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性担保定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及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
从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结构特点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大部分为国有性质,或国有参股,较少是民营。
二、合作中的关键要点
01、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申请
一般而言, 银行对于对公授信业务担保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开展担保项下对公授信业务合作的担保公司,应纳入合作担保公司名单、并获批授信担保额度。
担保公司名单原则上每年进行重检,对于发现担保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代偿率快速上升、担保能力明显降低等情况,不再符合银行机构授信合作准入要求的担保公司应及时终止合作,从准入名单中删除。
02、担保代偿比例
原则上担保公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本金、利息和罚息、违约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且原则上担保公司代偿比例应为上述费用的100%。部分代偿比例较低的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担保公司满足银行机构的有关准入标准,并已纳入银行机构合作担保公司名单;
②代偿比例应高于授信本息80%(含);
③担保公司在银行机构的客户信用评级为A-(含)以上;
④担保公司已持续经营三年(含)以上,且每年年代偿率均不超过1.5%;
⑤担保公司准入前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5倍。
03、担保公司担保额度审核要点
①对担保公司股东实力、出资能力和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实,并关注是否存在由于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或股东占款对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造成实际不利影响。关注实收资本是否为实缴货币资本,如有其它方式出资应在计算实收资本、净资产及相关指标时予以扣除。关注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规开展民间金融业务的情况,并对担保公司资本金的运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确保资本金未被挪用。
②应充分了解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分散机制等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担保公司的实际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分析评估。对于特定行业的担保公司,关注担保公司是否具有专业优势,并关注被担保客户的行业风险。
③关注担保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和投资内容,注意识别通过对外借款、关联企业占款和表外事项为表现形式的投资行为。
④关注担保公司的代偿记录、代偿比例和实际形成担保不良的情况,并对担保代偿对经营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⑤关注担保公司是否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足额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于需要补提准备的担保公司,应分析补提准备金对企业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的影响。
⑥关注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大额关联交易、大额资金往来、大额应收代偿款、大额委托贷款或其他应收款项金额较大等情况。如存在相关情况,应在批复放大倍数等因素时予以考虑。
04、借款主体本身审核要点
①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分析,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应作为银行机构授信审批考虑的唯一因素;
②担保公司授信后检查未出现预警信息;
③担保公司担保项下被担保企业授信期限不应超过对担保公司核定的一般担保授信额度的期限,原则上担保授信期限不超过1 年;
④应向授信申请人和担保公司了解授信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情况。如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保证金的,要求将该部分保证金缴存于银行机构为其设置的唯一客户保证金专户。该客户保证金专户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还款,不得用于担保公司向银行机构缴纳保证金。
⑤对公担保公司项下一般风险授信客户准入标准为客户评级B-(含)级以上或打分卡得分不低于60分。
⑥担保授信业务批准后,银行机构应与担保公司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协议,明确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金额、担保范围、代偿比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