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保险的专业性非常高,其与国际工程风险紧密相关,本文从三个视角阐述了国际工程保险的种类。

国际工程保险是一个将国际工程中风险与保险深度融合的产物,是一个跨学科、跨领域的独特的保险学科;其领域涉及国际工程中的方方面面,包括工程法律、工程合同、项目投融资、工程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运维等。

在国际工程的各个环节中风险与收益都是并存的,如何分散、转移风险,是国际工程盈利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保险是其中分散和转移风险最好的工具和手段。

下面我们从损失赔偿、FIDIC合同责任分配、工程合同架构这三个视角,归纳和总结国际工程保险的相关险种在不同环节、领域的相关应用。

一、损失赔偿视角

从损失成因看,下述保险产品可以转移对应损失。

(1)物质损失保险包括:

  • 工程一切险向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对应FIDIC 2017银皮书中19.2.1 The Works);

  • 施工机具保险,(包括盾构机(或独立保单)、施工船(或独立保单)、施工用飞行器(或独立保单),未上牌照的各类施工机具);

  • 车辆损失保险;

  • 货物运输保险(对应FIDIC 2017银皮书中19.2.2 Goods);

  • 战争和政治暴乱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包含恐怖和战争);

  • 运营期间内的财产一切险向下的物质损失部分;

  • 工程完工后十年期保险。

(2)人身损害、医疗及健康类保险包括:

  • 当地的强制工伤责任保险以及商业类的雇主责任保险(对应FIDIC 2017银皮书中19.2.5 Injury to employees);

  • 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 人员安全撤离保险;

  • 绑架勒索保险;

  • 其他高端医疗及人员健康类保险。

(3)针对第三方责任类损失保险包括:

  • 工程一切险向下的第三者责任部分(对应FIDIC 2017银皮书中19.2.4 Injury to persons and damage to property);

  • 产品责任保险;

  • 国际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对应FIDIC 2017银皮书中19.2.3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professional duty);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

  • 网络安全责任险向下的第三方损失保险;

  • 运营期公众责任保险;

  • 当地强制车辆三者保险。

(4)信用类损失保险包括(对应FIDIC 2017银皮书中4.2Performance Security):

  • 工程投标保函;

  • 工程预付款保函;

  • 工程履约保函;

  • 工程稳定金保函;

  • 工程项目工资保函;

  • 维保期保函。

(5)针对业主财务类损失保险包括:

  • 工程一切险向下的业主延迟完工保险部分;

  • 货物运输保险向下的业主延迟完工保险部分;

  • 承包商误期损害赔偿保险;

  • 国际工程职业责任保险;

  • 运营期间内的财产一切险向下的业主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部分;

  • 战争和政治暴乱险的业主延迟完工或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部分;

  • 商业犯罪保护保险;

  • 网络安全责任险向下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部分。

(6)政治及主权信用类损失保险包括:

  • 战争和政治暴乱保险;

  • 征收/政府干预保险;

  • 汇兑限制保险;

  • 封锁禁运保险;

  • 主权信用违约保险(不履行国际仲裁裁决);

  • 保函的政府性不正当支用保险。

二、FIDIC合同责任分配视角

从FIDIC合同责任分配看,图1展示了在FIDIC合同中利用保险转移相关风险的情况说明:每个险种都在相对范围内帮业主和承包商分别转移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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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FIDIC合同中利用保险转移相关风险的情形

图1中:CEAR:工程一切险向下的物质损失部分;TPL:工程一切险向下的第三者责任部分;Cargo:货物运输保险;DSU:工程一切险向下的业主延迟完工保险部分;LD:承包商误期损害赔偿保险;PI:国际工程职业责任保险

三、工程合同架构的视角

我们从工程合同架构的视角去分析各个层级主体的风险及对应的保险产品,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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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工程合同架构

购买层级:在业主和承包商层级购买保险,其购买内容需根据工程合同的要求,分为业主主控保险(OCIP)和承包商主控保险(CCIP),两种不同形式决定着保险价格,受益倾向,免赔条件等多方面的不同差异。

(1)业主:工程一切险(含延迟完工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含延迟完工保险),战争和政治暴乱保险(含延迟完工或营业中断保险),运营期财产一切险(含营业中断保险),运营期公众责任险,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商业犯罪保护保险,网络安全责任险,全部的政治及主权信用类保险(除保函类),业主雇佣人员的各类所需人身损害、医疗及健康类保险。

(2)业主代表:其自身的职业责任保险,当地的强制工伤责任保险,其他各类所需人身损害、医疗及健康类保险。

(3)EPC总包:工程一切险(不含延迟完工保险),施工机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不含延迟完工保险),战争和政治暴乱保险(不含延迟完工或营业中断保险),工程完工后十年期保险,产品责任险,国际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当地强制车辆三者保险,信用类保函保险,承包商误期损害赔偿保险,承包商雇佣人员的各类所需人身损害、医疗及健康类保险。

(4)分包商:其对应自身工作责任范围内的当地的强制工伤责任保险,施工机具保险(如有实际需要),单独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总包要求),产品责任险(如果总包要求),国际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如果总包要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果总包要求),其他各类所需人身损害、医疗及健康类保险。

国际工程保险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的承保范畴、勾稽关系、合同架构,全责利益等都会影响每个项目的保险统筹安排;而更深层的是其中各关系方对于风险的理解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又会导致保险安排的广度与深度的大相径庭。

总之,无论是业主,承包商,还是分包商,在安排国际工程保险中,既要避免重复,又要分清责任和付款义务以及成本摊销的范畴。既要防止覆盖不足,出现风险敞口,又要避免重复保险或替代其他责任方承担不应负担的保险成本,努力做到:覆盖全面、成本有据、追偿有理,责任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