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及其操作指引,并随后陆续公布了一系列法规和完善管理的政策解答,以此构建了跨境担保外汇监管的综合体系。根据《规定》中的定义: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这一监管体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简政放权,通过取消或缩小跨境担保的登记范围,厘清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具体而言∶

  • 分类监管,将跨境担保结构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 简政放权,29号文发布后外汇局对跨境担保从事前审批和额度管理改为事后登记、事后核查。

  • 担保履约,担保人在担保履约时款项不能正常汇出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外汇责任。

本文主要介绍内保外贷的相关内容。

概念及政策沿革

01、定义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内外外)。通常用于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如下图所示,“内保”是指中国境内银行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的形式既可以是银行保函,也可以是法人保证、抵押、质押等。“外贷”是指境外机构(一般是境外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的融资,也可以指代非融资性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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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管理框架

(汇发〔2014〕29号)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

2.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4.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29号文之后对内保外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带动了中资企业海外投资、融资大力发展,同时外汇局也发现一些异常的跨境资金流动与跨境担保履约,在这些异常的资金流动中,担保人并没有真正的对主体资格、资金用途、交易背景等进行审核,在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前提下也未对上述几点进行尽职调查,甚至有部分内保外贷的债务人和境内的担保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交易背景等方式来套利,投机交易将境内资金转移境外。

03、现行法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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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审核要点

1.对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及对境外债务人穿透性审查,这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境外债务人是被境内居民直接控制,需要审查的文件有:

  • 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敏感行业和地区)/备案(非敏感行业和地区)

  • 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外汇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 银行审查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2)境外债务人是被境内居民间接控制,需要审查的文件有:

  • 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敏感行业和地区)/备案(非敏感行业和地区)

  • 商务部《再投资报告表》

  • 外汇局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 银行审查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2.担保人需对内保外贷的交易背景及资金用途真实合规性审核,主要包括:

(1)一般性要求:资金只能用于境外债务人日常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不得虚构贸易背景或构造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投机性交易。

(2)禁止性要求:境外债务人不得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的而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3.特殊交易需满足的审核要求,主要包括:

(1)境外发债: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有股权关系的要求,即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过间接持股。

(2)衍生交易: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境外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适当授权。

(3)汇发〔2017〕3号文政策问答第二期中明确了内保外贷不得绕开ODI的审批规定:

一是以内保外贷境外融资替代境内机构货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如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境内机构境外股权投资受到限制的,暂停办理相关跨境担保业务,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为银行的,银行不得为此提供担保。

二是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果用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特殊行业的,或者是用于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的,担保人为银行的,银行应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加强审核;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加强审核。并且对内保外贷的资金回流提出了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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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担保合规、合法证明材料2021版《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新增: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如接受反担保的,应切实审核相关押品来源是否符合行业主观部门规定、反担保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单一反担保人用于同类反担保的总规模是否与其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内保外贷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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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以银行为担保人

1.融资性内保外贷

是指担保人为境内银行,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其中,担保人为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债券、融资租赁、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等。

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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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融资性内保外贷

是指担保人为境内银行,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其中,担保人为非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不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

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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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业务,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授权。

02、以非银行机构为担保人

1.融资性担保

指担保人为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债券、融资租赁、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等。

2.非融资性担保

是指担保人为非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不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

3.办理流程:

①担保人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③发生担保履约的,银行为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款购付汇(如有)

④成为对外债权人的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如有)

⑤担保履约项下还款的,银行为担保人办理资金收付及结售汇(如有)

(上述流程中,银行主要涉及履约款购付汇、追偿资金的收结汇业务以及担保履约后提示担保人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03、内保外贷特殊形式

内存海外NRA贷 内保外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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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登记流程

01、签约(变更)、注销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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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1.注意点

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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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金融企业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其对外债权余额应纳入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管理。境内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履约对外债权余额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如果超过50%,可以先为该企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以内之前,该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境内银行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如有反担保人,也应参照此原则办理。

2.审核材料:

①书面申请,包括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办理情况、担保履约的原因、履约资金来源、境外债务人还款计划及未来坏款资金来源等。

②担保履约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保外贷优势及风险

01、优势

1.跨境“增信”,可以帮助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使其境外分公司获得海外融资。

2.内保外贷因贷款主体是境外银行,对境内银行来讲仅仅是一笔表外的或有负债,还能够一定程度上压降境内贷款的规模,穿透贷款用途等问题。

02、风险

1.由于境内外资金成本存在差异,巧用境内外利差或汇差赚取收益,达到套利的目的。给跨境资金流动带来不安定因素。

2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内保外贷作为或有债务,一旦发生境内履约会导致实际的资金流出,例如“8·11汇改”之前不少国内企业强行履约造成资金外逃对我国国际收支及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如管理不慎还可能演变为资产转移的通道。

这种操作方式通常是以境外平台公司为借款主体,以境内资产作为抵押,向境内银行申请内保外贷,但是如果境外债务人未能到期还款,则境外银行会向境内银行提出保函项下索赔。根据保函开立的内容,大多数情况下境内银行必须‘见索即付’,无条件付款,随后再向境内企业进行追索。这个赔付的过程即形成了境内资金的流出。

03、内保外贷处罚案例

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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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从处罚依据来看,一是内保外贷未尽审核责任,二是明知/应知会履约还办了内保外贷(所谓的恶意履约),在历年内保外贷处罚案例中,恶意履约已经成为处罚的经常项目,各家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切记授信流程合规性!

04、内保外贷银行展业注意事项

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银行应该重点分析企业并购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并购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贷款的还款保障性等,从贷(保)前、贷(保)中、贷(保)后三个方面做好全程管理,避免出现保函或备证违约。

2.境内银行要履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实行境内外银行联动,做好资金用途的尽职调查,仔细甄别套利、反洗钱行为的漏洞。

3.合理运用资金回流政策,仔细审查购汇结汇流程,协助客户合理规避汇率风险。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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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外汇局审核重点如下:

01、借款人财务报表

要求提供借款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核查借款人净资产是否足以覆盖还款金额。如不足,外汇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还款来源的具体情况。

02、详细说明

要求申请人披露标的公司的买方和卖方的股东情况,一旦相关股东涉及中国主体,则外管局会要求提供该等中国主体的ODI登记/备案证明。

03、主体证明材料

要求申请人提供借款人、并购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的主体证明材料。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不同地区的经办机构对于申请材料的要求和审核标准可能会有不同,具体项目需以咨询当地外管局了解到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