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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环境保护需求日益增长,为促进全球能源可持续发展,“去煤电化”成为全球各国的战略目标,世界各国纷纷调整本国能源结构,合理、分散布局能源,利用“风光储”资源补充现有电网结构,稳定能源安全。海外新能源项目成为新时代、新格局之下的重点方向,在此过程中,中国的投资、承包企业也积极参与其中。任何类型的电力项目,都应按照“各方承担对应的责任义务”为基本原则,面对项目风险,应采取应对措施,平衡风险与收益,最终实现商业上的成功推进。

本文将整合新能源项目的一些明显特点,站在项目结构本身,分析企业(项目开发商和项目承包商)与金融机构(融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几方的利益诉求和责任角色,通过分析市场风险、匹配相关资金产品,讨论通过优化中方带资、承建方案形成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开发,从而实现工程承包转型升级,推动实现新能源项目高质量发展。

项目开发商的融资运作思路

以海上风电为例,英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海上风电市场引领产业发展和变革。在过去的一年,风电依然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但不得不承认海上风电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产业政策优化、技术水平提高和应用范围扩大成为保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2017 年 英 国 摒 弃 了 可 再 生 能 源 义 务 (  Renewable Obligation,RO)模式,改用差价合同 ( Contract  for Difference, CfD)模式提供政府可 再生能源补贴。CfD模式为政府提供了执行电价( Strike Price)这一重要抓手。目前 Strike  Price逐年降低,预计在2 0 2 2年左右会低于燃气发电的平准化度电成本(Levelized Cost ofElectricity,LCOE),甚至在 2023年左右接近市场批发电价,如此一来政府补贴幅度锐减,最后不得不“逼迫”海风发电平价上网成为可能。

由于英国海上风电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政府鼓励机制的愈加成熟,融资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直接导致融资成本大幅降低。资金来源也由最初依靠大型能源企业开发商的自有资金和部分政府补贴,逐渐转变为主要依靠项目融资模式进行开发。众所周知,在项目融资结构中,唯一的还款来源就是项目本身收益,项目开发商不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还款担保,若不及预期真正发生了贷款逾期未偿,融资银行将通过《直接协议》约定获得并处置项目权益,代替原有股东运行或变卖项目获得资金收回本息。

在市场流动性充足而优质资产稀缺的情况下,契合绿色金融主题、得到新能源政策支持的海上风电行业是各金融机构追捧的资产类型。随着金融机构竞争的白热化,供需天平开始倾斜,优质开发商开发的大型海上风电项目有着强劲的融资议价能力,商业银行不得不将目光放在项目全周期上下游,寻找新的商机,为客户设计更周到、更具有吸引力的资金结构,给出从资本金解决到COD(商业运营日)后期再融资的全链条资金方案。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当行业名誉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为资产的时候,超强的资信实力(或通过国际评级反映)给予金融机构足够的信心,从而促进融资成本进一步优惠。而对于开发商来说,杠杆率变得更高,全生命阶段均可利用“便宜”的外部资金解决,再也不必真正掏出那么多“真金白银”,而资金的快速到位又是成功孵化项目、赶上高额电价的一个竞争优势,好上加好。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回报率,许多欧洲的风电开发商形成了 “建设 +(运营) +出售部分资产 ”的商业模式,即在建设期完成融资关闭后或者进入运营期的不同时点卖出原有股份中的少数股权,获取完成项目前期开发或者实现运营带来的投资溢价,同时享受手中剩余股份带来的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资本用于投资新的风电场,享受资本循环带来的额外收益。从参与模式上不难发现,我国已有某些发电集团与以上类型的欧洲发电商强强合作,共同切割股权“奶酪”,小试锋芒。

除商业银行之外,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公司、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等机构近年来也更加活跃,多国政府机构纷纷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金,帮助绿色项目提升经济可行性,满足项目开发商对绿色债券的投资需求,用以专项支持本国和第三方市场绿色化发展。

纵观国际新能源产业化发展长河,项目所在国通常通过加强立法,从法律上培植新能源发展土壤环境。再者,通过制定和调整国家电力发展规划,明确新能源项目实现规划。最后,通过经济激励,以高额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刺激新能源市场迸发活力。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中国电力开发商企业在高端市场红海拼杀的同时,以战略性眼光瞄准法律环境相对完善、电力规划明朗和已经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新兴市场是构建可持续稳步发展的体系的不二选择。

相比高端成熟市场,新兴市场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长期深耕亚非拉“第三世界”的我们已对本地“套路”了然于胸,大量本土开发商通过追逐政策及层层审批获得新能源项目相关开发权证,但其资金实力参差不齐,有的本土企业并没有实力和愿望通过长期孵化、持有、运营并从项目上获得远期收益,仅希望以高价向外国开发商转卖手中的“车票”或“路条”实现短期内自身壮大发展。

对于中资项目开发商来说,新兴市场的新能源项目最大特点即是先发制人,投入期限短,收益获得快,但风险与机遇并存,例如异常激烈的上网工期竞争、再无照付不议的 PPA(购电协议)、薄弱的电网链接以及货币兑换风险,是除国别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之外应当纳入考虑的重要因素。

比如东南亚一路高歌猛进的越南,从2016年的起跑枪响,到2020年的最后冲刺,在F iT(预先电价)政策的刺激之下,越南光伏形成了指数型地爆发,随后而来的是电价 “断崖式”的下跌,短短几年,有人欢喜有人愁。新能源PPA的先天不足直接导致该国形成3个较为主要的风险:弃电风险、汇兑风险、并网风险。相比传统石化能源项目开发,高度自由、开放的新能源电价导致购电协议存在一定区别(对于融资银行来说是存在一定 “瑕疵 ”),市场不允许项目开发商以传统的无追索项目融资模式开发项目,政府不承担确保购电的责任,不负责以当地币收取电费后与美元的兑换,项目国本就脆弱的输电网络系统的扩建和升级改造又存在 “本地保护”(禁止中资企业参与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商不得不通过更多对冲措施缓释风险,代价更大。而融资银行通常也会要求项目开发商对于购电协议中的终止条款、电价违约支付条款提供背靠背担保,即倘若触发了该情况,开发商则成为第一还款责任人。纯粹的无追索项目融资暂时还无法在这样的环境下繁衍生息,更不用提延伸到产业链上下游的资金方案。

“一定时期的高电价,随后逐步阶梯式下降”的FiT政策,造就了项目建设期阶段完工风险和工期进度尤为关键,项目收益的主要指标——上网电价在压力测试面前禁不住考验,融资银行迟疑不前。因此,项目的开发期和建设期,项目开发商无法复制英国市场的高端运作,吸引不到便宜的外部资金,仍需出让自身的担保资源以获得过桥贷款,由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信用度的不同,融资银行往往更愿意在项目确认完成CO D上网后介入项目,给予后续运营期资金支持。

工程承包商的带资解决方案

为考虑最优成本方案,避免过桥贷款的高额利息,项目开发商往往要求工程承包商带资或者自行垫资实现项目完工。承包商处于项目运作中“话语权”最弱的一环,面临平衡风险与利润的严苛考验。

结合近几年市场上通行的融资模式,抛开本地深耕项目群的网络化影响,承包商通常根据项目开发商的资产实力、行业信誉、合作经验,从高到低形成层次分明的带资承建方案,大致分为工程保理、信用证贴现和特险融资三种情景。

情景一:倘若项目开发商实力较强,拥有一定行业地位和对外名誉,承包商以与该项目开发商较丰富的历史合作经验为依托,为投出有竞争力的带资方案,承包商选择工程保理方式,即承包商以远期支付的商务合同作为信用票据,向融资银行申请保理,即自行借款、向融资银行出让应收账款并承担还款义务,在项目交付获得开发商工程款后再将资金归还融资银行。

该模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承包商建设期资金现金流不足的问题,提前办理结汇,避免汇率波动带来影响,解决了短期资金需求而无需承担其他还款责任。而根据融资方风险落脚点要求,保理业务对承包商拥有100%的追索权,即当项目双方就合同履约问题出现争议而引发贸易纠纷时,导致业主不付款,保理银行要索回或反转让全部融资款项,承包商在该模式下承担了全额的还款责任,研究自身如何横向的分摊风险和纵向的转嫁风险是承包商企业做保理的头等大事。

情景二:倘若项目开发商实力中等,承包商暂未与其展开果合作,对于其资信实力持保守态度,认为开发商在项目实施方面有可能存在拖期支付或者不支付的风险。此类情况下,承包商通常希望开发商在建设期内寻找合作银行开具信用证或保函,承包商将该远期信用握在手上寻找融资银行为其提供贴现服务。

该模式同样也可以帮助承包商解决建设期资金现金流不足问题,实现远期结汇并避免汇率波动损失,且融资风险从承包商身上完全转移至开具信用证或保函的商业银行身上。该模式对于承包商来说具有较强的保护力,承包商只需要帮助双边的融资银行穿针引线,核对融资文本格式,更乐意为之。

情景三:信用证或保函的开立需占用项目开发商在开证行的授信资源,从成本控制角度,项目开发商并不愿意出具,承包商面临远期收付的风险较大。抑或为开发商办理信用证或保函的开证行实力较弱,与兑付行之间无历史授信,开证银行的信用需要打一个问号。在该模式下,承包商则提议与开发商签订远期支付的施工合同,同时针对施工合同延期支付事项请业主提供未来给予支付的担保,该担保以中国信保认可的形式为准。随后承包商以施工合同为标的,向中国信保申请投保,在特定合同保险的风险兜底之下,承包商通过应收帐款买断模式从融资银行寻找贴现,实现资金流运转。

该模式是金融机构改善和创新工程保理的一种业务的延伸,买断应收帐款的同时实现对承包商“无追索”,风险点也由银行商业风险再次回归到项目开发商的信用本身,进一步要求开发商对于商务合同项下支付义务提供全程、全额担保,其担保形式可根据项目国法律认可情况呈现多样化,通常以公司信用担保协议的方式出现,也可能是信用证或保函。承包商应有责任在正式投保中国信保前核实、调查担保形式有效合法,同时也有义务协助中国信保在保后向开发商追偿理赔款。

以上三种情况仅从融资角度进行了解析,而实际因项目的不同条件做对应调整,承包工程企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明确区分 “冒险”与“冒进”,揭示项目存在的风险点的同时,也要研究如何将风险分散或转移,再根据不同模式下的风险敞口寻找合适应对措施,协商项目上下游各方根据公平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结语

不论是以项目开发商还是工程承包商的身份参与新能源项目,都应全链条观察项目的运作发展,研究项目国的激励政策并对比各国政策的不同,在不同的项目阶段用不同的资金匹配方式对项目进行资源整合与安置,从而实现新能源项目收益的稳定落地,促进和推动实现国际工程业务的高质量、稳步、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