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多地要求承包商参与项目投资、开发及运营,国际基础设施建设正进入工程建设与资本投入和特许经营相结合的新阶段。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传统施工总承包为主的业务模式已难以为继,迫切需要提高投资和资本运作能力,走承包工程与投资相结合的业务转型升级之路。
投资模式的选择
为实现投资的带动作用,开展多元化经营、完善产业链,选择好承包与投资相结合的模式非常重要。
一、PPP/BOT模式
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PPP模式,不但可以获得中国企业的资本金投资,往往还能从中国政府和中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获得优惠性贷款,从而解决项目大部分投资。中国企业则可以承担项目的工程建设,建成后通过特许经营形式继续参与项目的运营和维护,通过项目收费或政府付费等方式获得投资回报。正在实施中的中老铁路就是一个典型的中外合作PPP项目。该项目由老挝政府与中方若干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老中铁路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经营。
中老铁路全长414公里,总投资374亿元人民币,其中项目资本金约150亿元,出资比例为老挝国家铁路公司30%、磨万铁路有限公司40%、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资本金之外所需项目投资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性商业贷款。特许经营期为铁路建成后50年(期满时可申请延长,最长达75年),期间的运营收益归合资公司所有,由投资各方按资本金比例进行分配。
BOT模式从本质来说,也是PPP的一种,其与上述典型PPP模式最主要的不同在于政府部门在建设和特许期内即不出资也不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从而将项目投资风险全部转嫁给特许经营者。对中方企业来说,该模式风险相对较大,但对在某些基础设施领域建设和运营能力较强的中国企业来说则是较好的机会。
PPP/BOT是当前境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应用最广泛的承包工程与投资运营相结合的模式,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根据东道国政府要求、项目特点和自己的能力及特长灵活选用。
二、控股投资
境外控股投资需要有很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近年来,一些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中国承包工程企业开始涉猎这一领域。这些公司一般在与其主业相关的领域开展投资,利用其在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方面的优势甄选指标较优的投资项目,这样既可以带动主业发展,自身又能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目前,国有大型承包工程企业一般设立投资事业部或专门的投资子公司从事控股投资,与企业承包业务形成互补。同时,以承包工程为主业的子公司也可投资一些成本少、见效快的项目,用来开拓新市场。例如,一家中资承包工程企业为开拓巴基斯坦风电市场,先投资一个规模不大的风电项目,形成示范效应后,带动公司以议标方式在当地接连承担了十多个风电EPC项目,取得了明显的带动效应。
此外,部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也开始在境外股权投资方面进行尝试。它们一般以股权并购方式收购其他工程承包商或工程咨询公司,用于完善产业链,提升国际业务管理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并借此开拓新市场。
三、参股投资
中国承包工程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毕竟还在起步阶段,和专业的投资公司相比,在项目管理能力和投资风险把控等方面尚有差距,可用于投资的资金也非常有限,不可能大规模开展控股投资。因此,参股投资也是当前中国承包工程企业运用较多的投资方式。通过参股投资,工程企业可以减少资本金投入,并与合作方分担投资风险。不少投资能力有限的工程企业尤其喜爱通过小比例参股投资(占股一般不超过15%)来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以中老铁路项目为例,虽然中方联营体占控股股份,但对参与施工建设的两家中国承包工程企业来说,都是小比例参股。如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老中铁路有限公司中占股10%,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占股更少,仅4.34%,但两家企业承担了铁路大部分基建工程。显然,两家工程企业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参与铁路的建设。
提高资金运作能力
在推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与投资结合过程中,中国承包工程企业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投资资金十分有限。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对其负债率都有严格的控制并列入考核范围。承包工程企业要想充分发挥投资拉动作用,须提高融资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借助外来资金补充投资资本的不足。
一、充分利用政策性投融资
为促进多双边经贸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中国政府建立了中非发展基金、中拉合作基金、丝路基金等多个基金,支持中国企业与各国的经贸合作,并推动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区域性投融资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融资机构也根据国家政策安排了大量优惠性贷款,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提供融资支持。
商业性金融机构也不断加大对境外投资和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要关注上述金融机构的政策动向,主动与其对接,尤其要关注中国“两优”贷款(对外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和商业性的优惠买方信贷)政策导向。近年来,主管“两优”贷款的商务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都加强了对上述政策性贷款的规划性管理。
除年度用款计划外,商务部一般都与借款国共同制订三到五年的“两优”贷款使用规划和用款额度,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并制订项目清单。商务部同时分别建立优惠贷款项目库和优惠卖方信贷项目库,将较成熟的项目(企业已签订商务合同且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初步评审)纳入,并根据银行的评估进度进一步列入年度用款计划。因此,企业要提前谋划,根据贷款国别规划和优先支持领域探讨“两优”贷款项目,积极推动借款国将项目列入项目清单,签约后及时申请列入商务部的项目库。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
当今,许多国际性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投资标的。中国大型国有承包工程企业一般都拥有较强的行业规划和设计能力。这些企业可以利用上述技术能力在境外甄别和培育投资效益指标较好的项目,之后向专业的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推荐,引入战略投资者,自己可以控股或参股投资,并借此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
三、设立境外投资产业基金
近年来,中国一些大型承包工程企业和投资机构联合起来,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开发合适的投资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2015年11月,中国葛洲坝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中国企业与中非发展基金共同发起设立“中国海外基础设施开发投资公司”,以非洲地区为重点,从前期开发培育入手,开展海外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等一体化业务。事实上,建立产业基金是更高端的引入战略投资者合作模式,可在更大程度上减轻承包工程企业在资金上的后顾之忧,使其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发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除上述方式外,中国承包工程企业还可利用境外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吸收社会资金用于弥补投资资本金的不足。目前,全球资本市场利率较低,境外发债能以较低的成本融得资金,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综合融资成本。此外,发债还可以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进一步减轻公司投资财务压力。
做好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是海外投资的第一要务。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与投资结合后,参与方增多,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增加了许多新的风险因素;同时项目实施时间变长(如PPP/BOT类项目施工和运营周期通常为20-30年,甚至更长),风险管理的时间也大大加长。此外,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大都在政治稳定性较差、法制相对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开展业务,国别风险相对较高。因此,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管控好项目风险。一般说来,企业应主要关注和防范好以下风险。
一、政治风险
1.战争、内乱及恐怖主义威胁
这是企业在境外投资面临的最严重的外部风险。如伊拉克战争、利比亚内战都曾使中资企业遭受巨大损失。当前,不少国家仍处于战争、内乱或恐怖主义威胁之中,如叙利亚、利比亚、也门、伊拉克、阿富汗等国。在这些高风险国家,除非有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一般不适合中资企业去投资。一些国家,如巴基斯坦、尼日利亚,虽然也经常遭受恐怖主义威胁和袭击,但政府掌控力量较强,大部分地区仍适合投资,但要事先做好安全评估,并严格接受我国外交机构和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发改委、商务部)的指导。
2.政府违约
政府违约会令外国投资商蒙受意想不到的损失。政府违约风险一般因政府或政权更替造成。尤其是在反对党上台或发生政变的情形下,新政府一般会对前政府决策的重大公共项目重新审查甚至直接推翻。如2011年,缅甸军人政府向民选政府移交权力后,新任总统吴登盛突然宣布正在实施中的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投资开发的密松水电站在他的总统任期内搁置,造成中方遭受巨额投资损失,项目至今未恢复实施。又如2015年3月,斯里兰卡新上台政府突然叫停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投资建设的科伦坡港口城项目的施工,并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直到一年后才恢复施工,且PPP合作方式被迫发生重大改变。针对此类风险,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充分评估项目所在国的政治体制、政治生态、政府信用、民族关系以及与中国双边政治经济关系(如是否传统友好,是否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对政府违约风险较高的国家慎重开展投资。一旦所投资的项目发生东道国政府违约的情况,要通过我国政府外交渠道积极沟通交涉,争取合法权益和合理经济补偿。
3.国有化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主权国家会对外资采取国有化措施。联合国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和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均对国有化予以认可。国际社会也基本承认,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对其领域内的私人财产和外国财产实行国有化。鉴于此,企业在探讨投资时应关注东道国对外资国有化的政策规定,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如对PPP项目,可请东道国政府声明放弃国有化权利或在特许经营协定中事先约定一旦发生国有化后的补偿措施。
对于政治风险,除事先做好国别投资环境尽职调查,并采取上述防范和管控措施外,购买覆盖政治风险的保险产品也是十分必要的风险管控举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我国唯一一家国有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其提供的海外投资险覆盖战争、内战、国有化、政府违约等主要政治风险,可以保障中资企业因政治风险导致的股本和既得收益损失。
二、经济政策风险
东道国政府在税收、汇率等经济政策方面的变化有时会给投资项目带来较大的损失。如政府增加新的投资税种或大幅加征所得税,会使项目盈利能力明显下降。如果该国货币大幅度贬值,除影响项目收益外,还将严重影响使用外币融资的投资人的还贷能力。此外,东道国政府大幅提高劳工最低收入标准或社会保险标准,以及大幅提高环保标准等也会对项目收益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对此类风险,中资企业应在投资初期做好调查和评估,研究项目对此类风险的承受能力,并做好应对策略,如在特许经营中对上述政策类风险预设调价或补偿机制。此外,推动当地政府机构和利益相关方参与项目投资和收益分配,也有利于控制和化解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一般是指东道国法律法规不健全或不稳定给投资项目带来的风险。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都存在不完善或经常调整的现象。如津巴布韦于2007年颁布《本土化和经济授权法案》,要求在津所有企业中津本地人所占股份不少于51%。由于不切合实际,这一法案一直难以执行,津政府内部意见也不统一,不得不多次调整和搁置,弄得外国投资者无所适从。有些国家缺乏与项目投资相关的法律。如亚美尼亚邀请中国公司以PPP模式建设经营南北公路项目,但该国尚没有制定有关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法律或法规。
另一类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对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认知和理解不足。如中国承包工程企业倾向于认为,如果自己在境外投资或参与投资某一基础设施项目,就自然有资格承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但有些国家法律对此并不认可。印尼雅万高铁项目就遇到了这个问题。该项目为BOOT合作模式,由四家印尼国有企业和五家中方企业合资组成项目公司对铁路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建设采用EPC模式,拟由五家中方企业和一家印尼企业(均为股东单位)组成联营体共同实施。但在商签EPC合同时,印尼政府提出,该国法律规定,一般的服务商(包括建筑承包商)都应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选择,高风险和技术标准要求较高的项目可以采取有限制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商。因此,由项目公司直接委托其股东方公司承担项目EPC建设存在法律障碍。经中方大力交涉,印尼政府最终同意项目公司可以雅万高铁技术标准很高且涉及大量技术专利和技术秘密为由,向印尼最高法院申请直接指定EPC总承包商。
对于法律风险,首先应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承包工程和投资所在地的法律环境、立法及司法体系以及与项目建设和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情况,关注项目所在国对承包商的主体要求和选择程序。在此基础上,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进一步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要尽量在商谈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时,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约定。如上述亚美尼亚公路PPP项目,可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详细规定。
四、项目经营风险
对于境外承包工程与投资相结合的项目,中国企业除了要承担项目建设期的风险外,还要承担项目建成后的经营风险。
1.项目运营风险
中国承包工程企业一般对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经验不足,特别是电站、机场、港口等公共设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运维能力。因此,应选择经验丰富的专业运营商来运营、管理和维护项目,使项目能稳定运行。近年来,一些综合能力较强的中国承包工程企业开始建立和培养自己的专业运维公司,以便对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管理。
2.收益风险
在境外基础设施PPP项目模式下,投资人主要靠项目市场运行后产生的收益来取得投资回报。在电力项目中,一般通过与电力购买方(政府电网公司)签署PPA协议(电力购买协议)来保证电力的销售并锁定电价收益。在隧道、桥梁、道路等交通建设项目中,风险主要来自车流量不够。这种情况可以与政府约定,如果因一段时间内车流量不够而导致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政府应对项目公司提供一定的现金补贴,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因车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经营风险。以小比例参股投资的承包工程企业一般力求通过承担项目施工获取足够的经营利润来覆盖资本金投入,从而规避经营收益风险。
五、公司治理风险
如果承包工程企业小比例参股投资境外基础设施项目,很可能会在项目公司的管理中被边缘化,其利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应争取在董事会中占有至少一个董事席位,尽量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这两个决策机构来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如可在公司章程、董事会决策规则等项目公司制度性文件中设置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规定涉及小股东核心利益的决策需由股东或董事会全票通过。如果参股投资的主要目的是承担项目工程建设,也可在投资协议中设定好退出机制,在恰当的时机或发生一定事项的前提下卖出股权,回收投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