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PC合同模式与价值
EPC 合同模式是一种业主仅与工程项目总承包商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合同中约定业主将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体发包给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商承担,并明确总承包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最终达到业主要求验收后,整体向业主移交的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模式。
EPC 合同模式的建立从法律层面上严格定义了业主方与工程总承包商之间的责权利,为工程项目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等相互脱节的弊病,集中技术和管理优势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合理、交叉和动态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保障。
2、EPC合同模式特点
1、权责界面清晰:EPC 合同中业主方仅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界面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2、业主投资效益确定:EPC 合同中,工程成本、工期相对固定,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更具确定性。
3、业主资金周转压力较大:由于EPC 合同采取设计、采购、施工一并发包的合同模式,且一般采取里程碑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业主付款时相对于需同时支付设计、采购、施工三类款项,金额较大,一旦资金链吃紧,将严重影响工程进展并面临索赔风险。
4、总承包商承担较大风险:EPC 合同一般约定总承包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建设单位风险合理转移,总承包商承担更多风险。
5、总承包商获得更大利润获取空间:这是因为在EPC 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总承包商必须独自承担设计、采购、施工建设任务,总承包商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分包获取一定的工程差价,这也是目前国内总承包商获取EPC 项目利润的主要来源。但若能实现设计与施工的协同,在建设过程中进行设计优化、控制造价成本,将为总承包商带来更可观的项目效益。这也是EPC 模式的根本目的。
3、EPC合同范本
在国际上,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2017 年12 月更新了《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银皮书(Silver Book),简称2017 版银皮书,以此作为EPC 项目建设合同的订立模板。
在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工商总局2011 年9 月7 日日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生效。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均以此为模板进行EPC 项目合同起草与签订。
4、EPC合同内容
2017 版银皮书中EPC 合同内容包含20 个部分,分别是: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中EPC 合同内容主要分为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
(一)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共20 条,分别是:
(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3、EPC合同要点解析
1、合同范围
应核实投标报价的项目工作范围与合同中表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合同工作范围描述是否准确,切忌出现诸如“另有规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人可以合理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一切辅助工程”之类含糊不清的工程范围描述。
此外应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有的业主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段招标,此时应特别注意各分段招标的工程范围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
2、建设单位责任
应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建设单位对施工场地的移交义务、建设单位完成其他发包工程的责任、其他承包单位影响施工的责任、招标文件中有关设计要求技术参数准确性的责任等。
3、承包商责任
应明确有无排除“间接损失”的条款,其次注意有无承包商最高责任限额的规定。
4、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条款对于承办商而言不仅仅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力。在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任何工程缺陷,承包商有义务去修复。在承包商收到缺陷通知后未修复或拒绝修复,则业主可自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通常情况下,承包商自行修复的成本要比业主修复的成本低。
其次,部分EPC 合同中会规定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影响了工程使用,则缺陷责任期会延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缺陷造成工程或工程相关部分无法按原有功能使用时,缺陷责任期才能延长,所延长的期限也只能是工程或工程相关部分不能使用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从缺陷得到修复之日起重新起算,并且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应当有一个最高限制。
5、合同暂停条件
应明确暂停的期限、暂停期间费用的支付、工期是否相应顺延。
6、合同终止条件
应明确合同终止的情形描述(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终止、哪些情况下承包商可以终止)、业主是否有权在其方便的任何时候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后果等。
7、争议解决
EPC 合同一般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明确仲裁的地区、机构等,并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合同价款
EPC 合同的合同价款一般是固定总价。所谓的固定总价,是约定的承包范围及风险范围内的固定总价。并不意味着一旦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就绝对不可再调。更不代表着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都由承包方承担。
如何签订合同价款对总承包方更有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
在签订合同之前:
(1)总承包单位投标时应对工程的初步设计进行全面复核,提出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并与初步设计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对比。对于漏项进行补充,对于错项进行调整,同时根据企业的定额,编制相应的工程单价,形成完整、准确、清晰、合理的投标工程量清单。
(2)如果投标时间短或者人员能力限制,可以考虑投标工程量清单单价沿用初步设计的单价,工程量则根据招标控制价需要下浮比例进行调减。
(3)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对于前期付款项目和能够先施工项目,在不影响报价结构合理性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该部分项目单价。比如设计费用、施工临时费用等。工程项目能够尽早收款,为项目的顺利推进创造资金条件。
(4)研究招标文件、初步设计方案和现场施工条件,对于有可能会发生设计变更、允许调整价格的项目,可根据变更的增减来调整单价,以便获取较多的合理利润。
在签订合同之时:
(1)合同条款中应对固定总价所对应的承包范围以及对于如法律法规的变动、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及其它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等可以变动的特殊情况尽量明确。
(2)应注意在合同条款中是否描述为任何情况下价款都不能进行调整以及是否有所有风险、一切新增工程量发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的用词用语。以上内容严格来讲是被禁止的无效条款,是有失公平的,应尽量避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分歧或纠纷。
(3)如业主约定由承包商承担相对很高的风险承担比例或细化指标,而不是使用绝对的词汇。应严格审核相应具体指标是否合理,并明确在比例或细化指标规定之外的情形可以进行价款调整。
(4)关于材料价差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切忌为中标承建工程而不顾实际情况和价格风险接受此类条款。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条件及计算方法。
(5)关于变更计价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变更的计价方式及优先顺序,并明确约定建设方对变更确认的时间,避免与建设方在变更费用问题上的拖延与纠缠。
(6)基于目前现状无法判断的风险,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风险分配原则。风险在能预见的范围内,尽量通过约定进行明确,在不可预见或预见不准确时,尽量避免一切责任由某方承担的霸王条款。
9、支付条件
(1)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应当重点评估业主资金的是否可靠,因为业主的付款能力问题将成为承包商的最大风险。
(2)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大部分付款是在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决卖方信贷),应当落实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
(3)分析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严格控制预付款和质保金的比例。里程碑付款(即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的分期划分及支付时间应该保证工程按进度用款,以免承包商垫资过多,既增加风险又增加利息负担。要防止业主将里程碑付款过度押后延付的倾向。还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或者开工令的生效,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
(4)分析业主项目的可行性。除了其本身的经济实力外,业主的付款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取得融资。融资的前提除了技术可行性之外,还有经济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的关键则是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能否保证投资回收和适当利润。
(5)尽量不要放弃承包商对项目或已完成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0、误期罚款
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工期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2)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
(3)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应争取规定累计最高限额。
11、性能指标罚款
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对性能指标的确定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2)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
(3)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
(4)业主对性能指标超标的拒收权。因为拒收对承包商的打击是致命的,所以必须严格分析性能指标超标达到什么数值可以拒收、是否合理。
12、税收和保险
对税收条款应明确划分承包商承担的纳税科目与纳税比例。如有免税项目,则应明确免税项目的细节,并明确规定万一这些免税项目最终无法免税,承包商有权从业主那里得到等额的补偿。
对保险条款应当注意关于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别、保险责任范围、受益人、重置价值、保险赔款的使用等规定是否合理。此外,还应注意避免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受制于人。一旦受此限制,在保险费的谈判上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