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索赔程序
在EPC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因雇主原因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借有效证据、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提出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工期或其他方面的合理要求,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根据合同条件,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商向雇主发出索赔通知,就索赔事件和情况进行说明。
2.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也无权获得追加的付款,雇主免除有关索赔的全部责任。
3.承包商在向雇主发出索赔通知后,要保存索赔需要的记录资料,雇主可随时检查记录资料,并要求承包商进一步增加相关记录资料。
4.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42天内,承包商向业主提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增加的付款。
5.如果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承包商每月向雇主提交一份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误时间和付款。
6.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商向雇主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7.雇主在收到承包商最终索赔报告后42天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雇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并在42天内对索赔的原则做出回应。
8.在每次进度款支付中,承包商有权得到合理、有依据的索赔付款额。
9.雇主以“确定”的形式,确定承包商的竣工时间是否延长,确定承包商是否有权得到额外的付款。
在EPC项目的索赔过程中,承包商要特别注意索赔的时效性,即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提出索赔通知。在索赔通知中,要就索赔的事项进行说明,同时明确告知雇主承包商就该事项保留索赔权,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42天之内,必须就该事项要索赔的工期和费用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除就索赔事项进行说明外,还要就索赔所参考的合同条款进行引用,就拟索赔的工期和费用计算依据进行合理的阐述,最后提出总的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六、竣工试验程序
为确保EPC项目工程或单位工程达到“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性能,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时,承包商要通知雇主和雇主代表,对拟移交雇主使用的工程进行竣工试验,该竣工试验标准和试验程序在合同及“雇主要求”中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1.竣工试验前,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交拟验收移交工程的“竣工文件”和“操作维修手册”。
2.承包商提前21天将竣工验收的日期通知雇主,除非另有规定,竣工试验应在通知日期后的14天内进行,具体日期由雇主确定。
3.启动前试验,也称为单机调试,包括适当的检验和单机性能测试,以确定生产设备能安全承受下一阶段的试验。
4.启动试验,也称为联机调试,包括整个工程各系统联动试验,以确保工程各系统的正常运行。
5.试运行,在启动前试验和启动试验结束且达到试验要求后,工程即可进入试运行阶段。工程在试运行阶段生产的任何产品应属于雇主所有。
6.在工程进入试运行阶段且稳定运行状态下,承包商应通知雇主,告知工程已可以做任何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试验,已证明工程符合“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和履约保证。
7.在竣工试验满足“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性能后,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一份试验结果的报告。
七、“移交证书”申请程序
在EPC项目管理过程中,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试验后,承包商向雇主提出颁发“移交证书”的申请。雇主在收到承包商申请后,向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确保该工程或单位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结束误期损害赔偿的潜在责任,将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并向雇主提出履约保函和质保金的释放申请。
1.承包商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移交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雇主发出颁发“移交证书”的申请。若工程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单位工程向雇主申请“移交证书”。
2.雇主在收到承包商申请后28天内,应向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注明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日期,并对工程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甩项工作进行描述。
3.如果雇主拒绝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的申请,雇主要说明理由,并明确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前承包商需要完成的工作。承包商在根据雇主要求进行整改后,再次提交申请。
4.如果雇主在28天内既未颁发“移交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工程或单位工程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移交证书”视为在以上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
在“移交证书”的申请程序中,第4条“如果雇主在28天内既未颁发‘移交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工程或单位工程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移交证书’视为在以上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
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移交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雇主总是要找出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移交证书”的签发工作。FIDIC的EPC合同条款已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在具体的条款设计方面已对承包商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承包商要积极利用这些保护承包商的合同条款,尽快完成移交并获得雇主签发的“移交证书”。
八、争议解决程序
在EPC项目管理过程中,争议通过争议裁决委员会(简称“DAB”)裁决和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争议发生后,合同一方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提出拟将争议提交DAB裁决的意向后28天内,双方联合任命一个DAB。
2.DAB应有适当资格的人员组成,如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规定的话,DAB应由三人组成。双方各推荐一人,报对方认可,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名成员,此人为主席。
3.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就DAB的任命达成一致,应另一方或双方请求,根据合同专用条款指名的实体或官员,经双方协商后,担任DAB委员,且该任命是最终的,也是决定性的。
4.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争端,包括承包商对雇主的任何证明、确定、指示、意见或估价发生争端时,双方在任命完争端裁决委员后,一方将争端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DAB,并抄送另一方。
5.双方迅速向争端裁决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关的设施,方便DAB作出裁决决定。
6.DAB在收到委托后84天内,或由DAB建议并经双方认可的期限内,就争端做出裁决决定。如果有任何一方未能付清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则裁决委员会有权不提交其裁决决定。
7.DAB的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照执行。
8.如果任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该决定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并说明争端的事项和不满的理由。除非任何一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否则任一方无权将争端提交仲裁。
9.在收到DAB的裁决决定后,如果任一方未在28天内发出不满的通知,则该裁决决定是最终的,且对双方有约束力。
10.如果一方对DAB做出的决定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双方在提交仲裁前,应努力以友好方式来解决争端。
11.除非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争端达成一致,仲裁在发出不满通知后第56天或其后进行。
12.如果DAB的裁决决定对双方未能形成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且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也未能解决,则该争端通过国际仲裁做出最终解决。
13.仲裁应遵循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仲裁人员由三人组成,仲裁语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EPC项目的争议解决程序中,为了尽可能规避双方将争议动辄就提交仲裁解决,在争议发生的前期,引入了争议裁决委员会(DAB)和友好协商解决两种自行解决的方案。引入争议裁决委员会(DAB)和友好协商解决两个阶段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引导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减少通过仲裁来解决双方的争议。只有在双方通过争议裁决委员会(DAB)和友好协商解决两种途径都无法达成解决方案时,才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