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放款
是指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在核定的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注意:此处的股权关联关系企业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
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载明的所有者权益的5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流程
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办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业务登记凭证→申请人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并办理后续放款、资金回收等手续。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放款人可通过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等以及购汇资金向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归集用于境外放款的资金。
企业办理还款资金汇回入账业务时,应区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境外放款还款资金汇回后,可直接结汇(境外放款资金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的部分不得结汇)、保留外汇或对外支付。
申请材料
(一)新设登记
1.书面申请(包括说明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等),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及其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3.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4.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二)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说明具体变更事项及原因等),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注销理由),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权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未能在放款期限内收回境外放款本息以及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办理注销。
6.“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7.“境内放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8.“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
9.“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0.“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1.“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2.“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3.“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4.“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5.“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6.“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7.“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18.“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19.“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0.“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1.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注意事项
1.境外放款的利率和期限等应符合商业原则,放款规模应与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原则上放款利率不得为0。
2.境外放款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等相关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
3.境外放款业务的登记、放款以及回收各环节中,人民币与外币之间不能错配:以人民币登记的,必须以人民币放款和回收;以外币登记的,必须以外币放款和回收,但外币各币种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4.对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外汇局可暂停新的放款登记业务。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担保履约)或注销境外放款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
5.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的,需办理变更登记。
6.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7.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