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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在制裁委员会第71(2014)号决定中,制裁委员会判决对被制裁公司施以附解禁条件的禁止,最低禁止期限为3年。在制裁委员会第87号(2016)号决定中,制裁委员会判决对被制裁公司施以附解禁条件的禁止,最低禁止期限为22年6个月,最低禁止期限将在制裁委员会第71(2014)号决定的基础上增加。2017年8月15日,世界银行将被指控方作为被制裁公司的继受者列入世界银行公开禁止名单。2017年9月11日,被指控方提交上诉状,对世界银行将其认定为被制裁公司继受者身份的决定提出异议。

根据《世行集团制裁程序》III.A.9.03和9.04(c)条,制裁委员会按照“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审查了该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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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主要观点争议

被指控方认为,世界银行的决定违反了程序且没有考虑到重大事实。在程序上,INT的认定缺乏可观察的依据,被指控方并未收到关于该认定的详细理由,而且被指控方的主张也未得到适当考虑和审查。实体上,世界银行无视重大事实,包括:被指控方从被制裁公司获得的资产只占被指控方总资产的7%;被指控方雇佣的被制裁公司的前雇员只占被指控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较小部分”;被指控方从被制裁公司获得的合同收入仅占被指控方2016年总营业额的0.026%。被指控方声称,对被指控方适用被制裁公司的制裁不仅会对其商业声誉和经济地位产生负面影响,还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战略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且本案中对被指控方适用被制裁公司的制裁是不相称的。

INT认为,被指控方未能证明世界银行的决定滥用了自由裁量权。INT对程序缺陷提出了异议。制裁程序没有详细说明具体程序,因为这类决定“应该是灵活作出的。以使世行能够保护自己免受规避制裁的影响”。世行在本案中遵循的程序是完整的,向被指控方发函列明了世行得出结论的理由,并向被指控方提供了充分的回应机会。实体上,INT辩称,世行在做出决定时考虑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并对被指控方进行了说明。INT进一步辩称,被指控方提供的任何新信息均未表明世行存在重大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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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委员会观点

制裁委员会将首先处理被指控方提出的程序问题。随后考虑世行在决定继受关系时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

(一)程序问题

制裁委员会拒绝被指控方要求的与世行工作人员会面的请求,并拒绝就此事举行听证会。因为制裁委员会无权强制世行与被指控方会面。关于举行听证会的请求,目前的证据足以作出决定。

(二)世行对于继受关系的认定

制裁委员会根据《制裁程序》第三节a第1.02(c)分段所述的世界银行法律副行长(LEG)的意见,“继受关系”是基于经济继受关系的概念,特别是,所涉实体是否继续开展受制裁实体的业务运营。制裁委员会还考虑了世界银行规定的具体因素。出于以下原因,制裁委员会认定世界银行在认定被指控方是被制裁公司的继受人上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1.    共同业务种类和营业地址

INT认为,被指控方和被制裁公司都是信息技术公司,是一些顶级跨国技术公司的供应商和合作伙伴。被指控方同意,但辩称行业内公司都旨在与相同的全球供应商结成伙伴关系。制裁委员会支持被指控方观点。

INT还认为,被指控方和被制裁公司共用一个共同的营业地址。被指控方能够证明其办公室位于不同的地址。

2.    所有权和管理关系

INT声称被指控方于2000年至2011年由两名个人拥有,其中一名个人在2005年至2013年期间是被制裁公司的雇员(以下简称“第一名雇员”)。

制裁委员会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被指控方目前由先前拥有被制裁公司的任何人所有。早在2011年,第一位雇员卖掉了被指控方。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作为被指控方与被制裁公司当前甚至近期存在所有权关系的依据。

INT还声称,被指控方与被制裁公司有密切的管理关系,且与被制裁个人/公司的密切关系均无可靠证据。

INT确定了另外两名据称是被制裁公司前高级管理人员和被指控方管理层现任成员的个人。被指控方称只有四名现任经理曾受雇于被制裁公司。记录并没有表明这些人中有任何人是被制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与被制裁公司的不当行为有牵连。制裁委员会认为,这些事实并不能被认定为继承。因为本行业为高科技高竞争企业,属于人员正常流动。

3.    公司关系

INT主张被指控方以前是被制裁公司集团的一部分,但仅能提供新闻报道和采访报告,但上述证据过于老旧或无法直接认定,因此制裁委员会拒绝讨论此内容。

4.    法律及财务权利的转让

INT认为,被指控方已从被制裁公司获得法律和财务权利,如正在进行的合同项下的付款权、收取债务的权利和作为原告的法律权利,并拥有被制裁公司以前拥有的商标。被指控方承认,在被制裁公司清算后,根据被制裁公司的两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获利,并购买了被制裁公司其中一个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制裁委员会认为,这些事实并不能作为继承人依据。因为合同和生产单位只占被指控方权利和资产的一小部分,占被制裁公司权利和资产的比例甚至更小。此外,记录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任何获得的权利或资产与被制裁公司的不当行为有关。

5.    公共认知

最后,INT称,被指控方住所的国家新闻界和信息技术界将被指控方及其管理层描述为被制裁公司的继承人。但根据2017年的评标报告,其中评标委员会在与司法部协商后认为,被指控方和被制裁公司之间没有相互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制裁委员会认为INT所称描述不能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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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决定

考虑到完整的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制裁委员会认定被指控方是被制裁公司的继受者缺乏明显的依据,因此确定世界银行在作出这一裁定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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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 本案是目前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发布的唯一一个与“继受者”关系认定相关的判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在世界银行制裁程序中,就继受者身份提起上诉的理由只能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制裁程序》III.A.9.03(e)(iv)条规定,如果相关决定(i)缺乏可观察的依据或在其他方面具有任意性;(ii)无视重大事实或存在重大事实认定错误;或(iii)严重违反III.A.9.03条规定的程序,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 世界银行对于“继受关系”的认定是基于经济继受关系的概念,特别是,所涉实体是否继续开展受制裁实体的业务运营。

  • 在认定继受者关系时,世界银行考虑了以下因素:共同业务种类和营业地址、所有权和管理关系、公司关系、法律和财务权利的转让以及公众的理解。

  • 针对公众认知方面,制裁委员会认为新闻界和信息技术界将其界定为被制裁公司的继承人并不能作为认定继承关系的依据。

参考文献:制裁委员会第101号决定,2017年12月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