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别概况
法国位于欧洲西部,是世界第六大经济体,作为欧盟核心成员国,政治、社会、法律制度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发达,工业发达,在核电、航空、航天和铁路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法国在190个国家和地区中营商便利度排名第32位,排名比较靠前。
得益于法国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和中法两国决定建立互利互信、成熟稳定、面向全球的新型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对法国投资涉及领域众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 农副产品、机械设备、信息工程、电信运营等,总体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在此过程中,独立担保作为独特的支付工具被广泛运用。
二、担保相关法律
法国属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以法国、意大利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立担保制度发展的时间较短,而是从贸易实践发展形成了独立于国内法的保函,由独立担保实践的发展推动理论的成型和立法的确定以及修订。
(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在2006年担保法改革之前,法国对于担保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大量特殊的规定中,司法机关在担保方面的判例并不统一。普遍认为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注重保证的从属性,肯定主债务对保证效力的影响和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看出,此时民法典并未明确保证具有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
随着独立担保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使用日益广泛,法国最高院在1982年承认了独立担保。当年的两份判决指出独立担保下的担保行不能援引基础合同下的抗辩拒绝支付索赔款项。随后,独立担保与从属性保证之间的区别加大,独立担保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担保人必须承诺放弃来自基础交易的任何抗辩,二是对于受益人的提款请求,只要表面相符,担保人必须立即支付。
独立保证(garantie autonome/garantie a premiere demande)和意图信(1ettre d’intention/lettre de confort)最早存在于法国银行业,并得到了快速发展,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纠纷引起业内关注。
(二)2006年《法国民法典》
由于长期以来不统一的法院判例给担保实践造成了困扰,为给债权人提供更好更稳定的担保服务,法国担保法急需改革,以便统一并简化已有的零散杂乱的担保制度。2006年3月23日,法国部长会议以“法令”形式通过并由法国总统随即签署的第2006-346号关于担保法修改的命令。此次修改把独立担保作为人的担保和从属性保证相提并论,确立了独立担保制度。自此,民法典由原先的四卷增加至五卷,独立担保入编第四卷。
担保分为人的担保(des suretes personnelles)和物的担保(des suretes reelles)两编。其中,人的担保包括2287条至2322条。第2287条规定,人的担保包括三种:保证(cautionnement)、独立担保(1a garantie autonome/ garantie a premiere demande)和支持函/意图信(1a lettre d’intention)。其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基本没有变化。独立担保和意图信的定义被规定在第2321条和第2322条,使得这两种人的担保权利在法律范围内更加清晰明确。第2321条规定,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不以基础交易项下主债务人的履约情况或其他理由作为抗辩,一旦债权人索赔,担保人必须支付。第2322条规定,意图信是以支持债务人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为目的的承诺,是签发人在主债务人履约的过程中履行自己的支持义务,不是在主债务人不履约时代其履约。可以看出,出于对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洽的尊重,民法典只是对独立担保和意图信的定义进行了解释,并没有因此过多指导或干涉实践。
第2321条第2款对欺诈例外进行了规定,受益人明显滥用或明显欺诈的,或者受益人与委托人勾结串通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欺诈例外原则要求有明显的主观因素。实务中,法国法庭倾向于要求受益人在请求付款时表现出可归责的主观意图。第2321条第3款规定担保人不能主张基于被担保的债务所产生的抗辩。第2321条第4款规定,除非有相反约定,独立担保独立于被担保的债务。
综上可知,独立担保的本质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信用担保,仍然属于人的担保范畴。法国独立担保制度被放置于传统大陆法系“人的担保”概念之下,也说明了法国担保法的改革是以加快完善规则体系内在融通为导向。
(三)独立担保禁止规则
正常情况下,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民商事主体均可以开立独立担保,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独立担保被禁止使用。根据《消费法典》第L. 313-10-1条,自然人设立独立担保被禁止在消费信贷领域使用。同样,独立担保也被排除在居住租赁合约,除非是为了替代押金。
(四)法国公共采购法典(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法国公共采购法典规定了预付款保函使用的情形。第R2191-7条规定,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和供应商的规模大小,预付款金额设置的基数及比例不同,公共采购方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见索即付保函,但不得以供应商没有提供保函为由拒绝支付预付款。双方可以协商以个人连带担保代替此担保。第R2191-8条规定,当采购方支付的预付款超过第R2191-7条规定的比例时,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见索即付保函。双方可以协商以个人连带担保代替此担保。第R2191-9条规定,预付款金额不受价格变动条款的影响。第R2192-25条规定,要求提供见索即付保函或个人连带担保的,预付款的支付期限不得早于收到该保函或担保。
三、国别习惯
(一)担保文本条款较为清晰
法国独立担保在国际商事环境中运用自如。国内法的独立担保实践,也为国际惯例公约如URDG458及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起草提供了参照。
法国官方语言为法语,但国际担保文本多为英语出具。担保类型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多以直开方式开立,实务中,银行担保通常被表示为“独立保函”、“抽象保函”、“合同保函”、“非附属保函”,有时也被表示为“自动保函”,比较常用Surete(保证)这个一般用语。无论使用何种用语,担保大多采用范式,条款比较清晰,意思比较明确。在国际贸易与实务中对国际规则的运用方面也走在前列,担保多数适用URDG758。
(二)币种多为欧元,关注汇率波动
欧元是法国的法定货币,开往法国的独立担保多数以欧元计价,少数以美元计价。1999年1月1日,作为欧元区的成员和欧元区的创始国之一,法国和其他11个欧洲国家共同参与使用欧元,并在2002年初正式开始使用欧元,完全取代之前的法国法郎。
影响欧元走势的因素主要有欧洲央行货币政策和欧元区政治风险等。以欧元计价的独立担保需注意汇率波动,注意规避欧元与人民币,欧元与美元的汇率风险。
(三)国内担保和国际担保适用不同规则
长期以来,在法国法院审判实践中,国内独立担保与国际独立担保适用不同规则。《民法典》第2321条的规定仅适用国内独立担保,不适用国际独立担保,国际独立担保适用URDG458、URDG758、ISP98等国际惯例规则。
与我国进行对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之前,我国仅承认涉外独立保函的合法性,而不承认国内保函的独立性,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被允许使用独立保函。《规定》确认了国内独立保函的合法性地位,厘清了独立保函的法律性质与定位,同时界定了判定独立保函的标准,并与传统的保证严格区分,明确独立保函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
四、风险管控建议
(一)事前充分调研和评估
中国企业在法国投资项目、进行贸易或承包工程,银行在法国开展保函业务,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企业应特别注重事前的调查工作,包括对项目各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法国的特殊的行业规则和标准进行调研,对项目可行性及项目所在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分析等。银行在收到客户开立保函业务申请时,应审慎做好业务背景调查,特别是疫情导致法国经济衰退,法国保护主义抬头,在全球经济下行的背景下,更要关注法国政府相关政策,缓解疫情带来的困难。
(二)合理设置争议条款
在法国,商务纠纷主要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解决。一般适用法国法律,涉及到国际商务的,参照双方约定的法律解决纠纷。因此,尽量在保函中明确约定纠纷解决适用法律。在英国退欧之后,预计相当部分的争端解决及法律服务将转移到其他国家。2018年,法国在巴黎商事法院和巴黎上诉法院内设立国际贸易法庭,目的是提高法国司法机构在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方面的竞争力。
作者:刘佳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合肥) 审核:王桂杰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保函部处长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来源: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