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保接到了来自A企业的求助电话,企业在电话中显得极其郁闷,原因是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已经将货物生产好准备装箱出运了,这才发现对方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了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装船日期,受益人(卖方)才能装船的“软条款”。眼看信用证快过有效期了,买方却迟迟不予配合,在A企业的多次催促下,买方竟然提出了货物打折的要求。A企业已成立多年,虽然很多同行们都已经接受信用销售方式,但是出于风险考虑,企业一直采用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主的保守经营方式,直至遭遇此次风险,才惊觉原来信用证背后也陷阱重重,因此向中国信保求助。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相较于汇付、托收支付方式中商业信用带来的不安全性,信用证由于其银行信用带来的自身安全高效的特点被进出口商广泛应用。可是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不断深化和演变,贸易实务中信用证业务比例不断降低的同时,信用证业务风险频频发生,打破了“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传统观念。中国信保在日常的业务咨询、案件处理中,也接触了很多存在潜在风险的信用证案例,接下来,中国信保就对信用证潜在风险进行梳理。
一、信用证不符点风险
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最常见的风险。“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
一旦存在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因为单证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企业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如果客户拒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
1. 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2. 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
(1) 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
(2) 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
(3) 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
(4) 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5) 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6) 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
(7) 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
(8) 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
(9) 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当企业收到信用证草稿的时候,要注意检查信用证的有效期、出货日期是否在能安排的范围内,信用证中是否对一些由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文件存在要求,谨记:只有受益人自身能做的单据和文件,才是可控的。要想更好地控制不符点,提前做好准备是关键。
二、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的讲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需要第三方配合,即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
1. 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2. 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3. 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4. 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
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检查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企业就陷入了被动局面。其次可通过中国信保资信调查,调查了解外商企业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声誉状况。这是涉及生意避免找错伙伴的重要前提。最后,要明白涉外商务中的银行信用和商务合同的区别,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都必须写明,检查其是否为无法执行的信用证。
三、货权丧失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相对安全,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可以有效控制货权。但是随着国际贸易发展,丧失货权的情况层出不穷。“1/3提单自寄”“电放提单”、“担保提货”、非海运运输、记名提单、货代提单、货运收据等等都可能使货权在未有开证行付款或承兑情况下丧失,这时的风险已经不是纯粹信用证的风险,已经演变成“类赊销”的风险。
1. 1/3提单自寄,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2. 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
3. 货代提单,存在无单放货的风险。
4. 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5. 担保提货,由于进出口商双方国家距离较近,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提单、发票等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还没寄到开证行,买方为了避免货物到港后产生压港费用,一般要求开证行根据出口商发来的提单和发票传真件或者扫描件向海关出具担保文件提货,买方可凭此文件办理先提货,而由此导致开证行放弃对货物的控制权。
四、银行违规操作风险
当前,规范信用证操作的国际惯例是UCP600,被绝大部分国家(地区)的银行所遵循。但是一些特定国家(地区)的银行,以及一些小银行,存在不按UCP600操作的情况。这种现象在孟加拉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比较常见,具体表现在:不按UCP600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兑与否的决定;不论承兑与否,大多放单给买方;开证行是否付款,往往取决了开证申请人意愿。
从未有过孟加拉出口经验的企业,在交易前多向国内相关银行或信保了解其操作特点。
五、银行自身信用风险
一些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其实信用等级并不高。因为许多国家(地区)实行金融业开放,设立银行的要求不高,银行数量庞大,资质良莠不齐,不能以中资银行的概念来看待。而国家宏观政治经济风险等往往也会导致该地区银行业系统性信用风险攀升。
在小金额贸易中,尽量寻找国际排名5000名以内的开证行;大金额贸易中,尽量寻找国际排名2000名以内的开证行。此外,也应时刻关注该银行所在国家的宏观政治经济情况。
六、可转让信用证风险
出口贸易中,最大的风险是,收不到货款同时还无法对负债人主张债权,这种情况在信用证业务中也大量存在。在口业务中,比较常见的是转让信用证,广泛存在于中间商贸易中。如欧美客户开立一张信用证到香港中间商(第一受益人),中间商通过转让行在原信用证基础上稍作修改转让至浙江出口企业(第二受益人)。因开证行只对第一受益人负责,出口企业作为第二受益人往往无法向开证行主张权益。
对于采用转让信用证交易的,尽量调整结算方式。
七、总结
以上中国信保整理了六大类的信用证风险,也给出了具体风险防范的建议。其实归结起来,就是信用证绝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包括买方卖方之间的相互资信的了解,银行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在交易前可通过信保资信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认真审核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认真地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对于软条款要特别警惕。一旦卖方发现信用证中存在不符之处或无法接受的条款,应立即向买方提出改证要求,否则将陷入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