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解决以下8个问题
1、一个世行贷款项目中,谁可能会受到世行制裁?
2、世行不是项目唯一贷款方,制裁是否适用?
3、哪五种行为世行会制裁?
4、世行的四种制裁措施是什么?
5、【世行黑名单】到底是什么?期限多久?
6、哪些海外项目贷款金融机构与世行有联合取消资格协议?
7、中国“走出去”企业受世行处罚情况如何?
8、中国“走出去”企业受世行处罚原因是什么?
1、一个世行贷款项目中,哪些参与方违规可能会受到世行制裁?
世行的制裁体系适用于参与世行项目的公司以及他的代理人,包括世行资助合同的投标人、直接采购合同和世行资助合同的供应商、承包商和他的代理人等。
2、如果世行不是该项目的唯一贷款方,制裁是否适用?
即使世行不作为唯一的贷款方,制裁措施也同样适用。世行对资助的项目有审计权,如项目存在问题,世行可以要求审计、进行基本调查、提起罪名的指控,并进入内部的制裁程序。
3、哪五种行为是世行可制裁的行为?
《防止和打击欺诈和腐败的统一框架》对于世行所监管的不当行为做了统一的定义,如果承接世行资助项目的企业出现被定义的世行可制裁的行为,即:
“腐败活动”、“欺诈行为”、“共谋行为”、“胁迫行为”、“阻碍行为”,世行即可对企业实施制裁。
4、世行的四种制裁措施是什么?
世行制裁体系中的制裁措施有四种:
第一种是取消资格,包括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和永久的取消资格。
第二种是附条件的免于取消资格,这是比较轻的处罚,即满足某些条件的话,就不再取消资格。
第三种是训诫函,包括公开训诫和私下训诫。
第四种是恢复原状。
5、【世行黑名单】到底是什么?期限多久?
行业内所说的【世行黑名单】,即被世界银行实施第一种制裁的企业和个人名单,这些企业和个人被附条件的取消资格或者永久取消资格,即在被处罚期限内禁止承接世行资助项目。
世界银行的制裁期限一般为2至8年,也有更短或更长的处罚期,处罚期限结束的企业会从名单中自动删除。最严厉的处罚则是终身禁入,即永久丧失参与世界银行融资项目资格。制裁措施中基本和最常采用的制裁是3年的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
6、哪些金融机构与世行有联合取消资格协议?
- 亚洲开发银行
- 美洲开发银行
- 非洲开发银行
-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
以上四家银行与世界银行2010年已达成联合取消资格协议,对于满足一定标准的统一框架当中可制裁行为,其中一家签约金融机构的制裁措施会被其他的签约机构认可和执行。可以看到,近年来世行黑名单中的很多企业都触动了联合制裁机制,这些企业在期限内被上述几家金融机构联合禁止承接有关的资助项目。
7、聚焦到中国“走出去”企业,受世行处罚情况如何?
1.世行黑名单中被处罚的中国企业逐年增加
世行在1999年至2009年处罚的企业和个人数量很少,2009年以后,大量的企业和个人受到处罚。与这一趋势相一致,2009年之后,列入黑名单的中国企业逐年增加。2009年成为一个转折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2008年底,西门子公司因商业贿赂问题以10亿欧元与美国和德国有关执法部门和解。
这一全球企业合规反腐的里程碑事件,此后全球企业反腐有了新的发展。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加大了企业合规反腐的力度,出台了各项准则和指引,打击商业腐败,强化合规经营。
2)中国企业合规建设起步晚、水平低。
近十年来全球经济发展迅速,国内经济也日趋活跃。而在中国企业合规风险意识淡薄、合规建设起步晚的情况下,这一局面也必然导致更多的企业被曝出不合规经营。当很多国外企业都把合规风险作为企业面临的第一大风险的时候,多数中国企业还把资金、技术、市场等传统商业风险作为主要风险。这并不是因为中国的企业合规方面比较成熟,而是由于对合规风险认识不足。因而许多中国企业在全球经济发展的大潮下,栽在了“不合规”上。
2.近两年来被处罚的中国企业显著增多
统计数据反映出的另一个特点是近两年,被列入制裁名单的中国企业显著增多。
对比2015年7月31日的数据,当时被列入世行黑名单的中国企业和个人不足40个;而2018年7月31日的数据显示时,世行黑名单上的企业和个人有88个,其中2017年被列入制裁名单的中国企业和个人为53个(其中28家企业目前处罚期已经结束,已被从黑名单中剔除,目前仍在名单的有25个企业和个人),而2018年截至7月31日,已有38个企业和个人列入制裁名单。这两年的入榜数量远超过了以往的任何一个年份。
3.入榜的国企、民企占比大
通过分析,2017年入榜的53个企业和个人中,超过60%是民企。而2018年截至7月31日的38个入榜的企业和个人中,有近30家国企。这些企业中,工程及相关的咨询、技术公司占比较大。
自开始出现中国企业被制裁以来,入榜的国有企业一直占较大比重,而2017年的数据也显示出,被制裁的民营企业数量增多。中国的外资企业和个人一直有入榜,但占比很小。
近年来,不少国内企业对于企业合规的意识有提升,开始着手加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但世行的处罚数据仍反映出,国企和民企需要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警惕被制裁的风险。
8、聚焦到中国“走出去”企业,受世行处罚原因是什么?
黑名单中很多的中国企业因违反2011采购指南欺诈与腐败条款中的1.16(a)(i)、1.16(a)(ii)及1.16(a)(iii),此条款如下:
世行要求借款人、投标人、供应商、承包商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分包商、分公司、服务商及任何相关方在执行世行融资合同期间遵守最高道德准则:
a)关于本条规定,世行做出如下定义:
i)“腐败行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此行为对另一方产生不当影响;
ii)“欺诈行为”是任何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即明知或不计后果地误导,或企图误导,以便一方获得金钱或其他利益或避免责任;
iii)“共谋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策划某事项以便实现不正当目的,包括不正当影响另一方利益的行为;
事实上,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美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签署的《防止和打击欺诈和腐败的统一框架》中,对于世行所监管的不当行为做了一个统一的定义,可制裁的行为包括:
a)“腐败活动”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不适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b)“欺诈行为”意指任何行为或隐瞒,包括歪曲事实,任何有意或不计后果的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以获得财物或其他方面的利益或为了逃避一项义务;
c)“共谋行为”意指由双方或多方设计的一种为达到不当目的的安排,包括不适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d)“胁迫行为”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削弱或伤害、或威胁削弱或伤害任何一方或其财产以不适当地影响该方的行为;
e)“阻碍行为”意指:
i)故意破坏、伪造、篡改或隐瞒调查所需的证据材料或向调查官提供虚假材料严重妨碍世行对被指控的腐败、欺诈、施加压力或串通行为进行调查,和/或威胁、骚扰或胁迫任何一方使其不得透露与调查相关的所知信息或参与调查,或
ii)企图严重妨碍世行行使审计合同权利或获取信息。
其中,除第五种行为现在还没有被普遍接受,前四种行为是被所有签约的金融机构都认定为可制裁。这些可制裁行为的定义比正常刑事、民事诉讼里所定义的行为更宽泛,认定标准更低,因此对企业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上述前四种公共认定的可制裁行为中,近年来很多世行制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因为涉及欺诈而受到指控。欺诈涉及伪造文件和资质、使用欺诈性发票、对代理人或利益冲突的虚假陈述等。不论是故意造假或者疏忽造成的不实陈述或记录,都可能会被认为是欺诈,即如果企业没有尽到应该核实信息的谨慎义务,也满足世行关于欺诈的指控。腐败行为是另一种常见的被制裁行为。
从之前的制裁情况来看,如果是集团公司开展的项目,集团及其多家分子公司可能都会收到制裁,不同的子公司可能会因为不同的情节而被处以不同的制裁措施;而如果子公司被指控,母公司没有参与相关行为,母公司一般不会受处罚,除非母公司被认为对子公司疏于监管而需承担责任。除对公司进行制裁外,如果主要的涉案人员如果为了规避制裁而做一些规避性的设计,有可能会引发针对个人的制裁。
一旦被世行调查,企业面临和解和启动世行内部的诉讼流程两种选择,和解能比较快速解决,但并不意味着能比诉讼拿到更有利的制裁结果。不论以和解还是以诉讼方式解决,世行制裁结果是公开的,这对于受制裁企业带来的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他的机构和企业可能不倾向于与被制裁的企业开展业务。联合制裁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制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