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实现与投资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本文特别介绍东盟十国之越南、菲律宾的工程承包法律,以飨读者。

越南

在越南,国家投资项目或国际组织贷款项目,一律采用招标方式。自筹资金项目可以通过议标方式进行。

国际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竞争性招标和非竞争性招标。竞争性招标包括:一是公开招标,业主通过越南国内有影响的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媒介发布招标信息,不限定投标者的国籍,择优选择中标人;二是限制性招标,业主有选择地邀请若干家承包商参加投标。非竞争性招标即指不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承包商的谈判招标。

承包商参加投标的条件是:(1)具有所在国职能部门颁发的营业证书;(2)具有独立经济核算资格;(3)财务状况健康。承包商参加投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即在业主发布招标公告之后、承包商投标之前举行。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承包商以往的业绩与信誉、设备与技术状况、人员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等。预审合格的承包商方得以参加投标。

越南对于大型项目的招标施行严格的分级管理审批制度。具体而言:

(1)对于由政府总理审批的项目:总理批准投标计划;批准或委托批准承包商评选结果;批准或委托批准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情况并处理违法行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项目、为国家利益而紧急实施的项目、涉及能源安全的项目,由总理批准或委托批准投标计划和承包商评选结果。

(2)对于由部长、部级机关领导、中央其他机关领导、中央直属各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审批的项目:由该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批准投标计划;批准或委托批准投标标书、承包商评选结果。

(3)对于由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审批的项目:由该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招投标内容;对于本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可批准项目招投标计划,批准或授权批准标书、承包商评选结果等。

在工程承包方面,根据越南现行的《投资法》(2006年7月1日生效)并未明确禁止外国企业参与投标的领域。外国自然人也可以在越南参加投标及承揽工程项目,其前提条件是:(1)具有个人国籍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专业证书;(3)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4)没有正在被刑事起诉;(5)未在禁止投标期内。

越南工程承包的主管部门是计划投资部,其下属的投标管理司直接负责项目的招投标。越南建设部负责向承包商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越南在工程承包方面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建筑法》、《关于外国承包商在建设领域的管理规定》和《建筑活动合同条例》、《建筑许可条例》。

菲律宾

菲律宾施行严格的招投标规定。外国承包商在菲律宾承包工程,必须遵守菲律宾第1594号总统令关于政府工程招投标的规定。

无论国内或国外投资的工程项目,都适用相同的公开招标程序:(1)工程成本超过500万比索的项目,招标广告应在一段合理的期间至少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发行的2家报纸上公告至少3次,公告期间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决定,但不能少于2周;(2)工程成本为500万比索或500万比索以下的项目,招标广告必须在2周内在工程所在地区公开发行的一家报纸上至少公告2次;(3)若招标项目需要专业技术,发包方可直接对掌握该专业技能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

投标人在参与投标前还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需提交下列文件,并经过投标人宣誓和公证:

(1)法律方面的文件包括:

a)菲律宾承包商认证协会发放的有效承包商执照;

b)合营企业须提交有效的合营企业协议;

c)授权政府部门、代理机构或公司的领导或其授权代表的与资格审查相关的文件和信件;

d)投标人陈述其没被列入菲律宾建筑行业局 “黑名单” 的声明。

(2)技术方面的文件包括:

a)按照资格预审通知里的详细规定填写的、投标人最近3年承包井已完工的、与招标项目性质和复杂性相类似的所有政府或私营工程项目的报表。针对每一个工程,投标人的报表都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业主的名称与地址、工程性质、承包商的地位(承包、分包、或合营企业的一方)、完工的总承包价、决标工期、完工日期和工程期限。报表应由相应的承包商业绩评价等级表,和(或)竣工及业主验收证书加以证实。

b)所有正在进行的政府或私营工程项目的报表,包括已经中标的还未开始建设的项目。报表应列明:工程项目的名称、业主的名称与地址、工程性质、承包商的地位、中标时的总承包价、中标日期、计划和实际完成的比例、未完成的工程的价值、预计的完工时间。报表应由中标通知书和(或)业主的施工通知加以证实。

c)参与建筑施工的主要工作人员的报表,如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材料工程师和工头等。

d)投标人拥有的、或租用的、或正在购买过程中的可用于建筑施工的设备的清单。财务方面要有投标人最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表。

在工程承包方面,菲律宾对外国承包商进入的承包工程领域无限制。根据《BOT法》规定,外国承包商在菲律宾从事工程承包,可选择适用菲律宾《BOT法》规定的所有承包形式。菲律宾BOT法规定了9种承包形式,即BOT(建设—运营—移交)、BT(建设—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BLT(建设一租赁一移交)、BTO(建设一移交一运营)、CAO(承包—增加—经营)、DOT(开发—经营—转让)、ROT(修缮—经营-转让)和ROO(修缮—拥有—经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使用菲律宾政府财政资金的政府项目,则只能由本地企业或外资比例不超过25%的合资企业承揽。

由于牵涉到施工许可、税收、资金流转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在菲律宾进行工程承包必须依托公司进行,自然人不得在菲律宾开展工程承包业务。

菲律宾管理特别事务的专门机构非常多,外国承包商在菲律宾从事工程承包主要由以下机构进行管理和调整:

(1)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

外国承包商若要在菲律宾承包建筑工程,从事建筑业活动,首先必须到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

(2)菲律宾有关政府部门

菲律宾政府项目通常需要经过国家经济发展暑立项审批,预算部、财政部为出资方或贷款担保人,工造部、农业部等部门作为业主单位负责招标、监督执行等具体实施工作。目前,中国公司在菲律宾承包工程仍以政府项目为主。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业务性质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如公共工程与公路部负责公路及桥梁等项目,交通部负责铁路、机场、港口等项目,农业部灌溉局主管水利灌溉项目等。

(3)菲律宾承包商资格评审委员会(PCAB)

该委员会负责审查外国承包商的资格,外国承包商在菲律宾承包建筑工程,从事建筑业活动,必须持有菲律宾承包商资格评审委员会颁发的特别执照,否则不能开展业务。PCAB要求一个项目一个执照,承包商需每年更新特别执照。

具体步骤根据企业是否在菲律宾注册略有不同。以在证券委员会注册的中资企业为例,需向PCAB递交外国承包商特殊许可申请表、综合信息表、菲律宾证券委员会出具的公司注册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对授权代表的董事会决议、中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并由所在地的菲律宾使领馆认可的公司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菲律宾招标企业出具的工程项目是由外国融资的证明、投标邀请函、母公司出具的背对背保证书、自述书、近6月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银行账户、用于运输及建设的机动车注册证及发票、国内收入局出具的证明、工程技术人员有关证明、历史纪录(有关完工的大型工程合同、证明文件以及菲律宾使领馆认证文件)等。

(4)菲律宾建筑工业局

该工业局有权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当承包商不遵守相关的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时,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经营政府工程承包业务。

菲律宾没有专门适用于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规则,其对国际工程承包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由国内一些相关法律来进行,而且对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执照、承包商的登记、监督和管理都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根据菲律宾现行法律,对外国承包商在菲律宾从事工程承包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类:《合同法》;《外国投资法》(共和国第7042号法令);《承包执照法》(共和国第4566号法令);《BOT法》(共和国第6957号法令,后经修改为第7718号法令);《政府采购法》(共和国第9184号法令);《建筑行业仲裁法》(第 1008号行政命令);《建筑业职业安全与卫生指导方针》(菲律宾劳工部1998年第13号令);菲律宾承包商认证协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