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整个世界正大步迈向新能源时代,而在过去以及未来所有的时代变迁中,资源为王是永恒不变的主题。而在当前的时代变革中,锂矿正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以及跨国公司的心头之好,全球范围内各大公司在锂矿产业的布局方兴未艾。

在2021年时,锂矿交易电子平台便已新鲜出炉。根据澳大利亚皮尔巴拉矿产有限公司(Pilbara Minerals Ltd)的公告[1],其旗下锂矿电子交易平台将于2021年7月开始第一批货物竞拍。电子平台的上线将是锂精矿提高市场化程度的里程碑,矿端市场信息掌控能力的增强或将加速锂精矿涨价的进程。2022年12月7日,比亚迪执行副总裁李柯接受采访时表示,该公司正在全球范围内寻找锂矿资源。目前该公司正在就进入智利一个采矿项目进行谈判,并申请将原材料加工成电池阴极的许可。此外,根据上海有色金属网[2]的资讯,电池公司锂资源布局广泛,宁德时代在国内主要在四川和江西宜春加大投资,在宜春与永兴材料、志存锂业深化合作,国轩高科同样深耕宜春锂资源,亿纬锂能主要布局青海盐湖和西藏盐湖。2022年12月,国轩高科、欣旺达、蜂巢能源三家公司,相继公布了取得最新矿权的消息。[3]

当国内锂矿部局如火如荼之时,放眼海外,智利的锂矿凭借其天然的储量优势以及完善的外商投资以及矿产配套的相关制度,或将成为未来新能源巨头们的兵家必争之地。

一、智利锂矿投资概况

现今,全球变暖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地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新能源时代随之来临。作为新能源时代的“石油”,在其他可替代资源出现之前,锂矿无疑是这个新能源浪潮席卷的时代下最吸引资本眼球的一种资源,相关上市公司成为了市场的长期风口热点。近年来,全球矿业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易也显著增多。2020年2月,三星集团旗下的电池制造商三星SDI公司(Samsung SDI Co., Ltd)与嘉能可斯特拉塔股份有限公司(Glencore International GA, 以下简称“嘉能可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钴供应协议。2020年6月,嘉能可公司与电动车制造商特斯拉(Tesla Inc.)签署了类似的供应协议。此外,特斯拉还采取了更具深远意义的举措,即在进入采矿业务领域之后,在美国内华达州获得了锂矿开采权。

锂是一种软质的白色金属,是电池技术中一种含量很少但目前不可或缺的要素。自然界中无游离锂,因此锂实际指锂离子或锂盐。锂盐出产于矿石或咸水,储量集中在澳大利亚、阿根廷、中国、智利和美国内华达州。

其中,智利的矿产资源丰富,是世界最大碳酸锂生产国,且智利锂矿资源中的卤水锂矿资源尤为丰富。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2021年发布的锂矿储量与产量统计数据,智利已探明的锂矿储量占全球总储量的52%,2021年产量占全球产量的近30%,市场潜力巨大。

二、智利锂矿外商投资概况

我国企业赴智利进行锂矿投资,就国家内部的投资环境而言,考虑的是当地的金融环境、劳动力成本以及外商投资审批和市场准入规则;而从国家外部的投资条件而言,还应考虑的是两国之间的双边经贸以及政治关系。内外兼顾,方为跨境投资的两全之法。

(一)内部投资环境

1.  智利金融环境概况(1)银行

智利国内主要银行包括智利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中资银行。智利中央银行(BCC)根据智利宪法在1925年成立,在监管金融体系、执行资本要求和充当最后贷款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BCC是拉美地区最透明的中央银行之一;智利共有18家商业银行,其中最大的3家商业银行分别为:桑坦德银行、智利银行、智利信贷与投资银行;智利外资银行主要包括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巴西ITAU银行等;中资银行主要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智利分行于2016年6月开业,主营人民币清算业务,并对法人提供商业贷款,被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担任智利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南美洲指定的首家人民币清算行。中国银行智利分行于2018年6月在圣地亚哥开业,为在智利投资的中资企业、智利优质企业、参与中智贸易往来的大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开发银行在智利设有常驻工作组。2022年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智利成立代表处,旨在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农业、信息通信、清洁能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2)证券市场

圣地亚哥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893年11月27日,是智利主要证券交易所。圣地亚哥证券交易所三大股市指数分别为:普通股价指数(S&P CLX IGPA)——即衡量大多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选择性股价指数(S&P CLX IPSA)——由40个交易量最大的股票和季度调整而来;Inter10指数——通过美国存托凭证在国外市场上市的10个主要智利股市的成交量加权指数;从IPSA选出股票,每季度调整。

(3)金融监管机构

智利金融监管机构,于2018年,由原先的智利银行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局(SBIF)变为智利金融市场委员会(Comisión para el Mercado Financiero),其决策机制从原先的一人最终决策机制(证券和保险监管局局长)改为共同决策机制(由五名成员构成的委员会理事会),现已成为拉丁美洲最独立的银行监管机构之一。

(4)整体金融环境

智利的金融体系庞大、发达、多元化,与全球金融体系高度融合。智利金融市场提供众多投资产品,服务各类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作为金融行业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智利就第三方基金管理与个人投资组合颁布了《第20.712号法》,又称《统一基金法》。该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旨在简化基金管理方面相关法律,并将其统一成一个有序的共同法律框架,而这也标志着智利历史上第一项个人投资组合管理的基本法规。该法对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职能和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包括(1)对基金管理者和投资经理的专业技能和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2)对基金管理者和投资经理的工作透明度和报表标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3)统一了对基金管理者的法规,不论基金类型(如私人投资基金、共同基金、投资基金)。关于基金,该法对所有种类基金公司订立了统一法规,但根据其股份可否赎回作出了不同规定;该法也加强了资金公司投资政策的灵活度,同时确定了基金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的法定范畴。

2. 智利劳动力成本概况

智利16岁以上的劳动力人口超过1400万。2016-2021年的失业率分别为6.5%、6.4%、6.7%、8.2%、10.8%、8.9%。就最低工资及社保税费而言,2022年8月1日起,智利18岁以上、65岁以下劳动者最低月工资为40万比索(约435美金)。养老基金为当月工资的10%,医疗保险为当月工资的7%(智利的医疗保险分公立和私立机构,不同保险机构收取的百分比略有不同),失业保险为3%,工伤事故保险1.54%,高风险职业比例略高。

3. 智利外商投资审批及市场准入规则(1)智利2016年外商投资法

2016年1月1日,智利颁布了《第20.848号法》,为在智利的外国直接投资制定了新的法律框架(“《外商投资法》”)。新法还规定了1974年《第600号法令》下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以保证外国投资者在上述法律制度下获得的权利和义务的充分有效性。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与智利共和国签署《第600号法令》外国投资协议的外国投资者将保留该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投资主管部门

2015年《第20.848号法》为在智利的外国投资建立了一个新的框架,并创建了外国投资促进机构(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Agency, APIE),又称“Invest Chile”,替代原先设立的外国投资委员会。

2016年5月外国投资促进局正式成立,隶属于智利政府经济部。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吸引和促进形式多样的自然人与企业投资者,特别是为境外的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市场变动、法律法规、政府鼓励政策以及其他方面信息,以吸引、鼓励外国资本进入智利。外国投资促进机构工作的重点关注领域为健康食品、矿业、基础设施和高科技。

(3)投资行业规定

2015年6月16日发布至今仍然有效的第20.848号法令《外国直接投资法》是智利现行投资行业的基础规定。在原有的《第600号法令》的基础上,新的《外国直接投资法》特别作出了以下规定:其一,总统在听取外国投资促进跨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基础上,决定智利促进和利用外国投资战略;其二,新法规定按照国际经合组织标准成立外国投资促进局,由国家授权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吸引各类外国投资的政策,协调地方政府的促进和利用外资工作;其三,由外国投资促进局颁发外商投资证书;其四,新法保障外国资本不受任意歧视性待遇,可在正规外汇市场自由交易,资本和收益可自由汇出,对符合具体条件要求的资本货物进口可免征销售和服务税等;其五,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其六,自2016年1月1日起最长不超过4年内,外国投资者可申请签订锁定纳税合同,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纳税比例锁定为44.45%,期限为10年。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投资者与矿业企业的纳税期限锁定为15年。

作为对外资高度开放的国家,随着20世纪80年代智利电信和电力行业的私有化的完成,外资在智利境内可进入的投资行业范围已相当广泛,诸如矿业、电力、天然气、供水、通信、金融、化工、食品、饮料、烟草业等领域都是外资可以涉足的区域。但智利目前限制的行业主要包括媒体印刷、国际陆路运输、近海航运、渔业捕捞、电台等。此外,边境线内10公里以内土地原则上不向外资开放。

(4)投资方式的规定

就投资方式而言,智利政府并未对外资的进入设置有关金额或是方式的门槛,外国货币、设备、技术或信贷均可作为外资的表现形式在智利进行投资。同时,智利政府也并未对来自境外的自然人于智利境内开展的投资合作有特别规定,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以及主要办事处在国外的智利法人、定居国外的拥有智利国籍的自然人,均可向智利进行投资。外资进入智利境内以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以二手设备出资开展投资合作的,智利政府对此没有特殊规定。

就外资并购而言,智利国内并未对外资并购实施安全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智利当局对外资的并购行为不存在强制性或是预防性的管控措施。只要符合智利《资本市场法》的规定,外资投资者即可在智利兼并、购买上市企业,或以其在当地所有的资产新设公司,或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公开的股份交易。但需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在智利进行的所有兼并、资产购置、并购等商事行为均需订立成文合同并完成公证,特别情况下还需公开登记并通过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告。

此外,根据智利央行《外汇兑换规则大全》第十四章规定,1万美元以上的外汇在办理进出口程序时可以适用于简单程序,在完成向有关部门的报备后可免受政府部门的进一步干预。

整体而言,智利对外资开放程度较高,对外资在允许进入的领域开展并购没有特别限制。但此处仍需提醒在智利南部的部分地区存在少数民族问题;且由于智利市场化程度较高,故外国投资者在决定投资前仍应进行详尽的调查以及风险评估。

(二)外部投资条件

1. 与我国双边经贸关系概况

根据中国外交部报告显示[4],中智经贸合作发展顺利。智利是第一个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签署双边协议、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同中国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同中国签署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的拉美国家。两国建有政府间经贸会,迄今已举行20次会议。两国建有经济合作与协调战略对话机制,迄今已举行3次会议。近年来,双边经贸关系保持快速增长势头。据中国海关统计,2021年,双边贸易额658亿美元,进口395亿美元,出口263亿美元,同比增长45.4%、32%、71.5%。目前,中国是智利全球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国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智利是中国在拉美第三大贸易伙伴和进口铜的最大供应国。中国人民银行与智利央行签有关于人民币清算安排的谅解备忘录和本币互换协议。2016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智利分行作为拉美首家人民币清算行正式开业。智利银行、智利信贷和投资银行在华设有办事处。2017年5月,中国证监会同智利保险监管机构签署资本市场信息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2021年7月,智利正式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10月,中国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正式实施,智利成为南美洲第一个与我实施海关AEO互认安排的国家。

我国对智利主要出口电子产品、汽车、服装等商品,我国自智利主要进口铜、水果、纸浆、三文鱼、红酒等商品。根据历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截至2020年底,中国对智利直接投资存量12.67亿美元,主要投资领域为采矿、农业、能源、制造业等。截至2020年底,智利在华实际投资1.63亿美元。根据前述文件中的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底,中国企业累计在智利签订承包工程合同额23.1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7.5亿美元,主要集中在能源和交通领域。2020年,中国企业在智利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5.9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3亿美元。

2. 与我国双边政治关系概况(1)中智总体政治关系

智利与中国被称为双边关系的典范[5]。前智利总统弗雷认为“智中关系发展前景非常乐观、非常积极”[6]。中智于1970年12月15日建交,智利是第一个同中国建交的南美洲国家。建交51年来,两国关系发展顺利。双方高层接触频繁,在国际多边领域保持良好合作。智政府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2004年11月,两国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2012年6月,两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14年7月,习近平主席与巴切莱特总统在巴西利亚举行的中拉领导人会晤期间,两国元首举行双边会见。2014年11月,巴切莱特总统来华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第二十二次非正式会议并进行工作访问,习近平主席同其会谈,李克强总理、俞正声政协主席分别会见。2015年5月,李克强总理对智利进行正式访问。2016年11月,习近平主席对智利进行国事访问,中智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17年5月,巴切莱特总统来华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并进行国事访问。2017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五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习近平主席同巴切莱特总统共同出席中智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签字仪式。2018年11月,习近平主席同皮涅拉总统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举行双边会见。2019年4月,皮涅拉总统来华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同年12月,习近平主席同皮涅拉总统通电话并互致贺电,庆祝中智建交50周年。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杨尚昆主席(1990年5月)、李瑞环政协主席(1995年6月)、朱镕基副总理(1996年1月)、李鹏总理(1996年11月)、李岚清副总理(1997年5月)、江泽民主席(2001年4月)、回良玉副总理(2004年4月)、胡锦涛主席(2004年11月)、吴邦国委员长(2006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吴官正(2007年4月)、刘延东国务委员(2010年12月)、习近平副主席(2011年6月)、王兆国副委员长(2012年3月)、温家宝总理(2012年6月)、习近平主席特使、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2014年3月,出席智总统权力交接仪式)、李克强总理(2015年5月)、习近平主席(2016年11月)、王毅国务委员兼外长(时任外长)(2018年1月)、习近平主席特使、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马培华(2018年3月,出席智总统权力交接仪式)、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马飚(2018年11月)、王毅国务委员兼外长(2019年7月)等先后访智。

智方主要来访有:总统艾尔文(1992年11月)、弗雷(1995年11月)、拉戈斯(2001年11月访华并出席上海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巴切莱特(2008年4月、2009年11月、2014年11月、2017年5月)、皮涅拉(2010年11月、2019年4月)、参议长萨尔迪瓦(2018年1月)、众议长埃斯皮诺萨(2017年5月)、费尔南德斯(2019年1月)等访华。 

两国签有贸易、科技、文化、互免外交和公务签证、投资保护、文物保护、植物检疫、民航运输等协议。2018年11月,中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1988年,两国建立外交部间政治磋商制度,迄今已举行15次磋商。2006年,两国建立中智议会政治对话委员会,迄今已举行9次会议。目前,两国有15对友好省市关系。中国在智利伊基克设有总领事馆,沪、穗、蓉、港设有总领事馆。

(2)中智签订的双边条约[7](部分)

1)1970年12月15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2)1971年4月20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3)1972年6月8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4)1972年6月8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智利共和国政府提供商品贷款的协定》。

5)1985年4月29日,中智两国政府就互设总领事馆进行换文。

6)1994年3月23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7)1999年11月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

8)2002年11月25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9)2004年11月18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智利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加强两国间经济贸易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智方在文件中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10)2005年11月18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11)2008年4月13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即中智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

12)2009年11月13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航空服务协定》。

13)2009年11月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的协定》。

14)2012年9月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投资的补充协定》。

15)2015年5月25日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6)2015年5月25日签署《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17)2015年5月25日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与智利中央银行人民币/智利比索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和《中国人民银行与智利中央银行关于人民币清算安排的谅解备忘录》,中方同意给予智方500亿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

18)2017年11月11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

19)2018年5月29日两国签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三、智利矿产行业的法律规定

1. 智利矿业现行法律体系

智利的矿业管理法律体系比较成熟、完善。《采矿特许权宪法组织法》(1983)和《矿业法典》(1983)两部法律构成了其矿业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环境法》以及《税法》等相关法律政策完善了其矿业管理的法律体系。根据《矿业法典》规定,智利国家对其矿藏拥有完全、专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所有权。同时,宪法和法律建立了特许权体系,个人和企业只能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申请并获得大部分矿藏的勘探和开采权。

其中,《第18.097号》法对矿山勘探和开采特许权加以规定。

根据《第19.300号法》,矿业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对环评机构及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而《第20.235号法》则对矿业领域活动及产品销售税收做出规定,根据该法令,年销售额超过相当于5万吨精铜价值的矿业企业缴纳统一的5%的矿产资源税;年销售额高于1.2万吨但低于或等于5万吨精铜价值的矿业企业,矿产资源税按销售额分为七档,税率分别为0.5%、1%、1.5%、2%、2.5%、3%、4.5%。

2.  智利对矿产新法律政策的规划重点(1)推出新的锂业政策

2019年6月10日矿业部长Prokurica表示,新的锂业政策将包含三个重点,分别是:第一,让所有锂资源投入生产。使智利更多具有经济价值的盐湖没有投入生产锂。第二,让国有公司加入勘探开发。第三,提升价值链:引入高科技公司以生产附加值更高的锂产品。

(2)修改《矿业法典》

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解决矿业纠纷等问题。

(3)建立国家锂矿公司

自左翼总统博里奇(Boric)当选后,2022年4月提出建立国家锂矿公司(Empresa Nacional del Litio),该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智利未来清洁能源和可持续发展。同时智利现政府希望通过国家锂矿公司管控锂矿的开采与加工,并将锂产品纳入到价值链体系当中。

3. 智利的矿产特许权及申请手续(1)矿产特许权的权利分类

有矿产勘探特许权和矿产开采特许权两种。授予的矿产特许权和其它不动产权一样受民法制约,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可以抵押或和其他真实权利担保,通常,在所有的行为或合同中,及在授予过程中的矿产特许权都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

1)矿产勘探特许权

矿产勘探特许权授予的是在特定区域内勘探寻找矿物的权利。拥有矿产勘探特许权的人拥有获得同一区域矿产开采特许权的优先权。一个矿产勘探特许权的面积不得小于100公顷,最大不得超过5000公顷。

矿产勘探特许权的申请初始期限为2年,到期前可以续延一次,但面积须缩减一半。在探矿特许权存续期间,权利人享有在矿区范围内排他的勘查权利,以及申请矿产开采特许权的优先权。权利人在矿产勘探特许权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可以申请将其特许权区域面积全部或部分转为矿产开采特许权。当然,矿产勘探特许权存续期间内,权利人必须缴纳相应的矿业税。矿产勘探特许权项下的矿业税为每年0.1月度税收单位(UTM)/公顷。

持有特许权还需支付矿业执照的年费,其金额取决于特许权包括区域的面积。根据一般规则,矿产勘探特许权执照年费约为每公顷1.6美元。

2)矿产开采特许权

矿产开采特许权授予的是在特定区域内勘探和开采矿物的专有权利。这种特许权的期限是无限的。一个矿产开采特许权的面积须在1到10公顷之间,可以同时申请多个开采权,总面积不得超过1000公顷。

与矿产勘探特许权不同,只要权利人按时足额缴纳矿业税,矿产开采特许权并没有期限的限制。一般采矿特许权项下的矿业税为每年0.05月度税收单位(UTM)/公顷。

持有特许权还需支付矿业执照的年费,其金额取决于特许权包括区域的面积。根据一般规则,矿产开采特许权执照年费相当于约每公顷8美元。

(2)申请矿产特许权的主体

除法律特别指出的司法或公共管理人员以外,所有的自然人或法人,智利人或外国人,都可以申请和获得矿产特许权。

其中,法人可以是有限责任股份公司、集体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公司,还可以根据矿业法设立特殊矿业公司,即矿业法定公司和矿业合同公司。

需要突出的是,矿业法定公司的形成只需要有以下事实:2人以上共同申请了一个特许权,或者在相应登记处矿业特许权中有一定份额登记在某个人名下,成立公司时不需要合伙人的同意。

(3)特许权相关的矿物

根据一般规则,所有矿物都可以纳入勘探或开采特许权,除法律中特别列出的,如下:液态或气态碳氢化合物、锂、任何存在于国家管辖海域的矿物、全部或部分位于根据法律被定为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性的区域内的矿物。

不能被授予特许经营特许权的矿物只能直接由国家或其公司,或通过管理经营权或特殊经营合同来勘探和开采。

4. 申请矿产特许权的手续(1)申请

特许权手续由申请者通过非诉讼司法程序向矿区所在地具有矿产勘探或开发管理职能的初级法院的民事法庭提交书面请求。法院根据《矿业法典》规定的程序,通过特许权授予决议,授予权利人。

若申请矿产勘探特许权,申请者应提交书面的“申请”(pedimento);若申请矿产开采特许权,则应提交书面的“声明”(manifestación)。

(2)公示及登记

一旦申请者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请”或“声明”,法院将颁布公示及登记令,申请者应自法院命令发布之日后的30日内在矿区所在地的矿产登记处(Conservador de Minas)登记到发现登记簿(Registro de Descubrimientos)进行注册登记,并同期在当地的矿业官方通报(Boletín Oficial de Minería)进行通报公示(由申请者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或“声明”提交之日,即申请者就该矿业特许权优先权确立之日。申请矿产勘探特许权公示及登记完成后,申请者应在公示及登记令颁布后90日内申请法院通过司法决议授予其矿产勘探特许权。而法院将根据国家地质矿产管理局的技术报告以及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其探矿特许权。矿产勘探特许权不需要测量,手续过程通常为6至8个月。矿产开采特许权的申请要求一个测量和划界过程,使用UTM坐标,手续办理过程为18个月左右。

(3)矿产开采特许权的测量及授予

矿产开采特许权程序公示及登记完成后,申请者必须对该申请区块请求法院进行官方测量,并提交区块位置的精确定位等资料。若申请者的要求符合基本条件,法院将命令将官方测量请求的有关信息在矿业官方通报予以公示。公示发布后30日内,任何人均有权基于现存的优先权或其他矿业特许权对申请方的测量结果提出异议(oposición),该法院应对异议进行处理。若异议成立,异议所主张的侵犯了既有权利部分的矿区将被从申请的区域中剔除。测量以及其他法律要件均齐备后,法院才能最终通过司法决议授予矿产开采特许权。

5.  矿业特许权的转让

目前,智利北部矿产资源丰富地区已有90%的矿业特许权被授予、出让出去,现在要取得矿业特许权,主要通过转让方式从已取得矿业特许权的权利人手中受让取得。矿业特许权享有者有权自由地将该矿业特许权进行转让。矿业特许权及该特许权上的限制物权(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地役权、承诺、质押)均要以在公证人(Notary Public)面前订立公证书(escritura pública)的方式进行,并应到相应的矿业登记处填报产权登记表予以登记,未经登记转让不生效。

四、智利法律对环境资源及矿工安全的保护

1.  环保

拟在智利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制定的方案须符合智利法律规定的环保基数中的相应条件。开发者应按要求向智环保委员会提交《环保影响研究》或《环保影响声明》,环保委在做出评估后有权予以批准或否决。

2.  用水权

水资源是智利国有公用财产,用水权需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行为得以实现,进行注册登记后即生效。只要符合《水资源法》规定的条件,都可授予用水权,用户可以依法利用和拥有所属的水资源。

3. 矿工安全与健康

智利政府制定了保护矿工生命与健康、矿区、矿山机器设备、工具、房屋和设施的《矿山安全法》等相应法规,《卫生法》中涉及对矿区卫生与基本环境的规定。

五、智利矿业的税制

智利系矿业税较高的国家。智利对矿业企业征收基于企业所获利润的所得税(第一类税)和外国合作方利润汇出税(附加税)。此外,还征收矿业权利金(royalty)。其中,2010年通过的新矿业税法规定:从2018年起提高大型矿业企业矿业权利金(royalty)税率5%至14%,根据企业规模浮动;2010年至2012年为过渡期,税率为4%至9%;作为补偿,已经与智利政府签署过合同并选择适用新税制的企业固定税率期限延长6年(2018年至2023年)。

2022年8月智利政府欲进行税制改革,其中涉及矿业权利金的内容由两部分构成:(1)从价税,即包括拟适用于采矿经营者年度铜销售的累进税率,这将取决于铜价和以公吨精铜计算的年度销售额;(2)采矿保证税,拟适用于调整后的采矿业务应税收入。这些变化不会影响具有税收不变性(Invariabilidad tributaria)的纳税人。

六、结 语

作为拉丁美洲第五大经济体,智利是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之一,其经济体系在拉美地区国家中也最为完善与稳定。随着诸如三星等商业巨头与新兴的新能源公司对锂矿需求的上升和战略布局的完善,全球市场对于锂矿的需求也不断攀升。依托稳定的营商环境、庞大的锂矿储量以及逐渐完善的矿业法律和锂矿政策,智利正逐渐成为全球锂矿市场的必争之地。无论哪个时代,资源为王是永恒不变的真理。以资源本身为基础,辅以完善的制度体系,我们相信,在未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回暖,智利锂矿市场在世界范围内所展现的潜力与爆发力,将远超想象。

【注释】

[1] 澳大利亚皮尔巴拉矿产有限公司(Pilbara Minerals Ltd)是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领先纯锂企业,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独立硬岩锂业务100%的股份。其矿山位于西澳大利亚资源丰富的皮尔巴拉地区,生产锂辉石和钽铁矿精矿。详见公司官网:http://www.pilbaraminerals.com.au/site/About-Us/company-overview

[2] 上海有色金属网官网:https://www.smm.cn

[3] 新浪财经《锂矿线上交易平台推出在即,钴涨价动能强劲》:https://finance.sina.com.cn/money/future/indu/2021-07-19/doc-ikqcfnca7718214.shtml

[4] 参见外交部,《中国同智利的关系》(最新更新时间2022年9月),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nmz_680924/1206_681216/sbgx_681220/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大使馆:《智利与中国:双边关系的典范》,http://cl.china-embassy.org/ztbd/A1/202010/t20201002_4767038.htm

[6] 参见新华社:《专访:“智中关系发展前景非常乐观、非常积极”——访智利前总统弗雷》,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5/content_5569557.htm

[7] 参见外交部:《中国同智利的关系》,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nmz_680924/1206_681216/sbgx_681220/

【文章作者】国浩上海董亮律师团队【资料来源】威科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