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鲁西化工发布公告称,公司日前收到聊城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根据仲裁裁决,公司应当赔偿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约7.49亿元。公司副总经理张雷表示,公司尊重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将按照程序履行赔付义务,但公司并未侵犯对方知识产权,仅因早年国际合作经验不足,违反了保密协议,付出巨大代价,今后将吸取教训。
一、案情简介
2010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戴维)、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陶氏)两公司进行了初步的接触和沟通,并签订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然而,由于两公司报价太高,双方最终未能就技术许可达成协议,鲁西化工选择了报价远远低于戴维、陶氏的四川大学的水性催化剂技术。
2014年11月,在鲁西化工公司项目建成后,戴维、陶氏以鲁西化工公司的丁辛醇装置使用了其保密技术信息,违反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为由,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公司提出7.49亿的巨额索赔。
2017 年11月,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主要裁决结果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了受保护的信息进而设计、建设、运营其丁辛醇工厂(即多元醇装置),因此违反了并正继续违反《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鲁西化工应当赔偿仲裁开庭前申请人最终主张赔偿金额1.55亿美元中的9592.964万美元(不计利息),并支付前述裁决赔偿金额的利息约1010.97万美元,以及申请人支付的仲裁费、律师费、专家费用等共计588.6156万英镑,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约7.56亿元(按当日汇率计算)
2021年8月9日晚,鲁西化工发布公告称,公司日前收到聊城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鲁15协外认1号】,裁定承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2017年11月7日就鲁西化工公司违反与戴维、陶氏两公司签署的《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据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此后将进入执行阶段。
鲁西化工公司副总经理张雷8月9日晚间代表公司就这一判决做出回应。他表示,公司尊重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将按照程序履行赔付义务,但公司并未侵犯对方知识产权,仅因早年国际合作经验不足,违反了保密协议,付出巨大代价,今后将吸取教训。
张雷特别强调,在鲁西化工与戴维、陶氏的商业洽谈中,两公司仅向鲁西化工提供或展示了一些用于宣传营销的资料及信息,未提供任何保密技术信息。公司丁辛醇装置使用的四川大学的水性技术与戴维、陶氏的油性催化剂技术有本质区别,戴维、陶氏声称鲁西化工使用了其保密技术信息,与事实不符。
关于公司最终败诉的原因,张雷分析,主要是公司在2010年与戴维、陶氏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对方要求签署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非常宽泛,并且约定,如果鲁西化工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包含保密信息内容,鲁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也必须获得戴维、陶氏的书面同意,否则即视为违反保密协议;但是,由于戴维、陶氏从未向鲁西化工提供相关保密信息,鲁西化工无从知晓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是否包含保密信息内容,也无法提前获得戴维、陶氏的同意。
二、知函解读
(一)败诉原因
回顾鲁西化工自述的协议签订过程和败诉原因,每一点都是商业交往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大坑。鲁西化工对于保密协议的不重视,导致其轻易签订了包含明显不平等条款和高风险规定的协议,最终在对方指责其违反《保密协议》时,毫无招架还手之力,被判7.49亿的巨额赔偿金。知函博士律师团队对其经验教训复盘如下:
1. 《保密协议》中对于保密信息的范围约定不明确。
根据鲁西化工的说法,“该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非常宽泛”,“在洽谈过程中,两公司仅向鲁西化工提供或展示了一些用于宣传营销的资料及信息,未提供任何保密技术信息”,导致鲁西化工“无从知晓哪些信息包含了保密信息内容”。
实务中,保密协议双方的争议点常常在于涉案信息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可在保密协议上约定要求对方在需要保密的信息上标明“保密”,并要求对方将磋商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以《保密信息清单》的形式附录在合同之后,以此明确和限定保密信息的范围。
2. 《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协议约定,“如果鲁西化工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包含保密信息内容,鲁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也必须获得戴维、陶氏的书面同意,否则即视为违反保密协议”。
实务中,尤其涉外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过程中,外方通常会要求中方签订类似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条款。对此,中方可以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从公开渠道可直接获得的信息,或者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3. 《保密协议》中关于准据法以及仲裁庭的选择问题。
本案中鲁西化工与戴维、陶氏两公司所签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仲裁管辖地在国外,在不了解管辖地法律制度和规定的情况下贸然签订协议,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实务中,几乎所有涉外知识产权贸易合同,合同的外方当事人都要求选择国外某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并同时选择国际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这是导致国内企业在涉外纠纷中屡屡失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凡是涉外贸易谈判中,争议准据法以及仲裁庭的选择都是兵家必争之地,非常重要。
4. 《保密协议》固然存在问题,企业不重视则更致命。
根据鲁西化工发布的公告称,鲁西并未侵犯戴维、陶氏的知识产权,而是因为在早期的国际商务谈判中缺乏经验,签订了不公平的《保密协议》,是签约不慎导致今天的巨额损害。就我们处理涉外知识产权实际案件的经验来看,单纯的违反《保密协议》而遭受巨额损害赔偿的情况并没有见过,基于常理也不太可能。因为鲁西化工的仲裁裁决没有公开,我们也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具体仲裁裁决情况,也就无从知晓商业秘密具体侵权案情。从鲁西化工披露的现有情况看,我们可以有一个推测:鲁西化工急于上线涉案项目,在项目调研、磋商谈判过程中忽视了外方《保密协议》的问题,比较随意的签订了涉案《保密协议》。在我代理的案件中,中方企业基本上都是此种态度。外方的惯常做法是,会结合《保密协议》以及中方的设备安装、厂房建设、生产线标准、技术许可等方面调查取证,然后到瑞典国际商事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中方赔偿,最后到中国申请承认该裁决。外方此种套路屡试不爽,我经历的案件就有这种情况。中方企业为此吃尽了苦头,值得重视,应该重视。
(二)保密协议审查要点
鲁西化工的天价教训给企业敲响警钟,在商业信息如此发达的今天,商业秘密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商业合作中保密协议的签订必不可少,风险也接踵而至。尤其在国际商业合作中,如果没有仔细审查保密协议,忽略了其中某些带“坑”的条款,可能会使得公司陷入鲁西化工“巨额赔偿”的天坑。因此制定或签订保密协议时要慎之又慎,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对保密协议进行风险审查甚至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参与磋商谈判,以便及时规避合同天坑。
在商业洽谈阶段,审查保密协议应当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1. 保密内容明确。
权利人应当将需要保密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不同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权利人应及时更新保密协议内容。
2. 保密义务条款。
保密义务人应当仔细审查保密协议中关于保密义务的具体规定,比如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企业应当聘请专门的律师团队审查协议中是否存在不平等条款,以及具有何种法律风险。
3. 违约责任条款。
保密义务人应当仔细审查保密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条款。一般约定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约定损害赔偿的,尽量同时规定具体的赔偿计算办法。
4. 纠纷管辖机构。
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不能既约定选择A地又约定选择B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否则该条款无效。在司法实务中,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的选择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关于纠纷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案件咨询专业的法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