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 “哈萨克斯坦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拥有十分丰富的自然资源。哈萨克斯坦与我国相邻,是我国企业在中亚地区最重要的投资国之一。当前,有大量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从事投资业务,尤其是在能源领域。为实现哈萨克斯坦低碳经济的目标,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在新能源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仔细研究哈萨克斯坦的新能源政策,对于中国在哈能源企业切实履行企业责任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哈萨克斯坦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框架
哈萨克斯坦2016年11月4日正式批准加入《巴黎协定》,作出了2030年之前温室气体排放较1990年的水平减少15%的无条件承诺,以及在获得国际社会帮助的情况下,指标达到25%的有条件承诺。
哈萨克斯坦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框架除《巴黎协定》之外,还包括2012年12月14日前国家领导人纳扎尔巴耶夫提出的《“哈萨克斯坦 -2050”战略:国家编制的新的政策方针》以及2018年2月15日第636号总统令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5年前战略发展规划》。
哈萨克斯坦法律关于碳排放的相关规定
哈萨克斯坦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碳预算、碳配额和对设备经营者的管理来实现的。与碳排放有关的最重要的法律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该法典全面而细致地规定了哈萨克斯坦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各方面内容,其中第8章规定了环保许可制度;第20-1章规定了国家碳排放与温室气体吸收评价制度,包括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登记制度、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吸收清单、国家碳排放单位登记以及认证和核查等内容;第45章规定了国家对温室气体和消耗臭氧物质排放的管制等内容。除此之外,哈萨克斯坦《行政处罚法》及《刑法典》也规定了违反温室气体排放及污染环境应承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哈萨克斯坦新能源潜力与政策
一、哈萨克斯坦新能源潜力
哈萨克斯坦有潜力巨大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能、水能、太阳能以及地热能,其潜力分别为:风能9200亿kWh/年、水能620亿kWh/年、太阳能25亿kWh/年、地热水4.3GW。
哈萨克斯坦所有可再生能源中,风能的潜能是最大的。哈萨克斯坦大约有50%的领土在30米高度的风速能达到4m-5m/s。风能最大潜力位于里海区域-阿特劳州和曼格什套州以及北哈州和南哈州。据资料显示,至2030年底前哈萨克斯坦的风能潜能将达到8200亿kWh/年。
哈萨克斯坦水力发电量位列总发电量的第2名。根据2017年的数据,约占总发电量的10.9%。哈萨克斯坦的水力潜力在独联体国家中位列第3位。根据评估,哈萨克斯坦的水力潜能约1700亿kWh/年,可开发的为620亿kWh/年。中等及较大河流的潜力为5 50亿kWh/年,小河流的潜力为76亿kWh/年。其中可用于开发水力发电站的约80亿kWh。哈萨克水能资源遍布哈萨克斯坦全境,但有以下几个特别丰富的地区:额尔齐斯河流域及其支流,东南部伊犁河流域以及南部锡尔达里亚河、塔拉斯河和楚河流域。根据2017年的数据小型水力发电站发电量约6.49亿kWh。
哈萨克斯坦太阳能有特别巨大的潜力,据评估约为25亿kWh/年,光照时长约2200h—3000h/年(南部区域可达2500h—3000h/年)。
哈萨克斯坦还有巨大的地热资源潜力。40℃—1 00℃范围内的地热资源自然储量评估约有10.275万亿m3的水能以及6800亿kcal的热能。地热能主要分布在西哈萨克斯坦,约占总数的75.9%,其次是南哈萨克斯坦,约占总数的15.6%,再次是哈萨克斯坦中部,约占5.3%。最有开发潜力的区域为哈萨克斯坦南部及东南部阿雷斯、阿拉木图以及扎尔肯特自流水一带。
哈萨克斯坦是世界上主要的粮食生产国之一,每年产生大量的农业废料和生活垃圾,特别是在阿拉木图州、东哈萨克斯坦州、让姆贝尔州、康斯塔耐州、阿克莫林州以及卡拉干达州。哈萨克斯坦稳定的生物能源是动物产品废料。目前,哈萨克斯坦总的可利用的废料数量及其地理分布尚无详细数据,废物和残渣的生产性利用还很薄弱,比如开发生物能原料等。当前,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正在着手评估哈萨克斯坦的生物能源潜力。
截至 2019年,哈萨克斯坦共有可再生能源项目75个,其中风能项目16个,太阳能项目23个,水力发电项目34个,生物能项目2个。2019年第2季度统计总发电量683.6MW,其中风电站232MW,小型水电站200.3MW,太阳能电站250MW,生物能电站1.3MW。
二、哈萨克斯坦新能源政策
1.宏观政策
为了更好地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于2009年7月4日颁布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并于2021年7月1日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法共4章12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国家监管,第3章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第4章为最终和过渡性条款。该法规定,国家在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主要方针为:
(1)为可再生能源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创造有利的条件;
(2)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和/或热力生产;
(3)根据企业法典向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设计、建造和运营商提供投资优惠;
(4)为可再生能源设施有效融入统一的电力、热力和电热市场创造有利的条件;
(5)促进履行哈萨克斯坦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国际义务。此外,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哈国政府还针对每一种可再生能源批准了为期15年的固定费率,该固定费率每年根据哈国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指数化调整。
2013年5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出“向绿色经济转变 ”的理念,根据该理念, 2050年之前可替代性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在发电结构中应各占50%,其战略性发展目标为:2020年底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3%;2030年之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10%;此后努力实现可替代性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50%。
2018年2月15日,第636号总统令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5年前战略发展规划》规定, 2025年之前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要占总发电量的6%。另外,哈萨克斯坦对新能源项目还有以下政策:
(1)保证投资者根据与“支持可再生能源财务核算中心”签署的合同,按照拍卖价格15年内购买全部可再生能源;
(2)拍卖价格根据汇率及需求情况每年进行指数化调整;
(3)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免除可再生能源输电服务费;
(4)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具有电能转换过程中调度的优先权;
(5)输电企业不得以网络未准备好为由拒绝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接入;
(6)改造和扩建网络的费用由输电企业承担;
(7)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拍卖预留土地和网络接入点。
2.投资优惠
根据哈萨克斯坦《企业法典》的规定,哈国政府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给予不同的投资优惠。投资项目主要分为一般投资项目、优先投资项目和专门投资项目。根据哈萨克斯坦2016年1月14日第13号政府令,电力和气体燃料的生产已经列入优先投资项目框架内,因此新能源项目可享受以下投资优惠:
(1)在投资合同有效期内,自投资合同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除进口工艺设备及配件的关税;
(2)优先投资项目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情况在5年内进口工艺设备、原料及材料备品备件免征关税;
(3)进口2018年2月27日哈萨克斯坦投资发展部第140号部长令确定的以及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和/或哈萨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投资框架内的原料和材料免征增值税;
( 4)国家实物援助(土地区块、建筑物、设施、机器以及设备、计算机、计量仪器和装置、交通工具等),实物援助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并必须获得地方管理机关的预先同意。投资优惠的申请及要求按照投资发展部2015年11月30日发布的第 1133号部长令执行。
3.电力行业法规及其相关要点
哈萨克斯坦电力行业最重要的法律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电力法》,该法于2004年7月9日正式颁布,并于2021年7月1日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国家在能源领域的监管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国家对费率的调节;消除电能项目的垄断及私有化;国家对发电、输电、技术调度和用电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效益进行监督;电力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化;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用预算资金对供热系统的建设、改造和现代化提供信贷;对供热系统的建设、改造和现代化进行补贴等。
除此之外,上文提到的《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法》也有有关电力方面的规定。
4.电价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最高电价和平衡电价上限由售电方面的能源生产组织集团确定,每7年或者必要时进行调整。有特殊原因,例如成本提高,能源生产组织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调整电价,但一年不能超过一次。
根据哈萨克斯坦《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法》的规定,“支持可再生能源财务核算中心”对可再生能源设施生产的电力进行集中购买和销售,并供应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统一电力系统的电网。具体电价由“支持可再生能源财务核算中心”根据授权机关批准的定价规则确定。电价分为固定电价和拍卖电价。固定电价是拍卖条例生效之前通过与“支持可再生能源财务核算中心”签署合同的方式执行。当前所执行的固定电价是2014年6月12日哈萨克斯坦第645号总统令确定的。每年会根据汇率及市场情况进行指数化调整,调整后的电价会公布在“支持新能源财务核算中心”的网站上。拍卖电价是根据拍卖结果确定的电价,国家会对拍卖电价设定上限。
哈国新能源政策法规变化应对建议
一、传统能源投资类企业
根据《国家层面最新确定的贡献》(ОНУВ),哈萨克斯坦在2030年前达到减排15%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采取十分严格的管控措施,包括通过温室气体排放定额和贸易制度加强温室气体调控以及征收碳税等。一旦ОНУВ正式实施,各能源投资企业可能面临更为严格的环保监管以及更高的运营成本,加之哈国环保部门历来存在一定的执法随意性,ОНУВ还可能给环保部门随意执法提供更为充分的理由,增加项目运营的法律风险和商务风险。
因此,各能源投资企业一方面应时刻留意哈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并严格遵守哈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申请排放许可,严格按照排放许可实施温室气体的排放,同时加强节能减排措施,切实履行一个负责任企业在环保方面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鉴于目前哈萨克斯坦尚未正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能源投资企业面临的排放纠纷大多为与环保部门关于是否超标准排放问题的纠纷,因此能源投资企业首先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相关检查,其次对于违法开具行政处罚单的行为主动提出行政复议及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新能源投资类企业
2022年开始,哈萨克斯坦将步入节能减排关键时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频繁变化不可避免。新能源投资企业应随时顺应哈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本企业的经营策略,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合规。与此同时,鉴于哈国新能源市场刚初具规模,尚未完全建立起新能源技术相关的行业标准及规范,新能源投资企业还应时刻关注世界范围内新能源行业的技术标准更新情况,预判哈萨克斯坦未来新能源技术的发展方向,提前做好相关准备,有备无患。随着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和产能的增加,国家应该会在完善电网智能化管理以及储能配置方面逐渐投入大量工作。因此,新能源投资企业对上述技术革新情况要有所了解和研究,为本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新能源领域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扫清不必要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