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以来,缅甸已经颁布了旨在促进对缅甸投资的300多项法律。这些法律包括2016年《缅甸投资法》以及2014年《缅甸经济特区法》。但是,缅甸的项目融资发展相对较晚,主要是自外国银行于2015年注册分支机构才开始。
一、抵押担保
不动产适用的抵押形式如下:
第一,实践中,如果土地是可转让的,以“按金地契抵押”或“简单抵押”最为常见,并以注册或公平抵押的方式收费;
第二,转让土地租赁协议;
第三,若抵押权人是外国人,境内担保代理协议也可以进行抵押。
动产的抵押形式包括:担保转让协议(抵押、浮动抵押或固定押记的组合);抵押贷款;费用(例如,账户费用);可诉索赔的转让(如保险转让、购电协议转让);浮动抵押;质权人占有的质押。同时,动产抵押可根据《合同法》、《缅甸注册法》、《缅甸印花法》、《财产转让法》等法律强制执行。
其他形式的抵押包括:负抵押(在贷款协议内需约定);股份质押(股份质押协议);以及境外代理,包括担保、股权支持协议、外国银行账户的转让。
一般而言,外国人不得拥有或取得不动产的任何权益,包括在缅甸拥有土地。但是,外国人可以租用土地并续租。根据缅甸《公司法》,经缅甸投资委员会(MIC)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租赁土地或建筑物,且最长期限为50年外加两次10年的续租,在发展中或偏远地区甚至可授予更长的租赁期限。如果要将土地租赁权抵押给外国人,那么必须由缅甸银行作为担保代理人代表外国银行或投资者,并经MIC批准。
缅甸《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票质押制度,但要求每家缅甸公司自2018年起,都存有一本股份登记簿,以便进行股份质押情况的检查。
进行抵押担保须在签署日期之前或当日缴纳印花税和登记费,但担保文件存放于海外或由政府机构监管的情形除外。若是在缅甸境内签署的文件,则必须在签署日期之前或当天加盖印花税;若是在国外签署的文件,则必须在进入缅甸后三个月内缴纳印花税。新《登记法》规定不动产抵押和转让等担保文件必须进行登记,但存在特定例外。每一项担保品都必须在独立的担保文件中单独注明。
此外,投资和公司管理局(DICA)推出了公司注册和其他业务的线上流程,而缅甸《公司法》具体规定了哪些文件需要在DICA注册以及其所需完成的时间。如果在缅甸境内签署,那么应在签署后28天内完成;如果协议各方均于海外签署,则须在文件进入缅甸后28天内完成。
二、外汇和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1.对外汇的限制、控制、费用和税收
缅甸《外汇管理法》对账户支付设有一定的限制。根据项目投资的性质,存在两种类型的MIC批准:即获取“MIC许可证”或得到MIC的背书支持。除了《外汇管理法》,缅甸还有两项关键的投资法:《缅甸投资法》与《缅甸经济特区法》。《缅甸投资法》对项目享受税收和非税收激励措施需履行的义务、可在境外汇出的资金类别以及征收担保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同时,其取消了当地雇员雇佣率的要求,使外资引进劳动力更富弹性。《缅甸经济特区法》于2014年颁布,适用于所有经济特区。其要求每个经济特区设立一个中央机构、中央工作机构和管理委员会。一个经济特区内部分为:自由区、商业开发区、促进区和其他区域。经济特区内的投资者可获得第四部分所述的激励措施。
2.投资回报
对外国投资者境外支付或资本汇回的限制包括外国投资者于缅甸中央银行和MIC(如适用)进行贷款或股权投资的登记、支付所有缅甸到期税款,以及根据适用的双重税收协定缴纳预扣税。
3.外汇收入
缅甸法律并未要求将外国收入汇回本国。如果外国收入汇回缅甸,经缅甸中央银行批准,可存入外币账户。经缅甸中央银行同意,项目公司可以离岸设立并维持外汇账户。
三、外国投资问题
1.投资限制
缅甸目前与印度、老挝、马来西亚、韩国、新加坡、泰国、英国、越南签署了双重税收协定,与中国、印度、日本、老挝、菲律宾、泰国、越南、韩国、科威特、印度尼西亚、以色列、美国、东盟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
根据多数双重税收协定,利息的预扣税一般为10%,但缅甸计划和财政部对预扣税率进行了具体规定:对支付给居民和外籍居民的利息没有预扣税,对外籍非居民的利息则有15%的预扣税。外国银行和缅甸银行收取的利息最高限额为10%,但也存在介于8%至13%(缅甸中央银行网站上公布的最高限额)之间的例外。而根据《缅甸高利贷法》,如果法院有理由认定项目利息过高,法院可以重新开始交易或设定新的义务,但是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发生。
2.保险限制
过去,企业只能从缅甸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如今,2017年《缅甸投资法》和缅甸投资规则开放了投资者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近期,缅甸保险公司也向缅甸当地公司发放了牌照,但目前尚不清楚该牌照是否涵盖承包商一切险(CAR)、延迟启动和营业中断的标准保险。《缅甸保险法》允许在缅甸境内和境外的再保险制度,缅甸计划和财政部也称缅甸保险公司会提供再保险。此外,项目资产的保险单应向外国债权人支付,但前提是外国债权人的投资已经过核准和登记。
3.对雇主、雇员、设备的限制要求
缅甸放宽了对于外国工人引进的限制。由于以前的《外国投资法》所要求的当地雇员雇用率已被取消,外国投资者的雇佣灵活性变得更大。但是,外国雇员必须获得签证,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求其必须获得“居留许可”。《缅甸投资法》则保留了关于当地雇员招聘和能力培养的规定。
对于项目设备的进口应缴纳关税,但是某些项目设备的进口在缅甸可能会受到限制。
四、外国投资的财政待遇
在缅甸,项目的免税期和激励措施不再自动取得,而应由投资者单独向MIC申请免税,MIC将根据投资的地理位置、行业进行自由裁量。虽然《缅甸投资法》项下的免税规定仍然有效,但仍需根据MIC的决定以及MIC通知的相关规定授予投资者激励措施。
缅甸引入新的分区制度,对某些地区或区域的投资给予不同的企业所得税豁免。在新的分区制度下:1区(代表缅甸最不发达地区)将获得最多7年所得税免税期;2区将获得长达5年的免税期;以及3区(代表缅甸最发达地区)可获得最多三年的免税期。
上述免税待遇也将取决于该项目是否落入“经济特区”范畴。在经济特区内的投资者可获得以下优惠政策待遇:①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②土地租赁期为50年,可续租25年;③免税区内业务和免税企业的七年所得税免除;④特区内投资业务或促进区内其他业务的5年所得税免除;⑤免税期结束后,5年所得税减免50%;利润再投资可延长5年的税收减免;⑥自由区和建设期间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其他应减免关税的进口材料或设备不征收关税;投资者已支付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和货物的关税,但如果制成品在经济特区内使用,则可以申请偿还;⑦在项目实施后五年内结转损失的权利;⑧某些增值税和商业税的减免;⑨有权在核准的银行开立外币账户。
五、自然资源管制
国家拥有所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但法律和惯例规定私人主体也可以获得相关权利。缅甸《国有企业法》具体规定了12项只能由国有经济企业或由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资企业进行的活动。同时,开采自然资源应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特别货物税以及生产分成等税款。许可证持有人须按比率缴纳与之相关的地租,费率取决于运营类型和矿产。
六、争议解决
缅甸加入了《纽约公约》而未提出任何保留条款,该公约于2013年7月15日对缅甸生效。缅甸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而无需重新审理案件(但需符合相关条件)。此外,缅甸2016年的《仲裁法》允许缅甸政府在特定情形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若项目涉及一个或多个外国股东,且没有可适用的缅甸强制性规定,则项目协议通常会适用外国法律。若项目协议是与缅甸监管机构签订的,则适用缅甸法律。若融资协议是与外国放款人和外国银行缅甸分行签订的,则通常适用外国法律。许可证、执照和监管批准;土地租赁协议;政府实体采购;缅甸公司股份质押等事项则通常适用缅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