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复杂,投资规模大,对专业技术要求高的今天,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已经成为企业提高竞争力、填补技术缺口的良好方式。但与之带来的就是联合体成员引发的连带责任风险,其中联合体成员对发包人就EPC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争议,但联合体成员是否应当对分包商、设备供应商就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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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法律怎么说!

招投标法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

看看法院怎么判!

在大部分司法判例中,主要根据以下理由判定联合体成员对分包商、设备供应商就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认为“承包合同”包括了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设备供应合同,所以联合体成员应当对分包商、设备供应商就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防止联合体成员利用联合体其他成员履行能力的差异而逃避债务,损害分包商、设备供应商的利益;

(3)根据联合体协议中“联合体成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关约定,认为联合体成员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代表整个联合体为该项目对外从事民事行为,因此联合体成员方应当就该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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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看看我们怎么办

(一)慎重选择联合体成员方,选择履约能力强、资信较好的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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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明确各成员间的工作与责任分配范围,约定联合体成员就合同对外单独承担责任,同时避免在协议中出现联合体一方成员可以代表联合体签订合同,防止由于代理行为引起的责任承担;

(三)由联合体成员单独定标以及与分包商或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同时联合体各成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分包商以及设备供应商联合体各成员间的工作与责任分配范围以及对外单独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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