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前期开发风险的分担

4.1.1 可行性风险

可行性风险是指完成可研报告后,项目不具备开发条件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开发的风险。在项目开发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研报告的成本由投资商来承担。如果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原始投资商没有获得该项目开发权,例如在投标中失利而其他开发商被授予该项目,成功获得开发权的投资商需补偿原始投资商编制可研报告的成本。

4.1.2融资关闭风险

融资关闭是海外电力投资项目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实现标志着项目完全具备获得贷款发放和实质性开工建设的条件。IA和PPA的生效日期也从融资关闭之日开始起算。

融资关闭风险是指从投资商正式获得项目开发权后,项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各项放贷条件的风险,包括按时签署投融资协议、获得东道国和母国政府的批复和许可、取得项目用地、完成项目环评等方面的风险。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由投资商自行负责筹措资金,因此,融资关闭风险主要由投资商承担。

在完成融资关闭之前,银行还没有开始放贷,投资商和巴政府对项目投入的成本也相对较小。但是,巴政府在授予开发权后实际上承担了较大的机会成本,即如果获得开发权的投资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融资关闭,导致项目迟迟无法开工,就会让政府失去发展能源建设、改善电力短缺的宝贵时间。因此, 巴政府在督促投资商按时完成融资关闭方面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在投资商在获得巴政府出具的项目推进通知(Notice of Proceed)后(标志着获得初步开发权),一个月内需向巴政府按1000美元/兆瓦提交保函,以获得项目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LOI),否则自动丧失项目开发权;

二是在获得LOI之后,项目公司需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电价和发电许可的申请和批复程序(进口煤电项目期限为3个月),并在获得电价批复的一个月内,按5000美元/兆瓦提交保函,以获得项目支持函(Letter of Support,LOS)。如果项目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上述义务,巴政府有权兑现保函;

三是在获得LOS之后,LOI失效,项目公司需在一定时期内(进口煤电项目期限为9个月)完成IA、PPA和《土地租赁协议》等重要投资协议的签署和融资关闭, 如果未能按时完成的,巴政府有权兑现保函。

由此可见,巴政府通过“环环相扣”的方式将按时完成融资关闭的压力传导给了投资商。当然,一些诸如对各项许可的审批、协议谈判、项目征地等方面进度往往取决于巴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支持力度。IA对巴政府需要完成的工作也予以明确的约定。因此,如果是由于政府原因导致融资关闭延迟,投资商可以申请延长LOI和LOS的期限,同时保函期限也需相应延展。此外,如果是由于开发商和巴政府都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延迟,LOI和LOS的期限也可以顺延,但这个时候,巴政府一般会要求保函延期且金额翻倍。

4.2 建设阶段风险的分担

4.2.1完工风险

完工风险是指项目延迟投产(即达到商业运营,COD)或无法按时完工的情况所带来债务成本增加、收益减少甚至项目失败的风险,是海外电力投资项目核心风险之一。

对于购电方原因造成的延迟完工,比如由于购电方负责建设的送出工程延迟完工导致项目拖期投产,除了免除项目公司按期投产的责任之外,购电方还应对项目公司部分容量电价进行赔偿。巴进口煤电项目PPA约定,如果购电方送出工程延误时间超过15天,将赔偿包括利息费用、电价中50%的保险费用、50%的固定运维费用、资本金收益部分;如果延误超过60天,购电方还应支付贷款本金还款额。

对于项目公司自身或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延迟完工, 项目公司应对购电方承担违约责任。PPA约定,项目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功率,按月向购电方缴纳2.5美元/千瓦违约合同,直到完成COD为止;如果延误超过400天,购电方有权终止协议。在和承包商签署EPC协议时,项目公司可以将延迟完工时对购电方的赔偿责任、对贷款银行的还款责任和自身收益损失尽可能多地转嫁至承包商方面。但是,承包商承担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不可能无上限,如果工期延误太久或无法完工,项目公司还是会承受较大损失。因此,项目公司会通过在贷款协议谈判时争取尽可能长的还款宽限期来规避延迟完工导致项目公司在偿债义务方面的违约风险。

在项目融资的模式下,为转移和限制完工风险,贷款银行也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或EPC承包商出具完工担保,保证还本付息不受影响。

4.2.2 性能达标风险

性能达标风险是指在项目进入COD时,项目达不到协议规定的技术指标,导致无法按时完工或收益减少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实际测试容量(Tested Capacity)达不到合同约定容量(Contract Capacity)情况。PPA约定,如果测试容量低于合同容量的90%,则不允许进入COD, 按照上述延迟完工情况处理。如果高于90%,测试容量对比合同容量下调范围与违约赔偿额为:下调范围在0%~2%的,下调部分赔偿117000美元/兆瓦;下调范围在2%~5%的,下调超出2%但不超出5%部分赔偿

234000美元/兆瓦;下调范围在5%~10%的,下调超出5% 但不超出10%部分赔偿350000美元/兆瓦。除此之外,由于容量电价是根据总投资和预期收益在合同约定容量和可利用小时数的基础上测算而得,当实际容量下降而电价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将承受电价收益方面的损失。

二是实际测试热效率(Tested Heat Rate)低于规定值的情况。巴方对不同装机规模电厂的热效率有不同规定,比如660兆瓦超临界机组最低应达到39%,电量电价中燃料价格的认定根据热效率规定值进行测算。热效率高低直接影响燃料消耗量的大小,对电厂经济效益敏感性很高。一般会在电价批复中规定,如果实测效率高于规定值,则产生的额外的经济效益在购电方和项目公司之间按一定比例分成;若低于规定值,电价不变,收益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

由于性能达标风险和项目建设密切相关,且一般由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造成,可通过EPC协议或设备供应协议将赔偿责任和收益损失风险转嫁至承包商或设备供应商。当然,最重要的是选择成熟的技术、优质的设备和合格的承包商来规避这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