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作为一种精妙的债权抵押结构安排,虽然已有近几百年的历史,但在我国海外项目融资中较为少用。随着后经济危机时代的来临,石油价格大跌之后,石油增产服务作为石油开采的第二片蓝海,迎来了业务发展的黄金期,但普遍来看,拥有二次开采油井权益的所有者一般资金实力都较为一般,这为石油增产服务的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T国石油增产服务项目,通过搭建信用保险——浮动抵押的担保结构,仅仅利用业主核心资产——开采证(Exploitation License),不仅实现业主权益资产最大化的使用,而且通过极具竞争力的商务方案,为中国企业赢得了合同,获取了超额利润,亦体现了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
项目背景
2014年,国内服务提供商A与境外业主公司B(当地上市公司)签署了一年期原油增产服务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美元,服务地点在加勒比海某国T,合同约定服务成本支付为月度服务完成后60天内支付。但因受到国际经济危机的冲击,石油价格持续低迷,B的财务状况受到极大影响,项目迟迟没有进入实际执行阶段。
而A通过自己的专业技术分析,对位于T国的油区非常看好,期望通过提供更具竞争力的商务方案,不仅将项目尽快推入执行阶段,获取正常的服务收入,而且在石油产量达到一定数量时,能获取超额产量的收入分成。
为了推动项目进入实质实施阶段,A找到相关金融机构,期望通过设计融资结构,解决项目资金和风险问题。
项目情况及具体需求如下:
石油作为T国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绝大多数油井已历经过一次开采,T国政府高度重视油区二次开采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本项目执行良好,则将在全国大力推广该类服务项目,A公司无疑会取得先机;
T国石油只允许卖给国家石油公司,石油勘探、开采权证的转让、转卖需要获取国家石油公司和能源部的审批;
如果本项目能够执行,后续10年内持续会执行增产服务;
项目没有进入执行阶段,主要因B公司预期现金流无法满足支付服务款的要求,石油增产前期投入较大,收入在服务后期才能体现。如果按照经济测算,在服务执行的第二年底可以产生持续现金流;
B公司持有的不良资产较多,公司净资产仅2000万美元左右。T国石油区块为其仅剩的核心资产;
B公司T国全资子公司C拥有石油服务区块的开采权证;
根据国际机构对T国石油区块出具的最新储量报告,油区1P产量保守估计在600万桶,按照50美元/桶价格计算,区块价值约三亿美元。如果计算上2P和3P产量,则油区预计价值在8亿美元;
B公司期望每笔工程款能够延期两年支付。如果能够依靠增产产生的收益支付工程款,则对于超额部分,可以考虑对收入进行分成;
虽然A公司对油区进行了分析,但石油增产服务具有不确定性,故利用自有资金执行项目对A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项目融资结构的搭建
石油作为一国重要能源,事关国计民生,政府态度至关重要,关系到项目的成败,摸底T国政府态度成为了重中之重。经与T国大使沟通,大使表示对项目非常认可,期望项目的执行能够促进当地的就业和国家收入,如项目执行效果较好,将以此项目为标杆,在全国推广。
获取政府层面的确认之后,接下来就是对油服当地市场惯例的分析和商业融资结构的设计。经过对B公司和C公司审计报表、项目储量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可研报告的深入研究,基本确定了大致思路:
第一,从市场惯例来看,增产服务传统都是进度付款,如果想获取超额收益,则必须要变更传统的商务方案;
第二,B公司担保实力不足,单纯依靠B公司实力具有较大的风险;
第三,C公司核心资产为石油区块开采权益;
第四,B公司期望每笔工程服务款两年期延期付款期限较长,没有信用保险参与的情况下,A公司和融资银行都不可能接受;
第五,C公司负债极少,资产为石油开采权益和部分固定资产,石油区块开采权益价值巨大,1P产量较高,在目前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可以保证稳定收益;
第六,石油收入由国家石油公司包销,通过输油管道直接计量,依据国际石油价格直接结算,收入有保证;
第七,开采证不能转让,如果转让需要经过国家石油公司和能源部审批。但针对石油开采权益及未来收益可探讨设定浮动抵押;
第八,浮动抵押与抵押和质押不同,浮动抵押担保物的权利和占有均不发生转移,仅在债务人不按照协议履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具有执行担保物的权利。开采证转让存在较高不确定性,C的运营收益是本项目的还款根本所在。
由以上分析,初步确定融资结构(见下图)。
依据该融资结构,第一,A和B签署商务合同,变更商务条款,支付条款修改成每笔服务款延期两年支付;B公司需作为合同签约方,并非因公司实力考虑,而是约束母公司对其他交易的谨慎性,且其为上市公司,信息较为透明;第二,对C公司项下石油区块开采权益设置浮动抵押,并对石油收益设定监管账户,确保监管账户项下有最低一期服务款;第三,引入信用保险,承保政治风险和延期付款的商业风险。
基于信用保险保单,银行进行保单融资,规避远期汇率风险,实现项目收汇。
至此,融资结构初步搭建完毕,但对浮动抵押在资产保全和将来能否处置上存在不确定性,这一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将来B违约情况下,是否能够通过运营收益补偿服务款的问题,也是本融资结构的核心关注点。由此,针对T国项下石油区块开采权浮动抵押的资产保全和处置的法律尽调开始启动。
浮动抵押的考虑
针对浮动抵押的法律争议,C公司和信保公司分别聘请了律师就融资结构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尽调。双方律师对浮动抵押意见较为一致,具体如下:
第一,根据当地法律,浮动抵押的特点在于抵押人在出现违约、抵押财产结晶(Crystallized)前有权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处置其财产,但设定浮动抵押的双方可以约定在结晶前,抵押人也不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的财产。浮动抵押需要在公司注册处和契据登记处办理登记。在登记时,浮动抵押合同将登记,相关限制将登记在案。
第二,抵押协议会说明引发浮动抵押结晶并转化为固定抵押的事件。这些事件通常包括贷款项下的违约行为,在未获得担保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已抵押物设立(或尝试设立)新的抵押、质押或留置措施,对已抵押物的执法、押扣、查封等其他程序。如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的限制处置了抵押项下的财产,则构成违约,其交易对方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浮动抵押中的限制,则交易无效,但如果交易对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则不影响其交易的效力。
第三,被抵押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人,将抵押物由浮动抵押转为固定抵押以保证自己的权利。除了以上情形,浮动抵押可以在接管人被任命或者破产清算程序被启动时,结晶并转为固定抵押。浮动抵押在以下情况时也会转变为固定抵押:第三方的权益涉及到被抵押资产,不管第三方是否告知抵押协议中的条款禁止此种交易的进行,浮动抵押自动转化为固定抵押。
第四,T国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实施严格的管制。根据石油法,未经能源部批准,勘探开采许可证不得转让。如果抵押人出现违约,被抵押人直接获取矿权开采权益需要经过能源部审批。
由上可见,浮动抵押可以保障出口方的权益,首先浮动抵押需要在政府部门备案,其次该类权益资产转让机会成本较高,金额较大,惯例需要去政府部门核查是否存在抵押或股权质押,故在价值保全方面较为妥当。但双方律师对在债务人B出现违约时,A是否能够控制油区权益,持续运营或者通过转卖区块开采权益获得补偿存在分歧。
因C项下无负债,核心资产仅为区块权益,如能接管C(非股权变更)持续运营,则可以规避开当地审批的要求,这一要求仅仅需要获取股东B的许可。经深入研究当地能源法和石油案件的历史判例,基本判定接管C运营的方案远远优于转卖开采权权益,具备可操作性。经谈判,最终确定由B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在其违约情况下由A接管C,直至偿付服务款项,并在服务期内,由A公司监管C公司运营,在达到约定产量后,对于超额产量A公司获得收入分成。而在信用保险保单中,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亦明示在出现风险后,如果A能够接管油区并运营达三个月,则保险可赔付。至此,商务融资方案确定,银行根据中信保保单进行保理融资。
项目启示
该项目历经一年的谈判最终落地,项目中各项权益的探讨、谈判使得浮动抵押在海外融资结构上有了突破性的尝试,这一尝试对海外项目的开拓开启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并在将来的海外项目沟通谈判中提示我们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尊重市场惯例,充分调研项目背景意义
中国企业往往忽视对项目背景的深入调查,而一个项目背后的故事先天决定了一个项目的成败,如果本项目T国政府对石油二次开采存在疑虑,那么再精彩的融资结构也无法让项目落地。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确定了项目的发起意义,才能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要求,项目的推动也就有章可依。确定了项目的必要性和时间要求,摸清市场和行业惯例,项目的融资方案设计也就有法可寻。
二、重视法律意见,灵活使用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在海外涉及权益类资产,如石油、矿产等,项目中大有可用空间。通过融资结构的安排,浮动抵押完全可以实现抵押或者质押的效果,浮动抵押以债权为前提,可以将担保物扩展到动产、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本案例仅提供一种思路,用以抛砖引玉。而浮动抵押融资结构搭建的前提为金融机构的认可和详尽的法律尽调,法律尽调规避隐性风险,金融机构的认可则可落实融资需求。
三、巧借信用保险,实现信银企多方共赢
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政策型保险,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国企业应充分重视信用保险在海外项目中的应用,其作为一种稀缺资源,须在项目谈判初期,将信用保险纳入核心考虑,信用保险的纳入不仅可以规避海外项目面临的风险,而且能够增强企业谈判力度,增加融资结构安全性,并带动银行提供全方位的创新融资解决方案,实现海外项目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