于属地化要求不充分了解,在选择采购和施工分包商时未进行充分策划,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合同要求的属地化比例,从而面临合同下的违约。承包商在发现合同有属地化要求后,应通过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当地物流公司、当地设备供应商等渠道,多方了解当地属地化的要求,对如何实现属地化进行策划和形成方案,并同业主进行确认。此工作应尽早开展,避免影响设备采购及发运。
11、结语
随着中东地区新能源项目的发展,业主的投标方案日渐激进,投标价格不断降低,业主为了提高融资的可行性和成功性,同时又为了保证自身一定的利润,尽可能的将自身的风险转嫁给承包商。上述条款仅仅列举了主要的一些风险,承包商在参与项目的投标过程中,从收到合同后就应重视合同商务条款审核,特别是从首个项目开始,应安排专人同业主谈判,同时商务和技术团队充分沟通和对接,避免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合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