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主管部门
老挝主管外商投资的部门是老挝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 (IPSC),由老挝国家总理担任主席,计划与投资部部长和工业与贸易部部长共同担任副主席。主要负责审批外国投资项目,审查合作经营、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合同,处理外国投资者要求解决的问题等。
老挝计划与投资部作为政府的执行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规划,促进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计划与投资部下设投资促进局,其前身为国内外投资促进和管理司,主要负责制定投资激励措施,提高老挝对外资的吸引力,收集投资数据和监督投资行为。
2.2 市场准入
行业准入规定
《投资促进法》对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政府专控的行业、仅允许老挝公民从事的行业作了规定。
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行业
老挝政府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危及社会秩序、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影响民族文化的行业。主要包括:
(1)各种武器的生产和销售;
(2)各种毒品的种植、加工及销售;
(3)兴奋剂的生产及销售(由卫生部专门规定);
(4)生产及销售破坏民族风俗习惯的文化用品;
(5)生产及销售对人类和环境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工业废料;
(6)提供色情服务的行业;
(7)为外国人提供的导游服务。
政府专控的行业
老挝政府专控的行业主要包括:石油、能源、自来水、邮电和交通、原木及木材制品、矿藏及矿产、化学品、粮食、药品、食用酒、烟草、建材、交通工具、文化制品、贵重金属。
仅允许老挝公民从事的行业
详见表 2-5。
表 2-5 仅允许老挝公民从事的行业
外商投资审批
根据老挝《投资促进法》,对老挝投资分为两种类型:一般性投资和特许权投资。一般性投资中的受控投资和特许权投资均需向“一站式”服务办公室申请投资许可证,并由投资促进监督委员会批准并授予投资许可证。
受控投资。一般性投资中的受控投资是指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国家优良传统和社会环境等产生敏感影响的投资。受控投资以外的投资是不受控投资,亦称“普通经营投资”,可免于申请投资许可证,在投资登记备案后,按照《企业法》和有关规定开展经营。
特许权投资。特许权投资是指政府根据规定授权投资者开展和经营的业务,特别是涉及土地特许权、经济特区开发、出口、采矿、电力开发、航空和电信等领域的投资。
图 2-4 受控投资和特许权投资许可证申请流程
表 2-6 特许权投资申请条件及文件
特别提示
老挝外资准入审查程序不透明,外资准入审批结果不确定性、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较大。在首都万象以外的地区,获取投资许可存在一定难度。
2.3 企业税收
老挝财政部下设的税务总局是税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管理税收,制定收支计划,检查、统计纳税情况等。
与老挝税收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投资促进法》《企业法》《税法》和《增值税法》。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对外资企业和老挝本国企业一视同仁。
老挝税制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其中,直接税主要分为利润税、所得税、定额税、环境税、手续费和专业服务费;间接税主要分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见表 2-7。
2.4 土地获得
老挝实行土地公有制,国家拥有土地的唯一所有权。老挝《土地法》规定,中央政府统一、集中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授权国家土地管理局具体负责相关事务。
表 2-7 老挝主要税赋和税率
老挝土地分类
按区域划分:平原地区、高原地区和山区。
按经济功能划分: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
按土地用途划分:农业用地、林业用地、水域土地、工业用地、交通用地、文化用地、国防治安用地、建筑用地。
外国投资者用地相关规定
老挝政府、组织机构和公民享有土地使用权,但外国投资者仅享有土地租赁权。
老挝《土地法》规定:(1)在老挝投资的外籍人士向政府租赁土地,最长不能超过50 年。如获政府批准,则可以延期。(2)在老挝投资的外籍人士向老挝公民租赁土地,最长不能超过 30 年。如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由省级或市级主管部门上报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
特别提示
● 外国投资者在土地租赁时,应尽量直接与老挝政府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在向私人租用土地时要注意土地类型,以免土地用途和类型不符造成不必要损失。
● 投资项目涉及征地赔偿问题时,应事先与土地使用权人达成书面共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5 外汇管制
外汇账户管理
老挝境内外法人因经营活动需要进出口、境外投资或贷款的,准许开立外汇账户,开户申请需要提交外汇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 / 企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计划与投资部的投资许可证、老挝央行或财政部的境外贷款申请书、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法人的委托证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老挝《外汇管理法》规定,每个外汇账户每天取现不得超过 1 万美元,超出部分须经老挝央行批准方可提取。
大额本外币出入境管理
携带本币出入境限额:携带超过 2000 万基普的现金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
携带外币入境规定:入境时若携带价值超过 1 亿基普的外汇和 / 或贵重贵重物品,须向海关申报,以便海关官员出具外汇和 / 或贵重物品入境证明。
携带外币出境规定:出境时若携带价值超过 1 亿基普的外汇或 / 和贵重物品,须持有老挝央行及其授权的商业银行的许可,或是老挝海关出具的外汇和 / 或贵重物品入境证明。
外汇汇出:《外汇管理法》规定,外汇资金来源须经老挝央行认证。可向境外转移的外汇资金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
(2)向他人出让、出租、出售财产或提供工艺及技术服务的收入;
(3)提供贷款或购买股份的本金和利息;
(4)投资合同期满或投资项目完结、清算后的资金;
(5)外国劳工扣除其开支后的劳务报酬。
特别提示
外国投资者将资金以现金形式带入老挝境内,须提供海关出具的现金入境证明和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复印件。如果没有上述证明材料,老挝央行将不予开具资金入境证明(现金入境证明是该资金以后得以出境的重要凭据),未来可能会影响该资金的正常使用。
2.6 外资优惠政策
国家层面外资优惠政策
国家层面的外资优惠政策主要有 3 种:行业优惠政策、三类地区优惠政策以及进出口产品优惠政策。
行业优惠政策。老挝现行《投资促进法》规定了 9 种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外商在投资这些行业时,如投资额超过 2 亿基普,或雇佣至少 30 名老挝工人,或雇佣至少 50 名老挝工人且合同期不少于 1 年,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实施由政府相关部门依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三类地区优惠政策
根据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优劣程度,老挝政府将全国分为三类地区并分别制定差异化的投资优惠政策。在三类地区投资均可享受利润税优惠政策,并免除租赁费用和特许权费用,享受优惠的程度不同。若在这些地区投资鼓励类行业,还可享受额外的利润税免征。
表 2-8 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
进出口产品优惠政策
老挝主要对部分进出口产品给予关税和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1)进口老挝本国无法供应或生产的材料和设备,以及直接用于生产的机械和车辆,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进口燃料、燃气、润滑剂、管理用车辆和其他物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临时进口直接用于生产的机械、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进口原材料、矿产品、设备和零部件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3)使用国内原材料、设备和零部件生产成品或半成品出口的,免征增值税。
地区层面外资优惠政策
根据 2018 年颁布的《经济特区发展政策法》,老挝政府对投资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发商以及投资经济特区项目的企业给予税收及其他方面的政策优惠。
在经济特区内从事道路施工、供水供电、排水设施建设的开发商可获得增值税豁免,其他施工活动可享受 50% 的增值税减免。企业在经济特区投资鼓励类行业,除免征利润税和免收租赁费用和特许权费用外,还可免征 2 年增值税。产品 100% 出口的企业可减免增值税,水费、电费减半。
此外,老挝的各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也结合自身发展需要推出一系列税收、租赁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沙湾—色诺经济特区规定,服务业企业可免营业所得税 2~10 年;贸易型企业可免营业所得税 2~5 年;工业企业可免营业所得税 5~10 年。具体可与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联系。
表 2-9 三类地区投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