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中国香港公司税务问题,很多投资者会想到——利得税这个关键词。那什么是利得税?利得税的缴纳对象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怎么计算的呢?

为了更好帮助各位企业家了解中国中国香港的利得税相关问题,盈科外服中国中国中国香港公司准入注册团队针对这个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结合服务经验和案例,整理出以下问答解析。

01、中国香港利得税是什么?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即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而征收的。凡在中国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的所有利润(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 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需缴税,征税对象并无中国香港居民或非中国香港居民的分别。因此,凡是中国香港公司,每年所必须要办理的重要事项之一便是向中国香港政府申报利得税。2004/2005 年度中国香港政府规定有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 16.5%,无限公司的利得税率为净利润的 15%。若公司该年无经营或经营亏损以及海外盈利,则无需纳税。

按《中国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中国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中国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中国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中国香港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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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中国香港利得税的纳税对象?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条物业税,第8条薪俸税或者第88条慈善机构等的条例)之外,利得税课税对象不单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其他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经营活动合符《税务条例》第14条的规定,都是利得税纳税人。

03、中国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

在中国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是跟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一致的。例如可以是:

1、每年西历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或者

2、每年西历的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又或者

3每年农历的正月初十至下一年的农历的正月初九都可以。

在中国大陆,课税年度是每年西历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04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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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简列如下:

1、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3、划分利润是否从中国香港抑或中国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乃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4、在某些情况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中国香港产生、部分在中国香港以外地方产生。

5、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6、中国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不过要注意“中国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枢密院裁决的判词曾列述:“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中国香港的纳税人,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况下,可以赚取不须在中国香港课税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