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际能源合作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内容之一。一方面,国内能源需求增速放缓导致的富余产能要求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以寻找新市场、配置资源、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丰富的能源资源并未得到充分开发,地区石油和天然气剩余探明储量分别占到世界总储量的57%和78%,沿线国家清洁能源总量超过全球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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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企业创新投资模式研究

加强国际能源合作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内容之一。一方面,国内能源需求增速放缓导致的富余产能要求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以寻找新市场、配置资源、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丰富的能源资源并未得到充分开发,地区石油和天然气剩余探明储量分别占到世界总储量的57%和78%,沿线国家清洁能源总量超过全球一半。

能源企业对外投资整体上属于国家战略主导型投资,选择什么样的投资模式,不仅是能源企业对外投资的重大决策问题,而且是国家对外战略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济、政治、法律等各个方面差异较大,部分国家政局动荡、法律缺失,投资风险较高,传统能源投资模式难以适用,亟需创新传统投资模式,以适应新环境,应对新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能源投资的主要挑战

基于跨国公司理论,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选择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国家层面因素,如东道国市场规模、东道国所有制结构、东道国法律和制度环境、母国和东道国的文化差异等;二是产业层面因素,如产业技术水平、产业多元化、产业集中度等;三是企业层面因素,如企业的研发能力和管理组织能力、企业的跨国经营经验、企业的国际性策略等。基于中国能源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影响最大的主要是市场变化,所以本文认为“一带一路”能源投资模式的主要挑战是国家层面因素。

一、政治局势动荡,政策不稳定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处于政治转型时期,在制度体制上存在差异,地区国家的意识形态多样,矛盾冲突不断等诸多特点。沿线地区更是地域政治冲突热点区域,受大国地缘政治、种族冲突、恐怖主义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许多国家政局变化频繁,内战冲突不断。政治动荡带来商业环境变化,也影响了各国政策的正常执行。东道国以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等为理由变更国内的某些政策,对来自外国的直接投资进行管制,部分外国投资者正在投资的项目被迫叫停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经济基础薄弱,发展水平较低

“一带一路”沿线多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产业结构单一,存在着一定的经济风险。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建设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础设施投资具有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特点,沿线国家普遍缺乏充足的资金用于国内基础实施领域投资。

三、民族宗族林立,非传统不安全因素突出

“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是以宗教为主导的社会,在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各具特色,部分国家有很多不为中国企业所了解的文化禁忌,尤其是许多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教派众多,意识形态差异较大,在进行对外投资合作的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

海外投资模式

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主要分为绿地投资模式和跨国并购模式。

一、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主要类型

1.绿地投资模式

绿地投资模式是指在拥有能源资源的东道国当地建设电站、油厂等,项目建设完成后按投资约定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获得投资回报。与跨国并购相比,绿地投资模式受东道国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相对较少,能促进东道国就业的增长,具有互利共赢的优势,但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企业面临的不确定风险较大。

2.跨国并购模式

跨国并购模式主要是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并购成熟的资产,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不用承担建设周期较长的压力,能有效利用已有资料规避风险,可以快速进入目标市场,这种方式为现金充足的非能源企业获得能源资产创造最为有利的机遇,但并购后的企业融合任务较重。

二、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模式的实践局限性

1.投资主体单一化

中国能源企业传统投资模式的第一大问题就是投资主体单一化,多以国有企业为主。这一投资方式不仅颇为国际社会所诟病,而且还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海外并购的一大障碍,被并购企业母国担心这些收购方的政府背景将损害其经济安全,人为设置法律和程序审查障碍阻止中资企业投资。

2.投资规模理想化

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影响,“一带一路”线沿线发展中国家的财务状况、市场容量及其经济管理能力都相对有限,但中国海外投资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强,通常青睐于大型能源项目。但大型能源项目从项目规划到产出周期较长,传统投资模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能会遇到东道国无法偿还债务的问题,导致中资企业投资方难以实现预期收益。中国能源企业在考虑项目自身盈利能力和可持续运营的情况下,还要综合考虑东道国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容量,不可以本国的投资经验来理想化投资规模。

3.恶性竞争比较严重

部分中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为了扩大市场规模、盲目恶性竞争,刻意打压对手,存在投资决策非经济化的问题,经常出现一个投资项目,众多中国投资方互相竞价的问题,影响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中资企业的自身形象。

海外投资模式的创新路径

一、能源投资模式创新的基本原则

1.坚持互利共赢原则

能源项目建设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合作重点之一,是“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志。因此,在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与东道国共同商定能源项目重大事项,共同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共同分享及承担项目建设与运营带来的收益与风险的原则。

2.坚持市场化原则

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将会面临不同国别、不同属性的能源项目,不管是公益性项目还是商业性项目,都应该坚持按照国际市场惯例进行项目投资管理,以项目公司为载体进行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运作。

3.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将会面对不同目标市场、不同发展水平与需求的国家,不同性质与特点的能源项目等,因此,应坚持“因地制宜、量身定做”的原则,为每个境外投资项目制定符合东道国需求意向以及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资模式。

二、能源投资模式的创新方向

1.从单纯追求收益率向互利共赢模式转变

海外能源投资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考虑项目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提升项目在促进东道国可持续发展,增加就业率,改善基础设施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站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战略角度,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沿线投资互利共赢。

2.从单打独斗向协同合作模式转变

与国内同行业协同出海,形成利益共同体,避免国内企业海外投资的恶性竞争。重视第三方合作,与国际领先能源企业、东道国成熟企业或国际资本形成战略同盟,共同开发“一带一路”市场,取长补短,降低风险和成本。

3.从单一环节合作向全产业链合作模式转变

中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主要集中在施工、设备供货等前端业务,在规划、运营、技术和管理咨询等后端环节参与较少,缺乏提供全产业链综合服务的能力。未来中国能源企业应发挥技术、标准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打造具有全产业链一体化服务能力的跨国能源企业,带动上下游产业链“走出去”。

三、能源投资模式的创新路径

1.投资主体创新

中国能源企业传统投资模式的投资主体较为单一,多为独立投资,不利于风险分散,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这样投资风险较大的市场环境下,该种投资模式的弊端更加凸显。联合东道国企业、联合跨国公司和国际财团的模式开发项目,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与东道国企业联合投资有利于充分利用东道国企业拥有的优势资源,减少东道国政府和民众对外来资本的抵触,充分发挥其自身与政府、民众之间的沟通优势;与跨国公司联合投资可充分利用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管理模式和风控体系;与国际财团联合投资有利于缓解投资融资压力和市场进入限制,充分利用国际财团的资金优势、项目机会的判别能力和国际影响力,有效规避风险。

2.投资方式创新

传统单一投资方式的能源投资模式较于具有较强风险不确定性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缺乏灵活性和机动性。绿地投资模式前期投入大,后期回收投资收益风险较大;并购投资容易受到东道国法律限制,进入难度大;介于各种投资模式的缺点,可以结合各国实际特点因地制宜的采取各种能源投资组合,利用绿地投资优先占领目标市场,利用并购模式获得资产经营收益权。

3.能源消纳方式创新

传统能源消纳尤其是电力消纳主要是就地输入东道国市场,但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市场容量有限,投入资金的回收压力较大,甚至一些国家本土该项能源的市场供给量已经饱和,可能会造成能源冗余的情况。为此,建立周边国家能源互联互通显得非常重要,可以有效解决能源冗余,资源与市场不匹配等问题。

海外投资模式创新的实践案例

在国家大力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不断深入的战略背景下,投资开发巴基斯坦吉拉姆河流域梯级水电站,对深入开发巴基斯坦电力市场,促进中巴两国友谊,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三峡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从上世纪60年代就在巴基斯坦开展承包业务,先后完成了多个项目建设。“十二五”期间,三峡集团不断加快在巴业务战略转型,充分发挥自身流域开发优势,组织国内水电规划设计单位,从项目前端和策划阶段开始介入,以少量的投入,为获得流域开发权创造了先机,成功获得了吉拉姆河流域三个梯级水电站的开发权。

上述水电站项目建成后,将极大改善巴基斯坦电力严重短缺的现状,为巴基斯坦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支撑,实现了互利共赢的开发模式。同时,基于因地制宜的投资原则,吉拉姆河项目的投资模式有以下几点创新。

首先,投资主体上的创新。该项目由三峡集团与丝路基金、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共同成立中国三峡南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及运营,创建了与国内外知名投资企业合作投资的新模式。

其次,开发模式创新。从项目前端和策划阶段开始介入,以少量的前期投入获取流域开发权的先例。三峡集团以为巴基斯坦开展流域规划为切入点,逐步获得吉拉姆河流域有关电站的开发权。

三是实现了水电产业链上下游单位编队出海,实现了互利共赢。在巴基斯坦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三峡集团联合国内设计咨询企业、施工建设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和关联产业的相关企业,组建“中方联盟”,以投资为主线,带动中国的设计标准、水电技术、机电产品、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理念文化等在巴快速开花结果,成为巴基斯坦清洁能源领域全产业链方案的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