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大力推广,我国工程承包商“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及考虑自身业绩、抗风险能力等原因,越来越多的承包商选择以与其他承包商组成联合体的方式打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以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分散风险,提高竞争力等优势。
1、联合体概念及特点
联合体是指两个或多个法人、组织机构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工程资格预审、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实施项目的组织形式。联合體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具有自愿性、协议性、临时目的性、内部分工明确性及对外责任连带性的特征。无论联合体内部如何分工,对业主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联合体属于临时性的组织,可以因项目的出现而成立,也会因项目的结束而解散。不过联合体的参与方可以通过签订战略协议而保持长时间的合作关系和持续经营。此外,因为联合体属于临时性组织,因此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联合体的组件主要是为了对各联合方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需要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散联合,进而提升项目的竞标能力,以及充分对各持有方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人员优势等进行利用。
第二,联合体属于一种多样化的组织结构,参与方可以为法人组织,也可以是法人以外的组织。联合体可以由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进行搭配组成。
第三,联合体是通过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或者契约构成的,因此各个联合方包括风险承担责任、资本承担责任、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都需要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联合体需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要求对合同中的义务和权利进行履行。此外,因为联合体是通过某一个公司进行领导的,因此,所有的联合体组成成员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或者协议中的要求严格服从领导单位的管理。
第四,联合体在进行投标时是以投标人的身份出现的,也就是说,业主或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是以联合方的共同名义来进行签署的,因此,联合体各方共同向招标人或业主负责。
2、国际工程中组成联合体的必要性
国际工程中,总承包商选择组建联合体进行实施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2.1业主对于承包商资质及业绩的要求
现在国际工程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复杂,同时对承包商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业主对与承包商业绩及资质均有特定的较高的要求,往往仅凭一家承包单位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业主对于承包商所具备业绩及资质的相关要求,承包商则会选择与业绩、资质互补的承包商组成联合体,以具备投标资格,参与市场开发。这是目前承包商选择联合体投标的较常见和典型的原因。
2.2资源优势互补、降低风险的需求
现在国际工程由于项目技术的复杂性,资金投入的巨大性以及项目规模的宏大性,超出了一家承包商的承担能力,需要多个专业优势不同的具备承担招投标项目相应能力的承包商携手合作、通过实现技术、资金、资源优势互补才能实现项目实施。比如联合体成员根据实力及专业不同,分别侧重技术投入、资金投入、劳务投入、机械投入,以实现项目实施资源优化配置。
同时,几家承包商同时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使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由一家承包商独自承担,变为联合体成员共同分担,有效地分散了风险,增强了单个承包商承担风险的能力。
2.3开拓国际市场的需求
承包商在开拓国际市场过程中,特别是新进入某一国别,对于当地的政治法律制度、风俗民情、文化习惯、自然及人文环境等了解深度不够,很难打入该国市场。选择与当地有影响力的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外国承包商可以利用其在当地的影响力及社会关系优势,而当地承包商可以利用外国承包商在技术、资金、管理、施工经验、施工业绩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较快地深入该国市场。
2.4项目所在国法律或业主的要求
在某些国家,政府出于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要求工程建设需有本地化成分,鼓励或者强制要求国外承包商必须与当地承包商组成联合体,才有资格进行投标。有些业主在招标时也会明确要求,必须要有一定比例当地承包商实施的份额,外国承包商才有资格进行投标。外国承包商想要进入该国市场或参与此类项目投标,只能寻求与当地承包商组成联合体。
2.5 提高投标竞争力
根据有些国家的相关政策要求,如果国外承包商与当地承包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可以享受项目所在国的一些优惠政策,如亚行、世行的贷款项目,在与当地企业组成联合体经营时,项目联合体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价格优惠。通过利用相关政策性倾斜优惠,可以大大提高承包商投标竞争力。
3、组成联合体的形式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联合体的合作模式主要有项目合资公司、合同型联合体,合同型联合体又经常分为松散型联合体和紧密型联合体。
3.1 项目合资公司
项目合资公司是指参与某项目的各方,为共同开展该项目通过成立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按照约定比例出资注册独立于联合体成员各方母公司之外的新公司,该公司专门为实施该项目注册成立,联合体成员根据入股比例承担风险,分享收益,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责任、承担义务,项目结束后,该项目合资公司解散。
该联合体形式常用于项目周期长,资金投入大,有特许经营内容的项目。如智利国别投标,业主往往要求联合体各方在投标前,授权联合体代表出具承诺函,承诺项目中标后60天内成立项目公司。
3.2 合同型联合体
合同型联合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商,为参与经营某个项目,以协议的形式组建联合体,该联合体为非法人形式联合体,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协议形式约明,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类的联合体又分为松散型联合体和紧密型联合体。
3.3 松散型联合体
在投标之前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各自工程范围,各自在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编写投标文件及报价,中标后联合体成员组建自己的管理系统,按照自身工程范围实施项目并承担责任。此种联合体操作简单,经济责任是分开的,正常情况下互不干扰,各自管理,是目前我国承包商组建联合体较常选用的形式。
3.4紧密型联合体
是介于项目合资公司与松散型联合体之间的一种联合体模式。该联合体不成立新的法人实体,以协议的形式约明双方权责,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成员需按照约定组成统一的管理机构管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为各方选派人员,项目实施由项目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此种联合体模式下,联合体经济责任是一体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比例承担责任,分担风险,分享利润。
4 联合体成员内外关系
4.1对外关系
联合体各方对外关系主要表现为对业主关系及对第三方关系:
对业主关系:无论联合体以何种方式组建,无论联合体内部如何分工,联合体各方对外均需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与业主签署合同后,或联合体成员明确授权联合体一方代表联合体与业主签署合同后,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向业主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即业主有权要求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联合体任何一方不得以内部协议约定为理由对抗业主,但承担了履约责任和义务的联合体成员,有权根据内部协议向联合体过错成员或其他成员求偿。
对第三方关系:联合体与第三方关系,主要指与联合体没有合同关系的个人、公司、团体、组织、政府等,不包括与联合体有关的业主、联合体成员,供应商、分包商、代理商,也不包括聯合体雇员、联合体母公司及子公司。与第三方主要表现为联合体成员故意或者过失给第三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知识产权侵犯等。过错方应对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无过错方不受因第三方提出索赔而遭受损失。如不能认定过错责任主体或不能确定责任比例,则联合体成员按照临时比例分担,并根据争议解决结果最终支付。
4.2 内部关系
联合体成员在提交投标文件前需要签署内部联合体协议,各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各方工作范围内应完成的工作,分享权力、分担义务,承担责任,联合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需以内部联合体约定的方式予以解决,联合体协议对内具有约束力,是约束内部成员之间的“法律”依据。联合体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各方根据协议内容保留向联合体成员其他方的追偿权。
5、结束语
综上所述,联合体承包模式作为国际总承包市场的发展趋势,是一把双刃剑。既为承包商之间实现优势合作、资源优化提供了平台,同时又为承包商作为联合体成员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挑战。联合体成员在共同实施项目中应增强团队意识,强化沟通协调,化摩擦为互信合作,保证联合体项目成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