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若长时间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如何合理有效的取得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给出了一条路径,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01、优先受偿权的特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顺位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即使抵押权设立在先,也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结果。

所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保护承包人利益。

02、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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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应合格。

2.工程不存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如该工程属于涉及公用性、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则不宜折价、拍卖。

3.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应是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承包人。

4.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Tips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全部建设工程价款都在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内,比如:人工费、材料费、利润、税金、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不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中。

04、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方式

1.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2.以非诉程序请求法院直接拍卖。即承包人未经诉讼或仲裁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可行)

3.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实现。包括承包人以自己有关工程款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直接申请执行(折价或拍卖),或直接以欠付工程价款的事实参与其他案件执行中的财产分配。

4.发包方破产的,承包人通过申报工程款优先权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优先受偿。

小结

1.正确计算可以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款项;

2.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避免超过最长期限规定;

3.选择合理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

4.注意部分工程类型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