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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广东266家售电公司将被强制退市。相比2021年4月辽宁37家售电公司首次大规模退市在极不平静的国内售电市场引起的哗然,此次广东售电公司强制退市的消息并没有引起太大的舆论风暴。广东省近45%的售电公司因工商注销和三年内未开展业务而遭遇清退,让我们看到广东坚定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和壮士断腕的勇气,也见识了售电市场竞争的残酷和惨烈。一方面面对推陈出新的政策更迭、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售电公司能否找到并发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势必其关乎生死,也将影响整个电力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另一方面部分试点尚未大规模发展售电公司。这就引发了系列的疑问,电力市场到底需不需要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售电业务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售电公司正在经历大浪淘沙式的洗牌

2015年以来,作为三放开任务之一,售电业务放开是新一轮电改的重要目标,被寄予厚望。7年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作用明显增强。在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大幅提升和《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利好政策的推动下,很多人看到了市场红利,蜂拥而入注册售电公司。2016年,售电公司数量井喷式增长,从当年5月份的559家急剧增至年底的5410家。截至2021年底,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注册售电公司4989家。售电市场的发展,对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力用户入市,从而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近年来售电公司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相当数量的售电公司未能抢抓机遇发展核心竞争力,没有意识到电力现货市场带来了真正的市场化改革,始终处在粗放式管理发展阶段,盈利模式相对单一,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企业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导致无法实质开展业务而沦为“僵尸企业”。本应发挥“鲶鱼效应”的售电公司大部分“失活”,曾经一度让社会资本趋之若鹜的售电业务,如今却使许多身在其中的售电公司进退两难、踌躇不前。以此次“暴雷”的广东为例,2017-2021年省内注册的售电企业数量分别为374、412、436、477、507家,而其中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售电公司开展了交易,独立售电公司中开展交易的比例还更低。据悉,此次强制退市不仅是广东,在加强售电公司管理的要求下,全国各地都在开展相关核查和不满足准入条件公司的清退工作。国网范围内售电公司数量最多的山东省,注册的售电公司达1000余家,但正常开展业务的仅有86家;陕西在对当地售电公司注册信息核查中,发现部分售电企业从业人员缺少社保缴费记录、技术支持系统缺乏认证等问题。一轮清洗过后,全国近五千家售电公司还能留下几何尚未可知。成熟、健康、活跃的售电市场,对售电公司的需求不是庞大的数量,而是质量。虽然大浪淘沙、去伪存真的过程让人唏嘘不已,但是“减掉赘肉”有助于防范化解市场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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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广东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情况

正确理解售电公司作为风险管理者的核心业务

售电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大规模僵尸售电公司被清退,是电力市场改革的与时俱进,也诠释了“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在售电市场同样适用。从事售电业务并非一手拉着发电、一手拉着用户,作为中间商挣差价这么简单,而是需要走“心”,正视核心业务,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售电业务的核心是提供避险服务。按照中发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售电业务包括购售电业务和增值业务。但经过多年发展,当前售电公司的主营业务依然是购售电业务。市场上出现的一些售电产品策略,如按峰平电保底、服务费按比例收取、一口价、保底+比例等各种组合,其中涉及的保底(限高)和一口价(固定价格)本质上都出现了避险业务的特征,即维持用户用电价格水平的稳定,批发市场价格的波动由售电公司承担。在电力市场中,售电公司从批发市场购电,再售予用户,售电公司自行承受来自政策环境变化、购售电交易电量偏差和价格波动、交易过程中操作失误等种种风险,避免缺乏专业知识和交易能力的用户直接暴露在交易品种多、交易频度高、价格变化快的批发市场当中。高卖低买则盈,高买低卖则亏,正如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同时承担投保人对应额度的风险损失,售电公司承担价差风险也享受风险收益。归根结底,购售电业务的核心就是为用户提供避险服务。

由于售电业务的核心是提供避险服务,高风险便是售电公司的天然属性。售电业务最早起源于19世纪。初期大部分国家的售电业务是由垂直一体化的公用事业单位或者电网公司独有,直到1990年美国、英国、新西兰等国家为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竞争作用才相继开放售电业务。正如亚当·斯密关于“推动经济增长的最根本原因是劳动分工的日益深化和不断演进”的论述,由于绝大多数电力用户缺乏电能生产成本、电力市场交易等专业知识,需要专业化公司代其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购电,适应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售电公司应运而生。从社会分工来看,售电公司作为电力市场的风险管理者,并从提供的避险服务中获利。所以,售电公司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就是其核心竞争力。如其不能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履行好售电市场风险管理者的角色,终将难以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

售电业务常见的理解误区

在理解了售电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后,一些困扰我们的疑问也就迎刃而解。

电网代理购电是否属于售电业务?代理购电是国家发改委1439号文和809号文对电网企业提出的新要求。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的用户可委托电网企业代为向发电企业购电,用户与电网企业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应签订代理购电合同,而非供用电合同,电网企业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类似于“免费的跑腿儿”,用户的买卖关系仍然是与发电企业形成的。代理购电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价格波动风险也由用户自行承担。与传统计划模式下电网企业赚取购销差价不同,也与承担价格变化风险的售电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电网代理购电并不是售电业务。

售电公司能不能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再传导给其代理的用户?如前文所述,购售电作为售电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其主要的盈亏来源。售电公司与用户所签的合约价格中已包含了风险成本,所以不论其从批发市场购电承担了多大的量价波动风险,都只能按照原合同约定的量价向用户销售。因此,售电公司正确的管理应该是将风险成本在与用户的合同价格中一并体现,但绝不能在合同之外再额外传导至用户(合同中约定了风险共担机制除外)。

相比单一用户,售电公司购电是否一定更便宜?在不考虑参与市场的专业技能水平的情况下,相较单一用户,售电公司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发挥规模效益。首先,通过代理用户内部间的利益分配,用电曲线整体偏差风险得到平抑;其次,售电公司打包众多用户的电量进行交易,议价能力远远大于年用电量较小的单个用户;最后,售电公司有着专业的现货、中长期和金融风险管理队伍,较之个体的用户专业化水平高,管理风险的能力强。但是这是指相对于用户直接从批发市场购电的价格水平低,并不是指相对于原有目录电价的水平低。特别是极端情况下,售电公司也有看走眼的时候,甚至规模效益也伴随着更大的风险。售电公司需一力承担因一次能源短缺导致的价格上涨、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用户用电量同向偏差、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和阻塞费用分摊等风险。若售电公司精细计算相应的风险成本,并将其融入给用户的价格,其价格水平可能照样高于用户的目录电价。

售电公司直接与用户结算,用户欠费风险是否会增加?目前国内市场售电公司与用户签订合约,但结算还是由电网公司完成,用户向电网缴纳电费,很重要的原因是售电担心缺乏催缴电费的手段。国外成熟电力市场中售电公司与用户的合约没有第三方参与,售电公司可以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如德州电力市场零售商直接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并定期向其发出付账账单。售电公司是直接与用户结算,还是通过电网与用户结算,就用户欠费风险而言,其主要取决于两种模式下电网向用户催缴电费的动力和措施是否有显著改变。只要电网企业有回收输配电费等中间环节费用的诉求,便会按照目前法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用户侧电费回收。

售电公司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2021年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可谓是风急雨骤。继工商业销售电价目录取消、新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再为加快各地现货市场建设添薪续力,也给售电市场建设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售电公司管理更加严格,要求售电公司加强风险管理。近两年,随着电力市场改革进入深水区,加之燃料成本大幅波动,不少地方出现批零倒挂现象,部分售电公司亏损严重,破产跑路亦有发生。为有效化解市场风险,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11月出台《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与已经执行了5年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相比,新办法更加注重对售电公司的动态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对连续3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强制退出,并要求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制度,从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以及信用方面对售电公司施加“紧箍咒”。目前全国多地正密集清退“僵尸”售电公司,强化售电市场风险管理也将成为常态。

现货市场建设如火如荼,对售电公司提出更高要求。

当前,省级电力现货市场中第一批8个试点均已完成连续结算试运行,多个试点正进行全年连续结算试运行;第二批6个试点加快推进并有多个试点开展了模拟或是结算试运行;试点外的其他省份也在紧锣密鼓加快市场建设,计划按要求在今年年底进行模拟试运行。省间电力现货市场长效发挥资源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作用,“无现货不市场”的发展态势已悄然成形。然而,现货市场运行对售电公司而言,将是一个残酷的“抗压”测试,要求市场主体更专业、更敏锐、更具风险防控能力。通过承诺客户低电价争取客户,采用中间商挣差价的商业模式将难以维系。

工商业用电全部入市,形成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202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取消目录销售电价,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标志着我国电价改革迈入新阶段。工商业目录电价取消,也将推动百万数量级工商业用户入市,售电公司的市场空间一时间增大数倍,对激发售电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稳定、电费支付情况良好,算是电网企业的优质用户。但其单体规模小、数量多、缺乏适应现货市场交易的表计等硬件的客观条件,也给售电公司争取这部分用户带来巨大的计量成本与管理成本。这需要售电公司在诸如帮助用户实现柔性负荷、综合能源服务等方面创新管理模式、提升专业能力,也将推动售电公司管理分层分级和业务走向分化。

关于售电市场发展的建议

市场起步阶段,售电公司投资者来源甚广,风险管控能力参差不齐。随着电力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竞争日趋激烈,部分售电公司业务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缺陷暴露无遗,也为其服务的用户和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关联风险。因此,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售电业务,做好售电公司的风险管控将至关重要。

推动售电公司业务分化、分级管理。

国家要求强化对售电公司的动态监管,但面对全国数千家售电公司,若面面俱到将让有限的监管资源显得捉襟见肘。可考虑通过对售电公司经营风险、技术水平、服务内容、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将售电公司分成一级售电公司和二级售电公司两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重点严格监管一级售电公司经营范围内可能威胁系统安全、产生金融风险的行为。如此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将有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监管均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其中,一级售电公司可以在批发市场参加中长期和现货交易购电,也可在零售市场售电,承担的风险等级高。因此要求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展现货交易的软硬件设备,根据其申报的年售电规模确定其需要缴纳的履约保函金额,并赋予其自愿选择电费结算方式的权利。要针对其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要求其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均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服务该类用户所需的技术能力,并接受来自电力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关键系统接入电力监管系统。二级售电公司则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只能在二级市场向一级售电公司购电,并由对应的一级售电公司代理其用户参与交易,或者作为居间代理商开展售电代理服务,不具有电费结算权利,经营风险低。因此,注册资金、履约保函缴纳以及人员技术要求均可相对宽松,可由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类似于小区里的小卖店对大型商场的补充,二级售电公司主要通过增值服务聚拢用户,承担着发掘用户需求、增强市场活力、开发新型售电商业模式,以及提升售电服务质量的重任。

明晰代理业务和售电业务的区别。

在国家已出台的有关售电的各类政策文件中,关于售电公司与用户之间交易关系的表述常是售电企业“代理用户购电”和“向用户售电”并存,售电公司的市场定位不够清晰。受此影响,各地售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合同也未明确两者之间为“居间代理”还是“买卖”关系。但民法典对二者有明确的界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明确售电公司代理业务和售电业务的区别,有利于化解售电公司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也有利于对售电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售电公司是按照销售业务执行13%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服务业执行6%税率缴纳增值税,允许哪些售电企业向电力用户直接收取购电费用将得到进一步明确。

做好风险管理者的风险防控。

在现货未运行、电力供需相对宽松的市场初期,电价处于较低水平且波动风险较小,以致售电公司普遍忽视甚至无视市场风险。而今,电力供需形势紧张,一次能源价格持续高位,电力市场价格受可再生能源出力波动影响瞬息万变,售电公司的市场风险剧增,亟需加强售电公司的风险管控。一方面,售电公司自身需要深入全面提升交易能力,把握批发交易及零售定价在规则和交易策略上的风险点,分析研判市场价格趋势,理性分析市场盈利空间及风险,合理控制交易规模,避免不计风险成本盲目恶性竞争。对当前阶段不可预测、不可把控的风险,在零售定价时充分分析评估可能存在的亏损风险空间,并将其作为风险溢价加到零售合同中。另一方面,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场运营机构需在规范售电公司准入、退出及资质管理,落实好企业信用、履约保函等机制的同时,创新思路,建立和营造适合风险管理者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降低售电公司经营风险。如前文所述的一级售电公司,必须同时参与电力批发和零售市场。考虑这两种市场的电费结算方式与周期差异将对其经营产生巨大的影响,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将缩短结算周期作为降低市场结算风险的一种手段,以此降低可能导致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违约风险。

明确售电公司的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长期以来,售电公司是属于电力企业由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还是属于市场经营主体由工商管理部门监管,始终没有正面明确。这也将带来售电业务在监管上出现真空地带。虽然新出台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提出,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但各部门具体监管分工并不明晰,未来售电公司的风险管控和生存发展问题仍将面临“可管可不管,最终无人管”的尴尬境遇。或可考虑由政府设立“不管部”,专属管理市场风险,一旦涉及相关业务,可全权负责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以“不管部”之名,行具体管辖之实。

综上,电力市场化改革需要售电公司,时至今日,售电公司的作用已经深入人心,随着市场建设的深入,其避险作用的发挥会越来越明显。风卷云舒、时势更迭,广东售电公司的退市潮或许只是初潮来试,但对于敢于迎风破浪的弄潮儿,退市潮背后将是任其驰骋的广阔海域。在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进入长周期甚至连续运行的今天,售电公司需要理性正视市场风险,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履行好售电市场风险管理者的职能,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