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执行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不仅体现在专门的大型法典之中,而且体现在许多单行法律及规章之内,全面了解哈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在当地合法经营至关重要。本文从哈国有关工程承包的最主要的法律法规入手,浅谈其相关规定,望能给相关企业以参考。
主要法律、法规
哈萨克斯坦对工程承包主体的法律关系约束比较全面,在合同中缺失相关依据时,完全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索赔。哈萨克斯坦关于工程承包的专门规定,一般体现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哈国民法”)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筑、城市建设及施工活动的法律》(以下简称“哈国建筑法”)之中,哈萨克斯坦民法分则中第32章专门对承包进行了规定。
哈国民法“承包”一章主要包含以下几部分:承包总则、日常承包、建筑工程承包、科研及勘察设计工作承包等。中国企业进入哈萨克斯坦大多从事建筑工程承包工作,本文主要侧重解读“承包总则”及“建筑工程承包”的主要法律规定。
“承包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一、施工方法
若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承包商自主决定完成业主任务书的施工方法。
二、材料意外损失的风险
若法律或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承包商提交工程成果前,材料的意外损失或意外损坏风险由提供材料的一方承担。三、工程造价
承包商可通过编制预算书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工程按承包商编制的预算书完成时,预算书一经业主确认即生效,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工程造价(预算)可为估算价或固定总价。若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工程造价(预算)为固定总价。
四、价格变更
即使在合同订立之时没有规定应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和必要费用,承包商也无权要求增加固定总价的金额,业主则无权要求减少这一金额。若合同订立后,需由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以及第三方提供给承包商的服务成本增加,则承包商有权要求增加规定的造价(预算)金额,如业主拒绝此要求,则合同解除。
五、成本节约
若承包商的实际花费少于固定总价(编制的预算),且业主无法证明承包商节约的成本对工程的完工质量造成了负面影响,则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按合同(预算书)中规定的价格付款。但是,承包合同中可对承包商节约的成本在各方间如何分配进行规定。
六、付款程序
若承包合同中未规定对所完成工程进行提前付款或针对工程的单个阶段分期付款,则在工程以适当方式按时完成或经业主同意延期完成的前提下,业主有义务在工程成果最终移交后向承包商支付规定的款项。所以在重大国际工程合同中,约定付款程序尤为重要,否则承包商可能面临着回款困难的情况。
七、承包商留置权
若业主未按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支付规定的工程价格或其它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与工程有关的费用,则在业主支付相应款项前,承包商有权扣押工程成果、应提供给业主的设备、业主委托加工的物品、尚未利用的剩余材料及其它手头持有的、物权归业主的财产。
八、施工过程中业主的权利
若承包商无法及时开始施工或施工过慢,导致工程明显无法按时完成,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若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业主有权在工程成果提交前的任意时间终止合同,并向承包商支付其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前完成的工程款项。但业主有义务就终止合同带来的损失对承包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高于整个工程造价和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的差值。
九、业主应提供的帮助
业主有义务按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数量和程序协助承包商完成工程。若业主未履行此项义务,承包商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停工或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包括额外花费),或增加工程价格。
十、业主验收
若业主未经检查即验收工程成果,则丧失援引成果存在瑕疵为理由的权利,即使这一瑕疵通过一般的验收方式即可查明。若业主规避接收工程成果,承包商有权在合同规定的工程成果提交之日满一个月,并已两次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出售工程成果。若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所得资金在扣除应付给承包商的报酬后,以业主的名义全部转入公证账户。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提存。
十一、质保期
哈国民法对于质保期的规定比较模糊,主要条款包括“业主将发现的隐藏瑕疵通知承包商的时效为验收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但对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有关的工程,以及存在承包商隐藏瑕疵这一情况的所有类型的工程,该时效为验收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和“承包商保证工程项目达到设计预算文件中规定的指标以及在质保期内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保修期是从业主验收之日起十年,法律或合同另行规定的保证期除外”。
从上述条款不难发现,第一条中所指的一年与三年的期限实际上是一种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业主丧失的是诉权,并不丧失实体权利。但第二条质保期的规定明显过长,不符合国际惯例,但因其赋予了合同另行规定质保期的权利,因此在承包合同中切记要将质保期约定清楚。哈国建筑法也有关于质保期的规定,“所有情况下,质保期应符合已建项目标准运行期,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工程合同时确定,但自项目验收投运之日起不能少于两年。”因此,在哈国执行项目,一般约定质保期为验收之日起两年。
“建筑工程承包”中的相关规定
一、建筑承包合同中的风险分配
若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当建筑承包合同标的物在交付前因不可抗力发生损毁时,业主有义务支付已完工程和(或)修复工程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因发生不可抗力,通常采用“风险各担”的原则,哈国民法赋予了承包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修复工程所产生的费用索赔的权利。若法律或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工程因意外状况无法按期完成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而工程因意外状况出现成本增长的风险则由承包商承担。
二、设计概算文件及其国家鉴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哈萨克斯坦在一定程度上还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习惯,例如针对以下项目业主应编制设计概算文件并报国家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央及地方政府要求要进行国家鉴定的项目;国有投资或者国家拥有股份的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项目,以及利用国家担保的项目;Ⅰ类潜在风险的项目;对于Ⅱ类及Ⅲ类潜在风险,业主认为有必要进行国家鉴定的项目。项目的设计概算文件一旦经过国家鉴定中心鉴定,则必须按照鉴定后的内容和价格实施项目。
随着国家鉴定项目的增多,以及哈萨克斯坦各州的重点项目存在分布不平衡的特点,目前国家鉴定中心规定,所有需国家鉴定的项目均应向国家鉴定中心递交,再由国家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量多少向各个州进行分配。
三、分包
哈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不允许分包总额超过所有承包工作合同总额的2/3。在建筑承包工程中,其主要工作依据是设计概算文件,通过国家鉴定的大型工程的设计概算文件包含设计、采购、施工、投产等全过程的工作范围及价格,因此此处的2/3限额应该界定为总承包合同总额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