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定义
针对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情况,银行应担保申请人的要求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约定履行相关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付款义务的担保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客户准入
1.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偿付债务的能力。
2.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应符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3.担保项下业务背景真实,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一还款来源真实、明确。
审核材料
1.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2.内保外贷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审核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境外直接投资资金缺口、资金用途(使用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说明;
3.证明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的材料;
4.还款来源证明材料;
5.反担保合规、合法证明材料(如有)。
审核及操作要点
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2.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调回境内使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
(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并购境外企业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并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3)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境外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适当授权。
4.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第一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对于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应审核其是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5.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1)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对于债务人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不明或者有明显瑕疵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对于债务人虽有明确的还款资金来源但经营状况不良或负债率过高的,银行应谨慎为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2)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3)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4)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6.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如接受反担保的,应切实审核相关押品来源是否符合行业主观部门规定、反担保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单一反担保人用于同类反担保的总规模是否与其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7.银行作为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8.内保外贷履约币种原则上应与担保合同币种一致。
9.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10.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或担保金额、期限、债权人等),应参照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11.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银行可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更新数据。
12.境内银行离岸部参与跨境担保的,无论作为担保人或债权人,在管理和统计上均视同境外机构。
13.银行应在担保合同存续期间持续跟踪管理,建立内保外贷履约风险评估制度。银行对于自身提供的、主债务合同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内保外贷业务,应按季度进行履约风险评估,评估发生履约的可能性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告。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实施(2017年1月26日)后银行新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15.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1)企业作为担保人(或作为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反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履约额应纳入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和管理。
(2)银行为企业办理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汇出时,应向企业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担保履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3)银行内保外贷履约后,如银行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应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信息。如反担保企业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银行应在完成反担保资金清收时,向其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反担保清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16.境内债务人(担保人)等对外支付(收取)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提交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担保费通知书等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
风险提示
1.信用风险。境外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境外本息,导致债权人银行索赔,进而可能引发担保履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主要指在合规审查及担保文本编辑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应重点审核担保条款中关于金额、效期、责任条款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3.汇率风险。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若反担保币种与担保币种不一致,则可能产生汇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