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工程项目,可能涉及到合同签订、设备采购、工程设计、项目付款和人员派遣等多个环节,涉及不同的税务风险,需要进行专门的税务分析。其中,合同签订是非常重要一环。

海外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方式可能包括:

1.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再根据需要在企业各主体或不同供应商之间进行分工或转包。

2.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组成一个联合体,与业主签订一份工程总合同。

3.根据商业需要或税务筹划安排,承包商、供应商与业主之间签订多个合同。

不同的合同安排对中国企业而言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选择合适的合同签订方,可以降低企业总体税负。

例:中国企业A在泰国承包某水利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的建筑劳务分包给中国企业B。

模式一:企业A与泰国业主直接签订总承包合同,税负较高。

模式二:企业A在香港设立子公司,作为总承包商与泰国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然后从香港分包给企业B。

 

模式二对于企业B来说税负与模式一一致,但是对于企业A来说,总体税负有所降低。首先,只有当香港子公司将利润汇回中国时,才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并可以抵免已缴纳的境外税款。其次,香港没有增值税,该总承包合同不会产生增值税影响。另外,模式二还避免了多重的中国印花税。

企业在签订海外工程建设合同时,还应该根据项目的不同合作模式选择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例如在EPC项目中,若把设计、采购与施工都签订在一份合同内,则整个合同对应的收入通常都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另外该合同还需要缴纳中国的所得税和增值税,除非合同中分别注明设计、采购和施工的金额,使部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将该EPC总承包合同拆分成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每项合同适用各自的税务处理,就可以避免“混合销售”带来的较高税负。总承包商在中国境内提供设计服务,所产生的收入有可能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或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项目设备采购可能视为业主直接向总承包商进口材料和设备,总承包商在采购环节的利润通常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还可适用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而施工合同由于在境外履行,可免缴中国的增值税。

中国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税务分析,选择合适的合同签订方式,以避免税务风险,降低项目的整体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