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业务重组(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organisation, “IBR”)涉及公司集团的重组,项目通常覆盖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且常常大规模关联司法管辖区、实体和实施步骤。
本文将针对中国境内典型IBR项目涉及的关键因素进行探讨。
1.税务
一个组织的集团结构和地理分布可以对其整体的税务风险产生深远的影响。一个公司集团可能会选择定期根据当时的税务规则(这些规则也会不时地改变)来考量其目前的结构,评估其业务或运营需求是否可以通过另一种结构得到更好的满足,从而在这个过程中附带获得税收优惠。税务考虑往往是开展IBR项目时的关键因素之一,对最终结构的税务分析应始终在每个IBR计划的早期阶段进行。
同时,在IBR项目的过程中,每一项预期的交易及资产与负债的流动也会产生一套单独的税务影响,需要仔细权衡和平衡。从特定的初始结构到特定的最终结构,往往有不止一种方式。然而,每种方法产生的税务类型和数量可能不同,这可能是确定首选方法的关键考虑因素之一。同样,每一步的法律考量也会不同,并有可能与某些税务驱动因素相左。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必要全面地权衡各种风险和利益。
2.政府和监管机构
对于中国的大多数IBR项目来说,中央或地方的政府机构在整体重组计划的设计和实施中的地位至关重要,有时甚至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以下是对一些关键部门的介绍。
1、具体行业监管机构
中国对某些行业设有“负面清单”(这些“负面清单”会不时更新),投资者在参与这些行业时必须获得批准。打算进行重组的企业集团也应该熟悉相关的监管机构。
本文在下表列出了一些具体的行业监管机构。
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大型建设项目必须得到主管资本投资的政府机构的批准。这些机构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地方发改委”),其负责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可能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能源保护和国有资产(如果涉及国有企业)的监管。
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是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机关。如果项目重组涉及分立和对原核准项目进行重大改变(如规模缩减、搬迁等),则重组本身和承继项目或项目主体部分的新实体,均需由原项目核准的发改委核准。
3、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监总局”)和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地方市监局”)也是中国IBR项目的相关重要政府机构。市监局或市监总局在重组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办理公司登记、经营者集中申报、公司变更(例如股东、经营范围等)以及监督公司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地方市监局在申报文件的要求和承诺办理时限方面基本一致。但地方市监局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仍会经常就申报材料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而这些意见可能与当事人交易的预期商业条款并不完全一致。例如,一些市监局可能会坚持使用其标准条款,而不接受企业希望采用的其他形式的重组条款。
在IBR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在确认任何具体的时间表之前,强烈建议向当地相关市监局咨询,从而尽量减少出现意外问题的风险。
4、外汇管理局
如果参与重组的中国实体有未偿还的外债,并打算作为重组的一部分将外债转让给另一个中国实体,或者外国股东在重组过程中向一个中国实体提供额外的资金,相关各方有必要与相关的地方外汇管理局(简称“地方外管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国家外管局”)和相关外汇办理银行沟通并获得批准。
这个过程可能隐藏有表面看不到的复杂性,因为地方外管局和银行可能有自己的强制性程序需要遵循,而这些程序很少公布或提供给公众。因此,需要在法律可行性研究或评估阶段进行事先咨询,以确定到底需要哪些步骤。这些步骤可能因涉及的地区(和相关的地方外管局)而有所不同。
3.员工
典型的IBR项目(无论是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还是企业分拆或剥离)一般可将员工分为三类。
将继续留在重组前的实体或重组后存续实体(A公司)的员工;
将从A公司转移到B公司的员工;以及
将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
有关员工的安排需要仔细规划。相比其他法域,员工关系的处理对在中国实施IBR项目的可行性、时间表和执行情况尤为重要。IBR项目的执行可能会产生一些费用,如向被解雇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如果预期的项目导致与员工或其工会的纠纷,则会产生纠纷解决费用。因此,IBR项目可能在实施企业转让或分立时由于员工关系未能妥善解决而产生潜在的延误,并导致需要由重组后的实体承担费用和其他后果。在IBR项目实施前应由各职能部门和外部顾问之间妥善沟通,并做好相应的预案。
4.中国的个人数据保护
根据中国法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保法”),“数据处理者”是独立决定数据处理活动目的和方法的个人或组织。
随着移动技术和移动设备的发展,数据(包括在中国境内个人的个人信息)对许多企业和产品都有巨大的价值。在IBR项目中,企业集团考虑个人数据隐私问题变得越来越普遍。
即使个人数据的转移方和受让方都在中国境内,转移个人数据时也需征得个人的同意。因此,在IBR项目过程中,各方需要为这种通知和同意程序留出时间。
例如,当某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时,个保法要求必须将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处理的目的和方法以及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告知该相关个人,并且必须获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必须只在允许的目的、处理方法和个人信息的类型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如果处理目的和处理方法有任何改变,处理者也必须根据个保法重新获得个人的同意。
如果个人信息被转移到境外,公司也有必要提供受影响的个人如何对境外方行使其权利的信息。即使只在境外提供少量的个人信息,也需要进行影响评估,影响评估的记录需要至少保存三年,并且需要给予和获得适当的通知和同意(“单独同意”)。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中国政府的批准(在中国被称为“安全评估”)。同样,参与IBR项目的各方需要为这些过程预留时间,并为不同的可能性做好计划。
此外,如果数据处理者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该运营商在中国境内产生或收集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必须在中国境内存储。如果确实有业务需要将这些数据转移到国外,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网信办”)的规则豁免转移,否则必须通过网信办的安全评估。
5.中国间接股权转让税和7号公告
以往,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只能在直接转让中国实体的股份或股权时产生。这种情况在国税函〔2009〕698号文后发生了变化,2015年2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实施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公告),对于相关税务处理进一步明确。7号公告实施了一项新的反避税制度。中国税务机关现在可以针对因拥有这些资产的境外公司其所有权的变化而导致的中国应税资产的有效转移,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资产可以是直接拥有,也可以是通过一系列控股公司间接拥有。这种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居民企业的股份或其他股权、位于中国的任何房产,或归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常设机构的资产。
相关的测试标准是中国应税资产的转让是否以避免支付企业所得税为目的,或者该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7号公告还规定了可能与集团内部重组高度相关的安全港规则。建议公司就这些规则是否适用于拟议的IBR结构(或是否可以,或是否应该调整结构以确保安全港的适用)寻求进一步建议。
结论
如上所述,具有涉及中国的IBR项目可能需要额外考虑一些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重组不一定会涉及的事项。因此,关键在于此类项目在实施前须留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可行性确认和规划,确保其不会仓促实施。
在项目早期阶段寻求专业的税务和法律意见,将有助于有效避开税务和法律雷区,从而避免发生难以补救或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才能补救的,甚至实际无法补救的错误和被严令禁止的行为。企业集团应根据顾问在国际和本地能力方面的IBR经验深度和提供服务的广度来选择顾问,同时也应参考顾问是否有能力对项目整个生命周期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坚实的法律、税务、会计甚至评估咨询服务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