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国外开发市场、开展贸易、承揽工程或投资,一般需要在东道国注册公司,根据各国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的不同,以及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需求,可选择不同的设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代表处:一般用于代表总公司在当地发布信息、联络、促销、质量控制的活动,不是独立法人。有些国家要求代表处在注册时需要汇入一定数额的资本,例如,菲律宾要求设立代表处需汇入3万美元的资本金。代表处的设立一般较为简单,但其所受的限制也较多,比较典型的限制是代表处一般不得在当地取得收入。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在当地的延伸。分公司允许取得收入,注册时根据当地法律要求需认缴或实缴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分公司在当地经营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将由总公司享有和承担。
子公司:是母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实体,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控股股份,或根据协议而取得决定性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在东道国依据当地法律设立,最常见的设立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一般仅对合伙企业的股东征收所得税,不存在二次征税(即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向母公司分红,母公司需缴纳红利税)的问题。
合资合营公司:在东道国当地设立,可引入当地合作伙伴与其他共同投资者,适用于市场开发到项目开发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分为两种形式:股份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股份式合营企业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自己的章程和独立法律人格,股东按股出资、分配利润。契约式合营企业类似于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有时存在期限较短,可能成为股份式合营企业的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