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工程承包企业海外业务快速发展,以“国家队”为代表的国际工程承包企业财务报表也呈现出高负债、应收工程款居高不下等特征,面临压降“两金”和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巨大压力。特别是在当前新冠疫情影响下,如何解决工程承包企业资金困难,加快资金周转更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通过国际工程项下应收工程款卖断业务,提出一种解决的思路和方法。

一、工程应收款卖断的意义

国际工程应收款卖断,是工程承包企业在国际工程项目执行中,对业主已经确认但尚未支付或未到支付期限的应收工程款,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转让给商业银行,从而提前获得资金的行为。

工程应收款卖断所得资金在会计处理上体现为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出让收入,可以实现应收账款“出表”,所获资金不体现为借款,可以视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列报。

1、现汇项目:

对于现汇结算的国际工程项目,按照FIDIC1999版银皮书,业主可以在收到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出异议,否则应在56天内支付。实践中多为业主在收到付款申请后28天内签字确认,确认后56天付款。

因此承包商从发出申请付款文件开始,理论最长获得付款期限为84天,在业主确认后则形成工程应收款。

现汇项目工程应收款卖断,不仅可以加快承包商资金周转,而且可以消减应收账款余额,所获资金可以偿还负债,进而优化财务报表。这对国有工程承包企业承接海外项目的同时,满足主管单位压降“两金”和降低资产负债率等考核要求作用明显。

2、延付项目:

延付项目是近年来我国承包商为提高国际业务竞争力,以承接项目为目的,采取的一种短期“卖方信贷”融资模式,即在项目建设期内,承包商同意业主在里程碑节点确认工程量单等付款文件后一定时期内或项目竣工交付后再支付工程款的运作模式,一般最长延付期限不超过两年。因为该种模式通过承包商自身的融资行为,大大缓解了项目业主的资金压力,因此显著提高了工程承包商的竞争力。

但在延付模式下,承包商通常无法承受负债增加、现金流压力以及业主的延付风险,需要将业主确认的应收工程款进行无追索卖断,以解决上述问题。因此,应收工程款卖断成为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开展延付工程项目的“标配”。

二、应收工程款卖断的相关方要求

1、融资银行 :

国际工程应收款卖断需通过银行与工程承包企业签订无追索保理协议实现。银行受理前提是评估业主的信用状况和付款能力,同时一般会要求承包商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

实践中,即便是签订无追索保理协议,承包商也需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应收工程款回购义务。

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因纠纷、不正当交易等原因未能确立;承包商欺诈;承包商已收款但未转付银行;承包商触发保理协议违约条款等。

违约条款通常包括:承包商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或违反协议承诺;承包商终止营业或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承包商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或未履行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等。

银行通过回购条款的约定,将承担的无追索保理风险限定于海外业主的信用风险。

2、会计师认可:

由于回购条款的存在,企业签订的应收账款卖断协议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无追索,因此企业外部会计师是否能认定应收账款终止确认或“出表”,决定了工程承包企业能否最终实现优化财务报表的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七条即“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准则》里使用了“几乎所有的风险”的表述,是实事求是的,但也给不同会计师的认定带来自由裁量的空间。

同时,第八条约定,“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笔者认为应收账款作为一项金融资产,企业面临的实质风险在于未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行为,应收账款的出让如果使出让人不再承担未来债务人的付款风险,应表明该企业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转移给了转入方。

一般认为,回购条款约定的情况不是导致企业不能终止确认相关应收账款的实质性条款,更多地是一项与标的应收账款的信用质量无直接关系的一般保护条款。如果可以按照准则合理估计在卖断期间发生此类情况的可能性很低,则该类条款不应构成不能终止确认标的应收款项的实质性障碍。

因此,在工程承包企业与银行签订无追索保理协议中约定的基于承包商“自身原因”的回购条款,不应构成应收账款“出表”的障碍。

三、基于信用保险的应收工程款卖断

银行与工程承包企业签订应收账款卖断协议,关键在于银行能否确保海外业主付款的安全性。鉴于采取优质银行信用证结算的项目属于少数,因此基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应收账款卖断成为当前此项业务的主流。

01、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工程款卖断操作

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收汇安全提供保障的信用保险产品。

该险种可补偿工程承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承包商根据商务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建设期)和结束后(工程完工),由于保单约定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承包商遭受的应收账款和成本投入等损失。

其中商业风险主要指业主违约、拖欠、破产或无力偿付;政治风险主要指保单约定的项目所在国限制进口、禁止汇兑等。

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项下的应收工程款卖断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工程承包企业需要首先就海外工程项目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保障业主或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风险。

2、工程承包企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融资银行三方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由银行获得保险项下的赔款权益。

3、工程承包企业与银行签订《应收账款卖断协议》(实务中也有其它名称,如《保理协议》、《福费廷协议》等),约定融资有关条件及权利义务。

4、工程承包企业在每笔工程量单及付款金额经业主方确认或经独立工程师签发付款证书后,凭完整付款申请文件等材料,向银行进行应收工程款保理融资。

02、需要注意的问题

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通过第三方保险公司承担了海外业主的付款风险,使银行广泛开展国际工程款卖断业务成为可能。

但也存在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的赔付比例不超过应收款金额的90%,因此在该方式下通常最高能卖断应收工程款金额的90%,另外10%金额实践中按照有追索保理融资或不融资。

二是同其它保险一样,存在保险人免责约定,触发免责约定,保险人可能不予赔偿或降低赔偿责任,这构成了银行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海外业主信用风险的一个具有合理性的“漏洞”。

归纳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项下的“保险人免责约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承包商保险合同履约:包括保单的除外责任约定(约定非保险责任的情况)和被保险人(工程承包企业)及时报损索赔等操作履约;

二是承包商商务合同履约。这里主要探讨承包商商务合同履约问题。

根据FIDIC 1999版银皮书第14.6款规定,雇主可以在任一次付款时,对以前曾被认为应付的任何款额做出应有的任何改正或修正。

付款不应被认为是表明雇主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也就是说,业主可以在里程碑节点确认债务后,因以后事项对已确认债权或付款进行索赔。

如因承包商原因,业主终止合同,并向承包商进行索赔;或因承包商工程缺陷,业主有权收回对工程或该部分工程的全部支出总额等。

如果承包商在商务合同履约方面出现问题而导致业主不予支付相关工程款项,或业主进行合理索赔时,保险人可能无法履行部分损失的保险赔偿责任,这会使已实现应收工程款买断的融资银行脱离保险保障。

但需要说明的是,从法律上来讲,对于工程里程碑式债权确立后的付款责任形成与“以后事项”发生时的业主索赔权行使,两者是否会产生相互影响,要看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形和无约定时合同适用准据法或相关惯例的处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在具体项目中进行具体分析。

四、对国际工程项下应收账款卖断的操作建议

当前,银行开展国际工程承包应收款卖断业务,主要采取要求工程承包企业投保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并受让保险权益的做法。为各方更好开展此项业务,提出以下操作建议。

01、对于银行的相关建议

融资银行要对工程承包企业进行资质要求和审核。由于国际工程应收款卖断存在工程承包企业的自身风险因素,包括自身经营情况、保险合同履约、工程合同履约等,银行应选择资质良好的工程承包企业开展此项业务。

可以将因承包商履约原因导致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拒赔作为工程承包企业回购的兜底条款,这样银行在卖断业务项下就获得保险公司对业主支付风险和保险以外工程承包企业回购责任的无缝全面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包商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银行权益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银行还需加强在保险合同项下与承包商、保险公司的沟通,切实保护银行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

02、对工程承包企业的建议

1、承包商在前期开拓市场、筛选项目时,从源头要重视对项目的资金来源、业主信用实力等信息进行充分了解,并尽可能获取业主及其集团近几年的经审财报。特别是对现汇项目,在后期投保信用保险进行应收工程款卖断时,便于中国信保和融资银行进行评估判断。

2、加强工程承包合同对每笔债权确立条件的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确立债权需要的程序、文件、时限等,业主对债权的“无瑕疵”确认和支付文件完备性是银行买断的必要条件。

3、在FIDIC 1999版银皮书“权益转让”条款中约定,合同任一方具有向银行转让任何到期或将要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但如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未采用FIDIC标准条款,或对该条进行了特殊约定,或所在国法律有特殊要求,则可能对工程承包企业后期应收工程款卖断构成障碍。通常地,融资银行在国际工程项下融资时,会要求企业签订FIDIC工程承包合同。

4、对于延付项目,由于以融资为目的,且业主配合度相对较高,应收账款卖断应关注以下几点:

(1)在商务谈判过程中,承包商应及早与中国信保、融资银行沟通,提前安排保险和融资事宜,并要求业主按照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做出相关安排。例如,延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出具合法有效且满足承包商和金融机构要求的担保;在承包商转让每笔工程款债权时,业主就每笔转让的债权签署确认文件以及满足融资银行的其他要求。

(2)延付项目商务合同报价应充分考虑融资价格,将业主的延付利息、银行融资利息、信用保险费用等融资成本加入合同报价中(而非将融资利息单独列于合同价格之外,这样无法获得保险保障),以保证承包商最终收到的款项不低于签订现汇合同项下对应的现汇金额。

(3)建议将融资与保险落实列为商务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责任生效、应收账款卖断协议已签署等,防止出现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已经开始投入,但因为后续无法落实保险与融资给承包商造成损失,陷入被动。

(4)尽可能对工程量单确认进行独立性约定。在实践中,工程承包企业通过与业主沟通谈判来实现对工程量单进行独立性约定。如在合同中设置类似表述“All payment orders shall be paid by the Employer without any deduction,counterclaim,set-off,abatement,defense, compensation or the like which Employer may have against the contractor notwithstanding any argument or dispute in relation to the contract which may exist between the Parties. ”如无法就工程量单独立性约定与业主达成一致,也可采取其它保障措施来规避每笔已确立债权款项未来被业主拒绝按期支付的情况,如采取远期信用证或独立银行保函的方式,就开证行/保兑行信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向融资银行进行福费廷融资。通过合理利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的独立性,来适度规避业主对已确立债权工程款的扣减或不予支付风险。

此外,工程承包企业应提前与会计师、审计人员沟通,充分说明无追索保理协议回购条款以及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免责约定,请其按照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认定应收工程款“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