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的资格要求

2、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资格要求

3、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的资格要求

4、全过程咨询单位及其服务人员的其他要求

5、全过程咨询联合体及其成员的资格要求

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单位及外包单位的资格要求

7、总结

“资格”通常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身份等。建设工程行业事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及其人员的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进行审查后,授予相应的资格证书,这是我国法律对企业和个人进入建设工程行业所规定的强制性前提条件。现阶段,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的资格或资质类要求主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施工资质、造价资质、工程监理资质以及自然人所需的专业类资格等。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建筑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该咨询服务所涉及的委托方(投资人、建设单位等)、全过程咨询单位及服务人员、联合体及其成员、全过程咨询分包单位等相关主体亦需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资格,否则可能面临法律与合约的双重风险。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的资格要求

除房地产开发领域外,我国法律对建设单位、投资人[1]一般没有特定的资格要求,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就可从事建设工程的投资、开发和建设。例如,企事业单位自己或通过委托他人建设的方式,投资建设自用的办公楼、厂房、数据中心等,对该企事业单位并不要求具有特殊的建设工程从业资质。由于房地产开发领域项目的特殊性,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从业资质做了特别规定。

从已发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导意见、政策、建议和指引等文件来看,我国政府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投资人、建设单位并未提出特殊的资格要求。由此可见,除投资人、建设单位应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从业资质外,投资人、建设单位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参与方并不需要额外的资格。

2、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资格要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本着“能减就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大幅压减了企业资质类别,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取消,这其中就包括工程咨询资质。《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将全过程工程咨询列为工程咨询的一种。根据该管理办法,前置告知性备案和后期资信评价制度取代了工程咨询资质,凡是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tzxm.gov.cn)备案后,即可在备案的专业范围内[2]开展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业务。

目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处于培育阶段,除已经施行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外,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相关要求多为指导性意见和试点方案,而立法层面的强制性规则、规范仍处于缺位的状态。

通过对国家和地方的意见和方案的梳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核心内容主要是:首先,引导工程建设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次,鼓励有能力的工程咨询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再次,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最后,探索全过程工程服务的服务标准。

根据《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3](“全过程咨询指导意见”),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我国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处于培育和发展阶段,现阶段的全过程咨询单位主要是建设工程行业内的大型设计、勘察、造价咨询或项目管理企业,这一点从住建部公布的首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中可见一斑。[4]

2.1、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资质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已有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文件中对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中提出,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对资质的要求并不清晰,但在此基础上,各试点省份对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资质提出了更为详尽的要求。这些要求从宽松到严格可大致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以内蒙古为代表的“无具体资质要求”;

第二类是浙江、广东等省份提出的“具备一项资质即可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第三类是江苏、四川提出的“具备两项及以上资质方可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第四类是河南、广西提出的“具备两项及以上资质,或者单一资质且年营业收入在行业排名全区前三名的企业”;

最后一类是福建省的最“苛刻”资质要求,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是具备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龙头企业,或者被列入试点企业且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其他一项或多项甲级资质。

2.2、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要求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实施告知性备案的同时,对工程咨询单位设置了信用评价标准以及相应的信用管理制度。该管理办法规定以工程咨询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力量为主要指标,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16]目前全国层面的资信评价标注尚未出炉,但试点省份已经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例如,广东省要求投资人选择全过程咨询单位时的排除情形。[17]

3、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的资格要求

我国政府在淡化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要求的同时,强化了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尤其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资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主要包括了项目负责人[18]、各专业咨询项目负责人,[19]以及咨询服务所需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律师、会计师等。

3.1、全过程工程咨询主要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20]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和试点省份的相关文件对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服务的负责人提出了资质要求。首先,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其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再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如果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具有勘察、设计、监理或总价的执业资格,则其可同时担任该项目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但最多只能同时兼任其中两个岗位负责人。

各个试点省份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施方案中基本采用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的要求。例如,陕西省对全过程咨询的主要服务人员的要求有:

首先,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其应具备咨询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其他勘察设计类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一项或多项国家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类似工程咨询经验;

其次,对于专业咨询项目负责人,其应具备咨询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其他勘察设计类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一项或多项国家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中、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专业咨询经验;

再次,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咨询项目负责人,其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21]

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要求咨询工程师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一些试点省份的相关指导意见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例如,江苏和广西就明确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中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全过程咨询单位注册。

3.2、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涉及到建设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的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等专业咨询内容,因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中应具备相关专业人员,而这些人员需要依法取得必要的资质,以此证明其有能力提供相应的专业咨询服务。如果这些专业人员缺少相关资质,则全过程咨询单位就要承担专业咨询服务存在质量缺陷所导致的法律与合约风险。

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所包含的法律服务为例,项目各阶段的咨询服务中均需要合规、法律风险防范与法务设计等专业咨询服务,尤其是法务与采购模式策划、合同设计、谈判、签约和执行的整合。在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中,全过程咨询单位在招标采购阶段的工作就包括了:“确保(采购)实施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规定等要求”。但是,无论是《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还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以及试点省份的相关文件,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法律服务人员资质均未提出相关要求。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法律服务人员可能来自全过程咨询单位的法务部门,也可能是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我国法律对企业法务部门的人员的资质并无强制性规定,因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法律服务人员应当是具备法律、合约等专业技能的任何人员,但不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鉴于此,对于法律法规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指导意见中未提及的其他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全过程咨询单位要基于咨询服务质量来选择合适的服务人员。至于这些人员应具备哪些资质,更多地取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中对其他服务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则全过程咨询单位的这些人员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否则可能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