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PC的基本模式是,业主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等任务一次性发包给建筑业企业,由建筑业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最后向业主交出一个达到运营条件的工程项目,因而又被称为「交钥匙工程」

2、从经济实质上看,EPC强调的是承包方的一揽子工作模式,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关于工程总承包的界定是一致的。

3、因此,EPC不是新模式,新业态,而是一种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的模式,与原来的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增加了一个设计环节。

4、从发包方的角度看,政府等非经营型业主更愿意将基础设施的建造全过程交由承包方承担,因此PPP模式和EPC模式多呈伴生关系。

5、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6、《河南国税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六》问题四: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请问EPC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答复:EPC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需要针对EPC合同中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即按各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额。

7、深圳国税口径:

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8、广东国税口径:

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如EPC总承包工程,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9、笔者观点:

EPC模式下增值税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税目,也就是说,是按照混合销售原则统一以建筑服务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兼营原则分别以货物、建筑服务、设计服务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处于价值链中间环节的纳税人,本身不承担税负,其销项税额是自业主收取的,其进项税额是代供应商垫付的。

因此,对于政策不明朗的业务,具体税目的确定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投招标工作中贯彻价税分离的原则。

如果统一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业企业的含税报价应为:

货物、建安、设计不含税报价×(1+11%)。

如果按照兼营原则缴纳增值税,建筑业企业的含税报价应为:

货物不含税报价×(1+17%)+建安不含税报价×(1+11%)+设计不含税报价×(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