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电力项目的融资模式也随之产生一定变化。本文从不同融资主体、不同融资需求出发,总结探讨目前市场上较为流行的电力项目融资模式。

本文纲要

一、“一带一路”电力项目概况

二、融资银行是电力项目的重要参与者之一

三、商业银行常见的电站项目融资模式

四、综述

一、“一带一路”电力项目概况

(一)电力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领域的重要地位

电力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领域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商务部公布的“2017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新签合同额前100家企业”中,电力企业占据21家,签约额占前100家总和的21.86%;在“2017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前100家企业”中,电力企业达到22家,完成额占前100家总和的18.95%。

根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统计,2017年中国电力行业企业参与境外电力项目投(议)标并最终实现签约的项目共338个,合同额444.9亿美元,同比增长7.4%。

(二)电力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一带一路”国家,电力/电站项目是建设和投资热点之一。近年来,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承建了诸多燃煤电站、水电站,其中有多座电站被冠以“首个”或“最大”之称,如巴基斯坦胡布电站(海外最大超临界燃煤电站)、爪哇7号燃煤发电工程(印尼最大单机容量发电项目)、达苏水电站(巴基斯坦投资最大的水电站)、上马相迪水电站(尼泊尔首个水电站)等[1]。中国能建和中国电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力工程项目均超过500个,占海外项目的比例约在60%左右,并逐步从工程承包向投融资、设计咨询、运营管理等全领域拓展;国家电网公司承建的埃塞俄比亚、波兰、缅甸、老挝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带动中国电工装备出口到83个国家和地区,出口合同总金额超过400亿美元[2]。

二、融资银行是电力项目的重要参与者之一

电力项目通常投资金额较大,以往,中国企业主要是以承包商的角色参与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东道国业主依赖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支付承包商建设款项,承包商垫资压力大。近年来,“投建营(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一体化”趋势明显,有些是项目本身要求承包商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参与其中,并为项目提供资金,另一些则是在单纯EPC承包利润率下降的情况下,工程承包企业主动通过投资带动EPC,提高整体综合收益。不论上述哪种情况,融资银行的介入都必不可少。

目前我国参与“一带一路”融资的主要银行情况如下:

1、政策性银行是绝对主力 - 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一带一路”建设项目融资的“领头羊”

截至2017年末,国开行国际业务余额3327亿美元,继续保持我国最大对外投融资合作银行地位,有25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专项贷款,已累计承诺991亿元等值人民币。

在国家明确的“一带一路”重大标志性项目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参与近半。作为“两优”贷款的唯一承办银行,其提供的“两优”贷款中,也有半数投向了“一带一路”沿线。截至2017年6月末,进出口银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余额的信贷项目共1200多个,贷款余额超6700亿元人民币。

2、商业银行渐入佳境 - 目前工行、中行、招商、民生、中信等商业银行都已经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工行和中行是“一带一路”融资主力,借助其海外分支机构广泛,积累了众多“走出去”经验。截至2017年末,工行在“一带一路”沿线2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29家分支机构,累计支持“一带一路”项目358个,合计承贷金额945亿美元;中行在“一带一路”沿线23个国家设有机构,2015至2017年期间,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了约1,000亿美元的授信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也越来越重视对“一带一路”项目的融资支持,多家银行都将“一带一路”项目作为了对公业务的重点开发领域之一。

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各行2017年年报或公开信息。

虽然参与银行性质不同,但是对项目风险考量本质基本相同。对于电站建设项目融资,最终还款来源通常是项目业主与购电方(如当地电力公司或电网公司)签署的购电协议(PPA)项下的电费收入,PPA一般包含“照付不议”条款,电价采取成本加成法,能够覆盖贷款本息,再结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的政策性信用保险,对融资银行有一定保障。

三、商业银行常见的电站项目融资模式

电站建设项目通常金额大,期限长,根据投资建设模式不同,融资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模式一、出口卖方信贷(融资主体为境内承包商)

此种模式下,境内承包商是借款主体,为了解决垫资建设的问题。此时,融资银行更多看重承包商的信用,在境内承包商资质较好的情况下,此融资模式有时不要求投保相应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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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模式下,境内承包商作为融资主体,将增加其负债,而对外承包工程类企业通常对资产负债率有严格要求。此外,如果融资币种与商务合同支付币种不一致,则该模式不能缓释承包商延期收汇带来的汇率波动风险。因此,承包商大多数情况都不希望采取此模式进行融资。

模式二、中信保买方信贷保险下的出口买方信贷(融资主体为境外业主)

此种模式下,境内企业通常仅作为承包商参与项目建设,业主为境外主体。中信保买方信贷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融资银行,保险标的为贷款协议,对融资银行的保障最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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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模式下,境内承包商可以即期取得收入,借款人为境外业主,不增加境内承包商负债。

模式三、中信保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下的应收账款融资(融资主体为境内承包商)

此模式下,融资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承包商已形成的中长期应收账款,使承包商实现即期收款,不增加承包商的负债规模,且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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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模式的操作前提是中信保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保单已出具并生效,由于该保险的标的是融资银行与承包商签署的中长期应收账款买断合同,因此中信保正式保单出具前,买断合同应已拟定并签署。在实际操作中,中长期应收账款买断合同的拟定和签署时间较长,通常要经过律师及审计师等方多轮确认。因此衍生出了下一种模式(模式四)。

模式四、中信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下的应收账款融资(融资主体为境内承包商)

中信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保险标的为承包商与境外业主签署的商务合同,保单的出具不参考承包商与融资银行之间签署的融资协议,时效性较前一种模式(模式三)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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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五、中信保海外投资(债权)保险下的项目融资(融资主体为境外业主)

随着“投建营一体化”越来越成为趋势,“EPC+I”的承包项目越来越多。本模式也成为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融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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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种模式下,境内企业通常作为投资商,参与项目建设与运营,同时与政府签订BOT合同,获得一定时间的特许经营权,项目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海外投资(债权)保险承保范围主要为政治风险,如发生商业风险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保险无法赔付。因此在此融资模式下,需要更着重考量项目自身情况,同时要求境内投资人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

此模式下,境内企业在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前,应完成相应的境内外审批,如发改委及商务部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程序。

各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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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述

通过上述对行业现状、融资需求、融资模式等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经历了多个过程,银行提供的融资等服务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第一阶段是作为传统承包商(EPC)。

在这一阶段,主要是以工程承包带动国内机电产品出口。境内承包商通常需要垫资建设,境外业主按照约定的付款节点付款,账期较短。银行在此阶段主要提供的是保函类服务,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行、预付款退款保函等,以及出口卖方信贷,为承包商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二阶段是带资建设(EPC+F融资)。

随着境外承包工程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逐步发展为EPC+F,由境内承包商“带资”投标,帮助境外业主解决长期融资问题。而银行提供的融资模式也随着基础合同和交易的变化发生了改变,从解决卖方垫资需求的出口卖方信贷,发展到了解决买方长期资金需求的出口买方信贷。其中,鉴于一些国别的特殊性,衍生出延期付款合同。对于这些特殊国别或者某些承包商的特殊融资需求,通过对出口延付合同下的应收账款进行再融资/买断的项目越来越多。

第三阶段是投资拉动( EPC+I投资)。

随着近年来中国工程承包企业“投建营一体化”的发展,中信保海外投资险下的项目融资模式逐渐成为趋势。

电力项目,由于建成后的收入相对可预测且稳定,较为适合引入“投建营”产业链一体化模式,因此是我国工程承包企业践行“投建营一体化”最早的项目类型之一。

虽然电力项目融资可以套用一定模式,但实际上却是一种比较复杂的项目融资类型,需要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律师、审计师等多方进行沟通,才能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继续和大家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