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底,就在新冠病毒大流行之前,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MEMR”)颁布了年度第4号部门令MEMR4/2020——对MEMR50/2017关于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规定的第二次修正(第一次修正法令为MEMR53/2018)。

相比MEMR50/2017原版,最新修订对国家电力公司PLN采购IPP可再生能源电力有三个主要变化:

(1)赋权PLN直接和IPP开发商签署电力采购合同,不用实施招标;(2)可再生能源项目商务模式由BOOT改为BOO;和(3)PLN必须优先从可再生能源IPP全额购买电力(此前优先上网有容量限制)。然而,MEMR4/2020法令未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电价定价机制予以调整。

印尼光伏发展的讨论(1):能矿部2020年4号文

2017年颁布的MEMR50/2017规定PLN须依据法令设置的招标原则和定价机制与可再生能源IPP项目签署购电协议PPA。在这部法令中,能矿部将以下能源归类为“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生物质能、沼气、城市废物、地热、潮汐和海洋热能以及液体生物燃料,并规定了PLN从可再生能源项目采购电力和签署PPA的基本流程和原则。PPA的关键条款由另一部能矿部配套法令MEMR10/2017进行了单独规定。

能矿部MEMR10/2017和MEMR50/2017法令颁布的目的是加速发展印尼可再生能源IPP项目。但由于严苛的准入标准、不切实际的招标方式以及不合理的定价机制,印尼IPP可再生能源发展并未取得预期的进步(实际上几乎是停滞)。为改变局面,能矿部开始与行业相关者(包括商业协会、开发商、贷款机构和PLN)展开讨论以制定促进行发展的修正法令。各方讨论且在成功在MEMR4/2020令中修正的要点包括:

1. 变更项目招标方式:特定类型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可适用直接指定方式,由PLN和IPP双边协商的方式直接签署ppa;

2. 变更项目商务模式:由BOOT转为BOO,大大降低项目征地难度和成本;

3. 电价水平:仅针对特定类型项目引入上网电价FITs机制;

4. 取消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的容量上限。

能矿部MEMR4/2020并未彻底解决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回报过低问题和可融资性问题(包括不合理定价机制导致的电价过低以及PPA项下各方风险的合理分配问题),尚未可知未来会否另外出台更新政策彻底解决遗留的电价定价问题和风险分配问题,并最终升级定格为更具法律效力的总统令(President Regulation)。尽管如此,MEMR4/2020的颁布,对印尼可再生能源行业也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一、关于项目招标的最新规定

根据印尼政府2012年颁布的《MEMR 14/2012 关于电力供应的法令》和2017年颁布的《MEMR12/2017可再生能源电力采购法》相关规定,PLN和可再生能源IPP签署PPA电力可直接指定(Direct appointment),而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Public tender)或者直接选择(Direct selection)。但是,短命的MEMR12/2017很快就被后来出台的MEMR50/2017推翻,后者第4章明确规定PLN从可再生能源IPP采购电力必须通过直接选择的方式(除地热和垃圾发电项目之外)。

所谓直接选择本质上就是邀请招标,PLN通过设定资质和业绩要求提前筛选出“合格的”IPP/供货商进入白名单(DPT列表,daftar penyedia terseleksi or selected provider list,该名单会不时更新),邀请进入白名单的企业参与全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标。

然而,对于受特定位置和资源限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来讲很难适用招标方式,特别是水电和地热。MEMR50/2017废除了PLN自主直接签约PPA的权利,导致很多可再生能源项目积压,因此受到行业的广泛激烈批评。在这样的背景下,MEMR4/2020对MEMR50/2017第4章进行了修改,授权PLN在下属情况下可以直接指定方式和IPPs签署PPA:

1. 当地电力系统出现供电危机或紧急情况的;

2. 余电采购,包括向局域电力供应业务持证方(wilayahusaha)采购余电;

3. 扩建项目;或

4. 对某个区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采购,如果该区域内只有一个候选IPP,则适用直接指定方式。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则按照下述原则进行招标或者指定:

风电、光伏和海浪发电

MEMR4/2020第4章(2)条规定,PLN可根据“容量配额”对间歇性发电项目采用直接选择(邀请招标)方式签署购电协议。所谓容量配额,是指PLN在特定区域内和特定时间段内,按预定价格采购特定类型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最大容量。

水电项目

能矿部MEMR4/2020允许PLN针对下属两种情形的水电项目按直接指定方式签署PPA:

依据第26B条,对于在本法令实施生效前已经完成相关许可的水电项目,PLN可与其直接签署PPA。

依据第7A条,对于具有多用途的大坝或灌溉项目的附属水电项目,且已经完成公共事业部招标采购流程的,PLN可与其直接签署PPA。

垃圾发电项目

依据MEMR4/2020年第10条(3a)规定,对于垃圾发电项目,只要其他主管政府机构已经完成了招标流程,PLN可与项目方直接就发电业务签署购电合同,不需要实施单独的采购流程。

此外,MEMR4/2020第4章还对PLN采购可再生能源做出了明确的步骤和时间规定,包括(i)资质审查、(ii)提案提交和评估以及(iii)直接指定项目必须在90个工作日内签署PPA,邀请招标项目必须在180天内签署PPA,PPA合同最长可以签30年(为印尼电力基本法允许的最高年限)。

二、商务模式由BOOT改为BOO

能矿部MEMR50/2017要求可再生能源IPP项目必须采用BOOT模式,既项目PPA到期后必须将连同土地在内的项目资产移交给PLN。BOOT模式下,开发商必须购买项目土地而不能租赁,否则无法在期末将项目移交PLN,因而这一要求遭到了市场参与者的反对。印尼为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复杂性和土地购置的高成本对电价成本势必产生影响,尤其是爪哇岛和巴厘岛等土地成本较高的地区。MEMR4/2020废除了对可再生能源项目BOOT的要求,改为采用BOO模式,这对于光伏和生物质/沼气等非特定地点的项目非常重要。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过往已经签约且执行的可再生能源BOOT项目,也允许转换为BOO模式(但须遵守相关土地和民事法律要求)。

三、可再生能源全额优先上网(必须运行)

能矿部MEMR4/2020的另一个积极变化是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100%优先上网权。新法令要求PLN在“必须运行”的基础上优先全额购买可再生能源IPP的电力。此前MEMR50/2017法令虽然也规定了PLN须保证可再生能源电厂必须运行,但是仅适用于装机容量小于10MW的项目。

四、遗留问题:定价机制未变

MEMR4/2020未对可再生能源电厂PPA的定价机制作出改变。根据MEMR50/2017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厂PPA电价基于所在地区的PLN平均购电成本计算(印尼语biaya pokok penyediaan pembangkitan,简称BPP,每年度由PLN自行计算全国和各地区平均购电成本,上报能矿部审批发布。可想而知,BPP的数值跟区域发电厂的类型、数量等有关,煤电项目占比大的区域BPP更低,柴油发电或者地热发电占比大的区域BPP更高)。

按照BPP机制来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无非是为了控制PLN电力采购成本,并保护区域煤电的竞争优势。在BPP机制下:

(1)如果当地BPP高于全国平均BPP,则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最高电价设定为当地BPP的85%(水电、垃圾发电和地热发电厂的最高电价可放宽到当地BPP的100%);

(2)如果当地BPP等于或低于全国平均BPP,PLN和IPP可基于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电价,在实际操作上通常不高于当地BPP;

(3)少数特定类型可再生能源不受BPP定价机制限制。例如,对于具备调峰功能的液体生物燃料电厂,PLN和IPP可协商确定较高的PPA电价,因为IPP需在现场储存足量备用的液体燃料,保证电厂的随时启停。此外,依循印尼总统法MEMR35/2018交付的垃圾发电项目,可以享受固定上网电价FIT(20MW以下垃圾项目的电价为13.35美分/kWh)。

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电价问题一直是MEMR50/2017需要修正的关键要点,行业普遍认为将区域BPP作为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定价基准是不合理的(价格过低)。但MEMR4/2020未改变可再生能源项目PPA的电价机制,使得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商业吸引力仍然依赖于项目的具体位置,没有达到全面提高印尼可再生能源市场吸引力的作用。

五、结论和引申

针对MEMR50/2017颁布以来引发的激烈讨论和广泛批评,印尼能矿部通过发布第二版修正案MEMR4/2020解决了行业关注的部分问题,包括恢复PLN权力可直接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签署PPA,以及修改BOOT为BOO等;然而,修正法令并未解决可再生能源项目定价机制,过低的电价严重限制了IPP投资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例如爪哇、巴厘和苏门答腊等电力消费中心,本该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心区域,但由于这些地区集中了大量的煤电电源,整体拉低了区域BPP电价。

作为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具备丰富光照资源的印尼本该成为可再生能源最为蓬勃的市场,却因为政策问题大大落后于临近的越南和菲律宾。印尼的政策制定者不会看不到问题所在,也不会没有解决办法。往深一层,印尼电源结构中占比最高的煤电背负了巨大的银行债务和容量费用义务,操之过急的改革也许会动摇其经济根本(至少部分人这么认为);更深一层,利益格局的变动对任何国家来讲都是最难的,对煤炭利益深入政府骨髓的印尼来讲,退煤改新需要耐心和时间。

当然,在全球减排大势和民众诉求美好环境的压力之下,印尼政府总归是要发展可再生能源。拥有200GW光资源潜力的印尼早晚会爆发,并且这一节点不会久远——具有雄心的光伏企业应该尽早在印尼设点并站稳,静待印尼市场爆发。本号将在后续几篇发文中,梳理印尼光伏发展现状、中企在印尼光伏参与情况,以及印尼光伏投资切入点分析(具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