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全球向绿色能源转型的背景下,中资在“一带一路”国家的能源投资重点也从化石燃料产业转向了可再生能源,不断推进绿色能源投资“走出去”。2020年,中国在海外可再生能源投资首次超过煤电。2021年,全年未有新的境外煤电项目获得中方投融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市场潜力大,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在《南方能源观察》杂志与绿色金融60人论坛共同举办, 昆山杜克大学可持续投资研究项目联合主办的eo圆桌研讨会上,GF60首席经济学家、昆山杜克大学可持续投资研究项目主任张俊杰教授指出,绿色“一带一路”能保证中国在未来产业竞争和贸易投资过程中与“一带一路”国家处于公平竞争的环境当中,确保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化石燃料管制、环境管制、气候管制处于同一水平上。这样就不会出现“一带一路”国家为了吸引投资,而降低他们的环境标准,成为“污染避难所”的情况。
“中国的经济跟部分‘一带一路’国家经济的互补性仍然较弱。在这种情况下,‘一带一路’绿色能源投资无论是对中国的产业竞争力,还是对全球减缓气候变化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张俊杰说。
绿电开发潜力大,南美需要调峰电站
张俊杰提到,“一带一路”能源投资主要有两方面的风险。第一是中国的企业和投资走出去所面临的风险。第二是”一带一路”能源投资对中国本土的产业与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
“以东南亚为例,越南财政部最近将汽油柴油的环境税削减了一半。外界可能会担心,这些国家会不会竞相通过调低环境规制成本,来促进经济的复苏。”张俊杰说:“这是‘一带一路’投资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风险,这个风险并不仅仅是我们资本走出去的风险,也会传导到国内,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所以在“一带一路”能源投资中,我们要倡导绿色‘一带一路’。”
最近几年,中国不断深化与“一带一路”国家的能源合作,加快了绿色能源投资的步伐。
据中国社科院生态文明研究所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研究室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迎介绍,2012-2020年,中国企业光伏电站海外投资累计可控装机规模已超过9.4吉瓦,2011-2020年,中国企业风电项目海外投资累计可控装机规模已超过9.3吉瓦。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21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 2019 年底,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的合作区累计投资 350 亿美元,为当地创造就业岗位 33 万个。
其中,“碳追踪”的数据显示,非洲可再生能源潜力占全球的39%。截至2020年,非洲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已超过58吉瓦,水电、光伏、风电装机容量均较上年上涨超过10%。
南美洲也有着非常丰富的水能、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不过,前中拉合作基金首席风险官范希文介绍,由于电价大幅下降,目前拉美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激烈,投资回收压力很大。
而加勒比海地区有着比较好的投资环境,其能源较为匮乏,所以电价比较高,有些地区的能源价格甚至数倍于南美大陆。因此,该地区多个国家如巴拿马、多米尼加、哥斯达黎加等,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都拥有比较良好的投资回报的机遇。
范希文指出,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时,各国也需要做好保障电力供应稳定性的配套措施。虽然南美多国目前已经可以大规模利用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但水力发电受丰水期和枯水期的影响,风电和光伏发电也有间歇性,会给电网稳定运行造成一定压力。因此,南美洲对调峰电站有着很大的需求。
化石燃料制约清洁能源发展,中亚动力不足
虽然“一带一路”国家能源投资前景广阔,但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仍在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其中化石燃料的需求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大阻碍。范希文介绍称,据估计,从现在到2050年,全球需要在化石行业方面的投资总计二十万亿美元。作为对比,从2004年到2014年,全球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资总和是两万亿美元。在能源转型过程中,全球化石能源的投资需求仍然是巨大的。
目前,碳中和驱动的能源转型也被提上议事日程。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特别是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部分地区,很难立即承诺按碳中和目标推动全方位的能源转型,因为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往往依赖传统的化石能源,且可再生能源技术水平仍需提高。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贸易与投资专委会荣誉主任委员、原环境保护部国际合作司司长唐丁丁介绍,以中亚地区为例,该区域很多国家都是化石能源的生产和出口大国,因此化石能源相比与可再生能源价格较低,其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动力不足。
同时,这些国家用电及供热的税费较低,缺乏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该地区多数国家也缺乏实施能源转型的资金支持。
此外,唐丁丁认为,该地区发展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光电需要解决风能和光能发电的储能和大规模长距离传输的问题。如果这个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很好解决,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地区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就会受阻且难以获得良好的市场回报。
分类管理项目,规避环境和社会风险
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很大可能给项目所在区域造成一定的生态环境和社会风险。唐丁丁称,以亚投行的投资项目为例,几乎所有风电项目都可能遇到对周边鸟类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的环境影响问题。
唐丁丁认为,开发可再生能源与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应该是双赢的关系。一个绿色清洁的能源项目不止是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缓气候变化,还要处理好开发以及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生态环境的问题,并尽可能地降低其生态环境和社会风险。
2022年1月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也针对海外投资项目潜在的风险提出了指引和建议。该指南鼓励开展海外业务的中国企业不仅要遵守东道国的环境标准,而且在整个项目周期中都应该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或中国标准。该指南还强调在开展项目时要把污染、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融入到整个项目周期。
针对不同项目的建设,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提出对“一带一路”绿色能源投资项目进行分类识别,以更好地管理和规避相关风险。首先针对项目类型的固有特点,评估其在污染、气候和生物多样性三个维度的重大风险和作出积极贡献的潜力,用“交通灯体系”对项目作出评价。然后对项目进行第二轮分类,评估项目对减少环境影响和针对环境破坏问题的补救措施。她还指出,同一类别的风险在不同时期对项目的影响也不同,需要识别项目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风险。
除了识别项目的开发与建设的风险,项目的投融资风险也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来规避。王遥提出,中国企业应探索利用多种融资来源,在项目不同阶段,根据风险偏好匹配国际融资来源。例如,在项目建设期,匹配银行贷款、出口信贷、合作基金等,项目完工之后,则可以更多地寻找项目债券和机构投资者。
同时,探索使用多种增信措施,包括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部分风险担保以及私人部门针对特定风险(汇率、施工风险等)提供的风险缓释工具。
重视尽职调查,完善交易合同条款
除了生态环境和社会风险,能源投资“出海”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庆南律师提出,为了尽可能的发现和管控法律风险,能源投资项目需要开展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首先是了解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包括法律环境、土地制度、市场准入、外商待遇等;其次是了解东道国的基础设施情况,包括交通条件、用工成本、电网基础设施、电力消纳能力等;第三是了解拟投资对象,如新设项目,应当采取何种公司组织形式,是否需要与本地投资人合资;若并购现有项目公司,则需要对目标公司以及交易对手方进行尽调。
对于在上述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识别的法律风险,应当在交易合同中纳入相应的条款加以规制,从而规避或降低风险。因此,妥善起草和修改交易文件对控制潜在法律风险至关重要。对于特许权协议,可以考虑增加法律环境稳定条款,要求东道国政府在发生法律重大不利变动时,能够进行重新协商或补偿,明确触发重新协商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从而管控在项目较长运营周期中因法律、政策、税收等发生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对于工程总承包(EPC)合同,重点关注和完善索赔条款。如果中国企业作为EPC项目的承包方,应当合理预估成本,避免为获取项目,投标的报价过低而影响收益甚至造成违约;若中国企业作为业主方,则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建设中的成本超支和工期拖延等风险。
对于长期电力采购(PPA)合同,除了关注常规条款外,也要关注和了解东道国当地基础设施对于PPA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在电网方面,要明确购售电双方因电网故障造成未能履行义务时的责任分担和相应预案,以及当发电能力和电站设备受损时的补偿方案;在电费方面,要合理设计电价调节机制。另外,为降低因当地汇率波动造成的财务影响,很多项目多以美元计价,并增加汇率调整机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