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承包商在水电站项目和公路项目积极尝试包括BOT在内的多种PPP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这些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模式仍然没有被我国承包商广泛应用,主要在于模式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诸如项目前期过长、项目投标费用过高、参与项目投资方利益冲突、项目融资难度较大、政府审批流程过长等。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设计院把传统的出口买方信贷与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创立了SOT模式。此模式不仅是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也是一种新的工程承包模式,未来将为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SOT模式概述】

SOT模式,即“Subsidizein Building, Operate and Transfer”,建设期补偿-运营-转移。

基本做法是: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割成公益性部分和营利性部分两个项目;公益性部分由项目所在国政府以其国家财政担保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出口买方信贷,营利性部分则由私营部门出资成立的SOT项目公司投融资。全部建成后,公益性部分租赁给私人SOT项目公司经营,并授予项目公司一定年限的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从SOT项目公司收取租金和特许经营费用偿还部分融资的本息,私人部门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和投资收益。项目特许期满后,SOT项目公司无偿将全部项目权益移交给政府或续签合同。

【SOT融资模式的主要特点】

1. 体现了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理念

SOT模式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机构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下,合作各方参与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部门,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压力,合作各方可以达到比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解决了低收益项目投资吸引力低等问题,提高了项目运作的效率,实现了多赢的目标。

2. 多种融资模式组合提高了项目运作的成功率

SOT模式采用多种融资模式,首先是政府就公营部分提供15%左右的自有资金,剩余85%向中国融资机构申请出口买方信贷资金。借款协议不是以项目本身为担保,而是由借款政府向融资机构提供财政担保或者中信保的商业保险,承诺还款来源为政府补贴及与SOT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获得的收入。其次私营部分由私人部门负责投融资,常规的做法是30%由私人部门股本出资,70%通过向融资机构申请项目融资。

这种操作模式下,整个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多个部门,涵盖了政府、私人部门和至少一个融资银行,一方面各方对于项目融资风险分担的机制,有利于尽早确定项目融资的可行性,大大缩短项目的前期工作;另一方面因为各方介入和参与,可以在项目的初始阶段更好地解决项目整个生命周期中的风险分配,减少了私人部门的风险和融资难度,从而提高项目成功的可能性。

3. SOT模式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

首先SOT模式将EPC承包商、项目投资人和ECA介绍人、项目承租人四个角色集中在一起,即工程承包企业兼具公益项目的工程承包商和私营项目的投资人和特许权人等多重身份。在此模式下,我国工程承包商可以充分利用国家“走出去”配套政策并通过议标方式获得公营部分的EPC合同额,以少量投资获得项目运营权及投资收益,提升了对外总承包业务的层次。其次,政府在项目初期就引入私人部门进行充分论证,使基础设施建设在速度、效益、规模上同经济发展相协调,一是避免了过去传统EPC招投标情况下的项目论证不足、推动效率低、招标成本高的缺点,二是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承包商将有很高的积极性,按照合同规定的性能规格说明,在预算内按时完成项目,使项目按计划启动运营,产生现金流和收益;三是帮助新兴市场下的政府解决了运营经验和技术不足的难题,促使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