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印度R项目为例,分析印度EPC项目收尾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
纠纷的产生
2004年,中国D公司与印度业主签订R项目1×300MW常规火电EPC总包合同,工期33个月。R项目于2008年9月实现商业运行,拖期逾一年。
为此,D公司向业主递交工期延误报告,主张拖期由业主和第三方原因导致,D公司不承担责任。业主于2010年收尾谈判中确认了D公司仅承担少量天数的工期责任,但在翌年初,又提出让D公司承担一年工期责任的要求,相应罚款额将达合同总价的10%,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纠纷产生。2011年中国春节假期期间,业主突然向银行发出没收履约保函的索赔,意图迫使D公司同意承担一年工期责任并支付巨额合同罚款,双方纠纷激化。
纠纷应对措施
R项目履约保函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依据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为确保保函安全,D公司迅速成立专案工作组,制定“以打促和”总原则,同时在国内、国外开展工作。
国内人员负责与中国的银行沟通,向其说明自己的合同履约情况及业主的违约情况,希望银行拒付或尽量拖延支付时间,同时联系国内法院,商议以业主“保函欺诈”为由起诉,以达到止付目的。
国外人员负责联系业主及代理,力促双方通过谈判化解纠纷,同时请当地律所加紧起草起诉文书,做好“打”的准备。公司在第一时间向中国驻当地领事馆汇报了相关情况,总领事亲自向邦电力部长致函,希望通过政府向业主传达和解之意。但由于印度民选政治的特点,收效甚微。
从业主选择在中国公休假期间突然发起索赔,便可预见双方谈和之路荆棘满地。不出所料,双方的谈判在业主提出更加荒谬的要求后,以失败告终。虽然在国内银行反复的澄清和说明后,印度银行将付款拖延了十几日,但始终没有找到拒付的实质理由,印度银行最终向业主支付了款项,随即中国的银行向印度银行也支付了反担保函项下的款项。
但这并不是结局,D公司还有最后一个选择——司法救济。
由于R项目涉外,且保函适用印度法,所以D公司决定在印度起诉。当时,中国和印度都没有专门针对独立保函的法律法规,相关案件只能援引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D公司援引《印度仲裁与调解法》,以“业主欺诈”及“承包商享有特别衡平权”为由,主张保函止付及其他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以仲裁程序还未实质启动为依据,将本案定性为仲裁前的财产保全案。由于业主在2010年已确认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且在往来信函中并未说明此为临时或初步的认定,所以法院确认了申请人享有特别衡平权,并在庭审翌日下达了冻结保函款项的裁定,同时指示双方就合同纠纷尽快启动仲裁。
仲裁过程
一、前期工作
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印度加尔各答,准据法为印度法,所用语言为英语,这一切对D公司而言都很陌生。此外,公司还面临合同条件苛刻、案情复杂、资料繁多的挑战,以及自身存在严重工期延误这样不利的表面事实。为此,D公司精心组织、策划,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开展工作。
1.注重团队协作
公司业务部与法务部密切配合,对律师团队、仲裁员、出庭大律师、事实证人、专家证人、庭审速记、庭审翻译等人员精挑细选,组成了一支能够在仲裁过程中始终相互信任、及时沟通、密切配合的高质量专家“战队”。
2.重视证据梳理
细致梳理项目整个执行过程的证据材料,对有利证据展开实事、合同与法律等多层面论证,相互佐证,环环相扣,形成严密证据链。
3.庭前精心准备
根据庭审中证人出庭陈述和交叉询问的特点,提前展开周密准备,有针对性地选派证人出庭。证人不仅要参与证言的撰写,还要在庭审前赴印与律师沟通,对模拟问题进行反复演练,保证证人能够在庭审中对己方立场作出有力阐述。
二、仲裁结果
本案历时四年多,经三次预备庭会议及两次正式庭审,于2015年由仲裁庭正式裁决,主要争议问题裁决如下:
1.工期延误:承包商仅承担业主在2010年收尾谈判中已认定的拖期责任。
2.保函本息:支持承包商主张,裁决业主全额返还保函本息。
3.合同尾款本息:支持承包商主张,裁决业主按10%年单利支付。
此外,仲裁庭还裁决业主承担全部仲裁费及承包商的部分律师费。
三、仲裁后司法程序
仲裁裁决时,印度使用旧版《印度仲裁与调解法》,其中规定若当事人在裁决后的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撤裁诉讼或不予执行申请,裁决执行就极有可能被无限期拖延。在三个月快届满时,业主向法院提起了撤裁诉讼。
此时,新版《印度仲裁与调解法》生效施行,其中规定撤裁诉讼必须在一年内审结。本案仲裁及裁决发生在旧法时期,执行发生在新法时期,所以执行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成为双方争议的新焦点。
为试探加尔各答高院的态度,D公司请求其结合当年冻结保函的裁定,判令业主先归还保函本息。但加尔各答高院认为保函不能先予执行,而应与整个仲裁裁决一并执行。而仲裁裁决是否可以执行,又回到了案件适用旧法还是新法的争论上。
直到2018年3月,印度最高法院对多宗类似案件一并判决,判定案件适用新法。在判决中,最高院还特地提醒各层法院,新法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改善过去执行裁决的低下效率,让真正胜诉的人早日拿到款项,以便提振境内外投资人信心。在此情况下,双方很快签署了和解协议。一个月后,业主付清包括保函本息、合同尾款本息的和解款项,历时8年的R项目收尾至此划上句号。
启示
一、重视保函安全
我国保函司法解释于2016年12月生效之后,在中国止付保函非常困难。承包商需对相关法律开展尽调,对保函的保全备有救济预案,一旦遇到保函被索偿的情形,可以立即在境外法院起诉。
二、勇于启动司法程序
中国人因为文化上的原因,总认为打官司不好,但在印度这样的国度,官司很常见。只要准备充分,也能打赢境外官司,化被动为主动。同时要充分信任所在国司法机构。如在印度,虽然司法效率比较低,但像保函没收这类紧急案件,印度法院会优先关照,一般起诉翌日就能审理,印度的知名律所非常高效。
三、注重文件收集与管理
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与管理,特别是证明自己按合同履约或自己违约是由于对方违约在先造成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可用于收尾谈判,也能用于将来可能的司法、仲裁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