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是中国承包商十分关注的地区市场之一,因而沙特的工程建设法律环境也屡屡成为笔者需要向客户提供建议的内容。本文将简要介绍沙特建筑工程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

沙特是非常传统的伊斯兰教国家,其法律体系并非我们熟悉的大陆法系或者普通法系中的任何一种,而属于伊斯兰教义法,即沙利亚法。沙特是个很特殊的地方:不同于其他中东国家,沙特没有成文的合同法,法院判决的案例也没有约束力,因而实际上伊斯兰教义法(古兰经为主的经文和教义)就充当了沙特的合同法(和工程法)。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重要种类受到的主要法律规制就来自于沙利亚法。但是,将古老的伊斯兰教法应用于现代化的国际工程项目中的时候,就会出现很多解释上的疑问和困难。

1. 私有项目的工程法律原则

对于沙特的私有业主的项目而言,由于其不受到类似于政府招投标法和公共工程合同等规则的限制,沙利亚法上就是私有项目的工程合同所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

那么沙利亚法有哪些特点呢?第一个核心原则是,沙利亚法要求双方遵守合同,因此沙利亚法是尊重缔约自由并尊重合同效力的。但是,双方的合同不能违反伊斯兰教义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将其归纳为:在不违反沙利亚法的几个核心禁止原则的前提下,沙利亚法十分遵守合同双方的定约自由,也就是说合同将成为双方之间的法律。

那么沙利亚法又有哪些核心的禁止性原则呢?

A. Rules Against Riba (unjust enrichment)

Riba是一个阿拉伯语词汇,通常被翻译为“利息”或者“高利贷”,实际上并不是仅仅是高利贷被禁止,整个利息的概念在沙利亚法律体系中都是被禁止的,包括如果业主延误付款,承包商也不能直接采用利息这个概念来要求业主支付赔偿。

事实上,Riba除了被用在利息这一概念上,也被更宽泛的理解为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者在中国法的语境下被称为一种“不当得利”,即在没有付出对等机制的情况下获得利益的情形。

影响是什么?很显然,合同中不能收取利息。这一点在其他中东国家仍有一些例外情形,但是在沙特被严格的执行,任何形式的利息都会被认为是违法和无效的。

B. Rules Against Ghahrar (Uncertainty, Risk, Speculation)

Ghahrar也是一个阿拉伯语词汇,意思类似于不确定性、风险和投机的意思。这一原则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需要交换的价值有清晰的了解,尽职双方就一个结果完全无法预测的事情达成协议。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将其中一个风险分配给了另一方,结果导致了一方获得了利润和收益,另一方却受到了重大损失,那么这将被认为违反了该原则。背后的原因是,这种交易将会被视为类似于赌博。

影响是什么?举例而言,这一原则可能会影响合同中试图将某些无法控制/预见的风险转给给承包商的条款的效力,例如要求承包商承担不可预见的地质风险、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中的错误等。但是,不得不说的是,在沙特法院的实践操作中也经常见到此类非常严苛的条款的效力被法院认可。

C. 其他原则

除了上述原则之外,沙特法还有类似于Good Faith(诚实信用)等一系列其他原则,在这里我们就不再一一赘述。但是,有两个在工程法中经常需要处理的问题,即索赔时限问题和违约金的有效性问题,我们来谈一谈沙特法的立场:

索赔时限 - 一般而言,索赔时限条款的效力在沙特法下是被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承包商延误了发出索赔通知的时限,且合同明确规定将会丧失索赔权的话,法院一般会认可这些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承包商没有发出通知的原因是一些情有可原的原因或者对承包商将造成实质不公平的话,那么法院可能采取宽松的立场。

违约金条款 - 沙利亚法律不支持间接损失的索赔,因此如果违约金过高(高于直接损失的话)那么违约金条款将被认为无效。除此之外,如果触发违约金条款的情形被规定的过于宽泛而不确定,那么违约金条款也有可能会失效。

2. 政府工程

总结来说,鉴于沙利亚法遵从双方的缔约自由,私有工程的“工程法”的核心来源还是合同。但是,对于沙特的政府工程而言,其受到的约束就更多,这些约束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政府颁布的有关政府工程的法令;第二是颁布的政府工程的标准合同文本。例如:Government Tenders and Procurement Law 2006, Public Works Contract 1988, Draft Public Construction Contract 2010, Saudi Buidling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