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KhAx1FUSwRWZpLM6tad0N32Xze7uYT.jpg因新冠疫情原因,很多本地工程项目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目前印尼疫情仍未出现下滑的趋势。但在近两个月,印尼公共工程和住房部(“公共工程部”)却加强了对外资建筑代表处证件合规性的审查。自2019年新的建筑条例颁布后尚未激活的建筑营业执照(“IUJK”)或者已经过期的建筑资格证(“SBU”)和IUJK,根据公共工程部要求必须加快办理相应证件的激活,否则根据本地法律无法承接本地工程项目。根据我们的了解,公共工程部内部已建立了不合规企业黑名单,且已对部分不合规企业展开了调查。因此,即便在疫情期间,外国建筑代表处(“BUJKA”)应尽快在OSS系统上确认自身的相关建筑资质文件是否已过期或是否激活。如已过期或未激活,应尽快办理续延或激活手续,以免影响本地工程项目的开展。以上相关监管措施的加强,基本背景为2020年4月21日公共工程部颁布第22号《建筑法实施法规》(“法规”),该法规进一步解释明确了2017年《建筑法》的一些规定。22号法规主要在鼓励印尼建筑企业拓展国外市场、政府项目招投标、工程专家薪酬标准、承包商对建筑物质量的法律责任、争议解决、非法从事建筑服务业务处罚等关涉建筑服务市场秩序的领域,表现出印尼政府希望在《建筑法》实施中明确相关的标准和定义。

1. 建筑法规的新规定要点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建筑服务行业监管中的责任和权限

印尼中央政府将授予建筑服务协会部分权力以增强建筑服务各方参与建筑业管理的积极性。建筑服务协会的权力涵盖建筑服务供应链的认证、专家鉴定人注册、确认建筑物质量问题的评估专家、授予专业认证机构许可等。这意味着政府希望建筑服务业能够受到建筑服务协会的自律力量管理和约束。此外,法规规定中央政府通过建立国际建筑服务伙伴关系系统来激励国内建筑服务经营者打开国际建筑服务市场。在省级和市政府实施建筑服务管理权限方面,融入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来加速区域内建筑服务管理效率,使用建筑服务信息系统统筹区域建筑服务,向建筑企业颁发电子集成的营业执照。同时省级和区级政府也致力于活跃建筑服务社区的参与热情,允许社区参与组织施工专家/建筑工人的培训。

2)建筑服务业务类型、性质、分类和业务服务以及建筑资源供应链业务

法规保留了2017年《建筑法》中规定的建筑服务业务类型,但对多重业务类型的并存作出了限制:建筑设计咨询服务业务只能单独实施,而不能与其他类型的业务并行,建筑工程业务和综合建筑工程业务则可以共同实施。对于如何区分建筑工程业务的性质,因此前的规定过于模糊,法规提供了可参考的标准:一般建筑工程业务是指从筹备到完成建筑物的最终移交为止,能够在建筑物或其他有形建筑上工作的建筑工程业务。专业建筑工程业务则是指能够在建筑物或其他物理结构的特定部位上工作的建筑工程业务。法规还根据专业性质对建筑咨询服务业务进行了细分,包括电力科学技术咨询和技术测试与分析。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类建筑咨询服务业务涉及到电力商业资格、电力相关商业实体证照、电力工人的资格认证内容的,需要按照电力部门的规定执行。为促进建筑服务业务活动,法规明确了建筑资源供应链的业务范围,包括建材供应、设备供应、技术供应和人力资源供应业务。法规再次强调建筑服务应优先选择印尼国内的建筑资源供应链。

3)建筑法中风险、技术和成本定义

根据法律要求,外国建筑代表处应从事高风险、高技术、高成本的建筑服务业务。受限于此前法规对此定义并不明确,实践中几乎很少企业了解或熟悉相关工程项目是否符合三高的要求。法规规定了定义前述三高的参考标准。风险的考量因素为建筑服务范围、工程地点和雇工需求。技术的考量因素:材料、设备、专家、实施方法。成本的考量因素:建筑服务的对价。

4)使用政府资金的建筑承包商免除招投标程序的条件

承包商使用政府资金来为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程序。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招投标程序直接选任:i. 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ii. 某些十分复杂的只能由极少数特定供应商来完成的建筑服务活动来完成;iii.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活动;iv. 小型的建筑服务活动;v. 其他特定条件如国家机构或领导人为应对紧急事件而作出承诺、建筑工程多次招标失败等。

5)选择建筑服务业承包商的规则

使用政府资金来源的业主应通过招标、直接任命、直接采购或通过电子目录进行采购来选择建筑承包商。通过电子目录进行采购是选择建筑承包商的新方法,其中部分或全部过程都通过信息系统来进行。法规对选择建筑服务业服务提供商的方式作出了限定:如果业主出于公共目的使用建筑服务,则必须经过招标、电子目录方式进行采购。而确定承包商的过程需要通过评估资格文件和投标文件,评估需要围绕四个方面进行:资格评估、技术评估、行政评估和价格评估来做出最终认定。

6)建筑工程合同条款的明确规定

法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分工安排,建筑工程合同的适用法律应为印尼法律。在印度尼西亚从事建筑工作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国际工程参考标准来协商建筑工程的商务条款。法规规定了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加入业主逾期付款的赔偿金条款,并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当事方的平等性。法规还增加了有关建筑工程合同激励措施条款的规定。明确激励措施必须适用透明、责任自负、灵活和公平原则。激励措施是为了鼓励建筑承包商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提下提前完成时间表规定的工作内容。

7)建筑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商应在建筑规划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对建筑故障和质量责任负责。如果规划中的建筑年限超过10年,则承包商应自最终交付建筑服务之日起最长十年内对建筑故障负责。承包商可以购买相应的保险以转移其对建筑物故障的赔偿责任。对受害方的赔偿形式为:死亡赔偿;对永久性残疾的受害方的赔偿;受害方医疗费用或服务费用的赔偿;因建筑物故障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方执行的赔偿程序必须在主管当局确定赔偿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开始。

8)建筑设计专家薪酬最低要求

法规规定了建筑设计专家薪酬最低要求。如果建筑咨询建筑承包商聘用具有专家级别的建筑工程人员,该等人员的薪酬应高于行业专家薪酬的最低标准。此举旨在防止建筑企业中出现的大量专家或者建筑工程师的“挂靠”现象。即在申请建筑企业注册时提供了工程师或专家的劳动合同,但是其实该等工程师或专家未在建筑企业实际工作。

9)建筑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法规要求,除非双方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建筑服务中的争议解决必须快速、廉价,案件不得向公众开放。各方未能达成共识的,可以采取调解、和解和仲裁等争端解决方式。此外,当事方还可以任命争议委员会解决争议。使用这种争议解决方法需要合同各方同意在建筑工程合同条款中使用争议委员会解决争议并签订书面的三方协议。争议委员会的工作期限为施工合同工期内或直到争议解决为止。争议委员会为解决争议产生的费用应由当事方支付,争议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如果在二十八个自然日内没有异议,则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 外国公司未设本地实体从事建筑服务业务的处罚

考虑到存在部分外国投资者在印尼未设实体(建筑代表处或者建筑合资公司)即从事建筑服务业务,对没有成立代表办事处或建筑合资公司的外国建筑服务业企业施加书面警告,并处合同总价值20%的行政罚款。如果在书面警告处罚和行政罚款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未通过与本地建筑服务企业进行资本合作成立本地代表机构或印尼法人企业的外国建筑服务企业实体或不缴纳行政罚款的,将暂时中止建筑服务活动,直至义务履行完毕。

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规第151条规定,处罚的形式为:

(a)书面警告;

(b)行政罚款;

(c)暂时中止建筑服务活动;

(d)将其列入黑名单;

(e)冻结认证;

(f)吊销执照;

(g)解除职务/工作场所/工作;

(h)从专家评估员综合名单中删除;

(i)撤销认证;

(j)吊销许可证;

(k)暂停进行建筑服务认证过程的许可;

(l)吊销进行建筑服务认证过程的许可。上述以行政罚款形式的处罚将成为非税收入/地区性收入。

此外,对不履行以下义务的外国建筑服务代表处,公共工程部有权作出以下处罚:zMoTOxHQa8NYtAFbsDcmWrU79iSRZ6j4.jpg0Zo6DrjMNskGeRhT95Wm7SxElyaOfB24.jpg

3. 我们的观点

22号《建筑法实施法规》本质上没有新增的规定,主要是对此前《建筑法》中部分规定和定义的进一步解释。虽然体现出印尼政府希望为法规的透明性和准确作出努力,但其实相关定义的解释依然不算太清晰,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仍会存在与本地实践的冲突。比如对于建筑工程条款中承包商提前完工的奖励,这取决于业主和承包商的商务谈判,由公共工程部的法规直接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条款,是否涉及违反印尼民法典的原则规定,在法律解释时是否会得到印尼最高法院的认可,可能存在争议。当然可以看出公共工程部希望尽可能保护承包商在本地工程项目中长期面临的弱势不平等地位,以尽可能平衡业主、总包方和承包商的利益。法规同时传递了非常明确的信息。对于此前行业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合规问题,比如本地工程师的挂靠(表面向公共工程部提交了劳动合同却不在公司实际任职领取薪酬)、外国建筑代表处未与本地建筑公司组成联合体承接项目,外国公司未在印尼设立法律实体承接印尼建筑服务项目、超越建筑服务经营范围施工、未取得已激活的SBU和IUJK证件仍提供建筑服务等。这些都会成为今后公共工程部重点关注和整肃的范围。因此建议在印尼的建筑服务类企业应认真进行内部的自查,理清业务中是否存在相关的合规风险点,以免突然面临印尼公共工程部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