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财政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化解PPP领域存在的财政风险、金融风险、项目风险,促进PPP规范可持续发展。从各地的实践看,一些地方对规范的PPP模式理解不够透彻,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必要对此进行澄清和明确。
什么是合规的PPP模式?
近日在西安举行的PPP培训会上,财政部有关部门对此解读说,合规的PPP应包括三个部分:即主体合规,客体合规和程序合规。
从主体合规看,作为主体的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要合规。政府方是指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实施机构并代表政府签署PPP项目合同。需要强调的是,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不可以作为签约主体;社会资本方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未剥离政府债务和融资功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
从客体合规看,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不负有提供责任的项目,都是不合规的。例如,旅游、养老、城镇综合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可能和商业地产有一定的关系,能不能做PPP、是不是PPP,关键要看这个项目提不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公共服务的占比是多少、商业运营及商业地产是不是一定要放在项目里。这里面要注意运营返包和固定回报这两个问题,运营返包的关键是谁在做,把运营责任包出去是可以的,但这个责任不能转嫁到政府方;固定回报的核心是看风险有没有转移,政府不能提供旱涝保收的兜底承诺,必须按照操作指南规定的流程,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两个论证”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省略。
从程序合规看,PPP项目的程序包含立项、可研、土地、环评、水保等多个方面,除“两个论证”不能流于形式外,还要避免不合规的单一采购来源,避免地域歧视和所有制歧视。
总之,只有做到主体合规、客体合规合程序合规,这样的PPP才是合规的,才是真的PPP.
围绕合规的PPP,财政部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PPP规范性文件,促进PPP市场进一步规范项目运作,推动PPP回归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本源。例如,印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对PPP项目库管理进行规范;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分类处置173个示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