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跨境投资中,往往有较为复杂的公司架构,这些公司架构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战略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其中,跨境股权重组是常见的一种公司架构调整方式。
一旦涉及到跨境股权重组,势必产生相应的税务负担,而且比较复杂。这就要求跨境投资企业考虑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税收政策。只有选择最为合适的重组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境外投资的税收成本。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正是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概述
A集团(“A公司”)是一家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资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已在全球多个国家开展投资业务。其中,A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了B公司,在马来西亚设立了C公司。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是由A公司和马来西亚自然人甲某共同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A公司出资1800万元,持股比例为90%,甲某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经过多年经营,C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期末数达到12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0万元。考虑到集团全球业务发展规划及国际形势的变化,A公司拟重组境外投资架构,将所持C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以此实现A公司100%持股B公司,再通过B公司间接持股C司的目的。
不同重组方式,税负差异巨大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A公司可以有不同的境外股权重组路径。总的来说,有两种不同的路径,一种是先分配利润,后进行重组,另一种不分配利润,直接进行股权转让。那么,这两种不同的境外股权重组路径所带来的税收影响会一样吗?具体差异在哪里?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
方案一:先分配利润,后进行重组
由C公司向A公司分配利润9000万元,然后A公司再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此时,A公司需要承担的税负包括两部分:
取得C公司分红涉及的税款
股权转让环节涉及的税款
针对C公司分红涉及的税款,我们首先看马来西亚C公司需要承担的税负。根据中国与马来西亚双边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三款(如下),马来西亚居民公司支付给受益人是中国居民的股息,在马来西亚除对公司所得征税外,免除对该项股息征收任何税收。
也就是说,A公司取得的9000万元股息所得在马来西亚无须扣缴税款。那么,A公司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需要就此承担的税负如何呢?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同时可以抵免该笔股息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在本案中,位于马来西亚的C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A公司应申报境外股息所得9000万元,其税负情况如下:
1、还原成境外税前所得为:9000÷(1-24%)=11842.1万元
2、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为:11842.1×24%=2842.1万元
3、抵免限额为:11842.1×25%=2960.5万元
4、A公司在中国境内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960.5-2842.1=118.4万元
至此,第一部分的C公司分红涉及的税款已经很清楚,即,118.4万元。第二部分的股权转让环节涉及的税款,具体如下:C公司向股东A公司和甲某按投资比例分配了10000万元的利润后,其所有者权益降低为2000万元。因此,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时,股权转让的标的为2000万元。相应地,股权转让所得为:2000×90%-1800=0,在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无须缴纳税款。综合计算,A公司如果按照方案一转让股权,整体税负为118.4万元。
方案二:不分配利润,直接进行股权转让
A公司直接将其持有的C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首先,需要考虑C公司在马来西亚承担的税收成本。由于C公司在马来西亚此没有相应的资产增值,成本法测算,A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此次股权转让所得为:12000×90%-1800=9000万元。根据中国与马来西亚双边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由于C公司的资产中没有相应的不动产,股权转让所得在马来西亚无须缴纳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马来西亚的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同时,政策规定境外所得可抵免。由于A公司没有在马来西亚缴纳预提所得税,不涉及间接负担所得税额和税收饶让税款,因此可抵免所得税额为0。据此,该笔股权转让所得在中国的税收成本为:9000×25%=2250万元。根据新加坡税法、马来西亚税法,及两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后续C公司向B公司分红时,B公司无须就其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缴税。在不考虑后续B公司向A公司分红的情况下,A公司以该重组方式转让股权,整体的税收成本为2250万元。
重要提醒
透过上述案例的分析,不同的重组方案导致的税负差异惊人:一个是118.4万元,一个是2250万元。在第二种重组方案中,倘若B公司后续向A公司分红,还会带来进一步的税收负担。二者的税负差距会更加悬殊。由此可见,架构重组和税收筹划真的不是说说而已的空话,而是能为跨境投资企业带来切实效益的专业服务。其中,不同司法管辖区间的税收协定,应当是架构重组时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目前为止,中国内地已经与107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还与香港、澳门签订了类似的税收协议。相比之下,中国大陆和台湾之间虽然在2015年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但却一直未能生效。倘若您或您的客户公司在跨境投资中需要进行架构重组和税收筹划,请务必重视税收协定的作用。如有疑问,应向税务机关和专业人士咨询,以确保在运用税收协定时理解正确,行之有效。当然,除了税收协议,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政策也是非常重要,因为这涉及到根据税收协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减免和/或抵扣境外税收的问题。知己知彼,才能够从集团整体角度考虑,最大程度降低整体税负。注:该案例源自《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为《境外投资架构重组 考量税收协定 选择最优方案》。本文做了一些改写,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