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拉美地区是中国第二大投资目的地,也是中国对外承包基础设施项目的第三大市场。中国企业在拉美地区进行的并购交易总额,2020年已超过欧洲与北美的总和。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拉美国家与中国在贸易、投资和工程等领域开展了广泛合作。为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跨境业务委员会,邀请拉丁美洲主要经济体知名律所合作,撰写《拉美国家外商投资及并购法律指南》系列文章,就中国投资者在拉美地区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解答,按国别在德恒公众号陆续推出。
服务业、自然资源、能源、电信是拉美地区最具吸引力的主要投资领域。2022年,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增长,而新能源汽车电池的基础原料锂矿,在拉丁美洲等地区蕴藏丰富。同时,中国国有企业对该地区电力行业的投资非常活跃。为此,本系列文章中,特别讨论了当地针对特定行业的监管以及对于国有企业在并购方面的特别规定等热点问题。
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一)外商直接投资是否需要取得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及时限要求)?
在巴西,外商投资需通过电子申报登记系统(Electronic Declaratory Registration System,“RDE”)向巴西央行(Banco Central do Brasil,“BCB”)登记,这是外商投资的首要义务。不论是外商直接投资(例如直接收购巴西公司的股权)还是外商间接投资(例如通过金融交易或资本市场收购股权),均需完成上述登记。
根据巴西法律,接受投资的巴西公司需在投资完成后的30天内通过电子申报登记系统向巴西央行登记该投资(不论投资金额多少),登记的事项包括先前已报备信息的任何变更,如公司章程的修订。
外商直接投资需在RDE-IED系统(Registro Declaratório Eletrônico–Investimento Estrangeiro Direto)登记。对于外商间接投资,通过金融交易进行的投资需在RDE-Portfólio系统登记,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投资则需在RDE-ROF系统登记。
除上述登记之外,接受投资的巴西公司还须对巴西央行履行下列义务:
(1)年度定期更新报表(净值和资产更新):
净资产和总资产低于2.5亿雷亚尔、有外国股东持股的巴西公司(被投资方),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更新公司截至每年年底的信息(公司总资本和外国股东各自所持股权)。
(2)季度定期更新报表(经济财务报表):
净资产或总资产不低于2.5亿雷亚尔、有外国股东持股的巴西公司(被投资方),需要在会计基准日后90天内通过RDE-IED系统填写巴西央行要求的财报。
(3)年度外资普查(Censo Anual):
截至每年12月31日,净资产或总资产等于或高于1亿美元、有外国股东持股的巴西公司(被投资方),需要在会计基准日次年8月15日的18:00前,通过电子系统填写巴西央行要求的巴西年度外资普查表和财报。
(4)五年度外资普查:
以0或5结尾年的12月31日(基准日期),所有外国股东持股的巴西公司(被投资方),需要在会计基准日次年8月15日的18:00前,通过电子系统填写巴西央行要求的巴西年度外资普查表和经济财务报表。
如存在下列情况,巴西公司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未及时申报外商投资信息或提交巴西央行要求的证明文件;逾期提交上述信息或文件;提交不正确、不完整、或虚假的上述信息和文件。
此外,外国投资者(包括个人与法律实体)必须在巴西联邦税务局(Receita Federal do Brasil ,“RFB”)注册。个人投资者须取得巴西个人税号(Cadastro de Pessoas Físicas,“CPF”),法律实体投资者须取得巴西公司税号(Cadastro Nacional das Pessoas Jurídicas,“CNPJ”)。
外国个人可以直接从巴西联邦税务局或巴西驻其原籍国的外交机构取得个人税号。外国法律实体可以通过建立非居民申报登记册(Cadastro Declaratório de Não Residentes,“CDNR”)直接向巴西央行申请登记公司税号。即使投资者豁免于巴西的纳税义务,也必须取得相应的个人或公司税号,因为巴西联邦税务局借此打击逃税、洗钱和腐败。
任何参与巴西资本市场的外国投资者(例如通过投资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不论投资多少金额,都必须在巴西委任一名在证券交易委员会(Comissão de Valores Mobiliários,“CVM”)正式注册的代表。该代表必须是金融机构或巴西央行授权经营的机构,或是帮助投资者在巴西资本市场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对特定行业领域是否有外商投资限制?
巴西法律限制在某些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如通信、医疗、核能、邮政、航空航天、矿业,以及农村和边境地区的不动产收购,详情如下:
大众媒体行业(电视、广播和报纸)
外资持有大众媒体公司的股权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以及投票权)的30%。根据巴西宪法,大众媒体公司至少70%的公司股权必须直接或间接属于巴西公民,并且活动管理及节目内容的制定必须由巴西公民负责。
医疗行业
外资对医疗行业的投资仅限于以下活动:(1)设立和运营医院(包括慈善医院)和诊所;(2)设立和运营计划生育研究机构;(3)公司向其雇员提供补充医疗服务;(4)与联合国机构捐赠有关的活动;以及(5)特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限制主要来源于巴西宪法以及第8080 /1990号法律。
核能、邮政和航空航天业
根据巴西宪法,禁止外资对该等领域投资(注:此处“航空航天业”是指发射卫星、飞机或类似飞行器并将其送入轨道,不包括其生产和商业运营)。
矿业
根据巴西宪法,在巴西开采和使用矿产资源需要取得联邦的许可,只有巴西公民或根据巴西法律设立的公司(公司总部或行政实体设在巴西境内)才能在巴西获得矿权。
农村不动产收购
巴西的不动产分为城市不动产和农村不动产,界定农村不动产的主要标准是该不动产的位置和用途。农村不动产主要用于农业和畜牧业。在巴西没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个人以及在巴西境外注册的外国法人不得在巴西收购或租赁农村不动产,但是该限制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获准在巴西经营的外国法律实体或当地由外国人士控制的子公司,经农业部和相关联邦政府机关事先批准后(例如,农业项目需要取得农村定居土地改革研究所(Instituto Nacional de Colonização e Reforma Agrária,“INCRA”)的批准),可以收购或租赁农村不动产(无论其规模大小)。
(2)农村不动产使用目的(例如实施农业、畜牧业或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外国公司目的。由外国控制的巴西法律实体同样受该规定限制。
(3)无需联邦政府机关事先同意,在巴西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个人可以收购、转让或租赁土地面积不超过3个无限期勘探单元(边境地区除外)的农村不动产。当土地面积在3至50个无限期勘探单元(无限期勘探单元是INCRA确定的以公顷为单位的测量单位,根据不动产的位置从5公顷到100公顷不等)之间时,外国个人必须在获得联邦政府机关的同意后方能收购、转让或租赁。外国个人收购、转让或租赁超过50个无限期勘探单元的农村不动产,或外国公司或由外国个人控制的巴西公司收购或租赁超过100个无限期勘探单元的农村不动产,需要取得巴西国会授权。
受上述限制的外国个人收购或租赁的农村土地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所在市农村土地面积的四分之一。此外,同一国籍的人士所占有的农村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市农村土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如外国个人投资者有一个巴西籍子女或与共同财产制度(regime de comunhão universal de bens)下的巴西公民结婚,则不受上述限制。
边境地区土地收购
任何类型的外资参股巴西公司,将位于边境地区(距离巴西国际边界150公里)的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不动产权利转让给外国人,均需取得国防委员会(Conselho de Defesa Nacional,“CDN”)的批准。
(三)对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有任何本地化要求(例如本地雇员、本地采购的最低比例)?
根据巴西法律,对于外国直接投资没有本地化要求。但在一些特定的经济领域会有相关要求,例如石油和天然气监管机构要求供应链上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达到一定的本地化比例,即该产品或服务应在巴西生产或提供(2023年,该项政策将会进行公开意见征询,目前适用的法规可能会在将来进行修订)。
税收优惠、特许权授予、政府采购及其他类似程序可能要求申请人遵守相关本地化要求(例如本地采购、本地劳动力、本地权益),各州对于前述最低要求的规定各不相同。
(四)向外籍雇员发放工作签证有哪些要求?
在巴西雇用外国人,雇主必须证明外国雇员有更加优越的资格/经验,方才有理由雇用外国雇员而非巴西本地人。每家巴西公司的外籍雇员不得超过1/3。
外籍雇员在医疗卫生及司法等方面享有和巴西本国雇员平等的待遇。
外国人和用工单位申请工作签证的程序并不复杂,但公司通常会聘请代理协助办理。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在巴西申请工作签证:用工单位必须代表雇员向巴西司法部(Brazilian Ministry of Justice)申请工作签证,并提交以下文件:
已签署的劳动合同;
雇佣外籍雇员的表格和证明文件;
外籍雇员的护照复印件;
外籍雇员向巴西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根据情况的不同,巴西司法部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文件。
(2)在原籍国申请工作签证:在巴西获得初步授权后,外籍雇员必须在其原籍国的巴西领事馆获得工作签证。领事馆要求的文件因国家而异,应视具体情况逐一进行核对。
(3)入境巴西:获得工作签证后,外籍雇员可以前往巴西。抵达后,其必须向移民管理机构出示所有与工作签证有关的文件,证明移民的合法性。到达巴西后,外籍雇员必须向联邦警察局(Federal Police)申请外国人登记身份,之后再向劳动部(Ministry of Labor)申请劳动身份和社会保险号码。外国人也可以持有效期为90天的短期居留许可入境巴西,然后在抵达巴西后申请工作签证,要求基本相同,但该程序为例外情形,不能作为标准程序的捷径来使用。
(五)在汇出资本、利润和股息方面是否受到任何外汇管制限制?
只要巴西公司遵守当地法律并支付适用的税款,巴西公司将资金、利润和股息汇往国外不受限制。但巴西公司和接收汇款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巴西央行进行登记。
尽管没有重大的外汇管制限制,但巴西公司法规定,若汇款涉及特定情况(如减资),则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例如,巴西法律规定,在进行减资之前,必须在报纸和巴西《官方公报》上公布其有意进行减资和汇出资本。
各方只能在登报60天(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或90天(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后进行减资,前述公告期限设置的目的是给予债权人反对的权利。如果在公告期限后无债权人反对,那么经贸易委员会(Board of Trade)的批准,便可以将资本汇往国外。
至于利润和股息分配,各方应作出相关决议,并在贸易委员会和巴西央行登记。与减资不同,利润和股息分配无需公告。
(六)外商直接投资设立的常见的法人实体类型有哪些?其内部治理结构如何?
大多数外商直接投资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limitada)或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e por ações)进行的。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巴西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可以由一位股东和一位高管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设立,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州的贸易委员会注册。该类型的公司法律实体受《巴西民法典》(第10,406/02号法律)规制,若公司章程有规定,则受《巴西公司法》(第6,404/1976号法律)补充规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股东的责任仅限于投资金额。除金融和支付机构等特定公司外,法律未规定公司股本最低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分为:(1)高管/经理(administradores),(2)财政委员会(Conselho Fiscal)和(3)股东会(Reunião de Sócios)。
有限责任公司需有一位或多位经理,可以由外国人或非巴西居民担任。若高管不是巴西本国居民,则必须有一份授予其在巴西担任代表、具有特别权力的授权书。一般情况下,高管的薪酬都将由股东决定。
负责监督公司管理的财政委员会(Conselho Fiscal)的设立是可选的,是否设立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股东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便(1)接收公司高管提供的账目,审议资产负债表及经济效益;(2)根据需要,指定高管;以及(3)处理议程上的其他事项。
此外,股东人数超过1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事项必须经股东会批准:批准公司管理账户;经理的选任和解聘;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修订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合并、解散,或终止清算状态;清算人的任免及其账目的审阅;申请破产。股东会的召开必须遵循巴西民法典所规定的特定程序,包括最低法定人数、股东代表等。在股东人数少于10人的公司中,股东会规则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但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批准事项的法定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
大型企业通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例如更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或者有意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或进行融资(需在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股份有限公司由《巴西公司法》(第6,404/1976号法律)规制,依照公司章程设立,章程应在其总部所在州的贸易委员会备案。股东责任限于认购或收购股份的发行价格。公司的章程应确定公司股本金额,币种为巴西货币。
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可分为:(1)董事会(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2)执行委员会(Diretoria),(3)财政委员会(Conselho Fiscal)和(4)股东大会(Assembleia Geral)。
上市公司和有法定股本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可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可在任何时候解散。执行委员会是强制性的,应至少由一名经理组成。巴西公司法最近立法允许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在国外居住或定居,但必须特别授权一名巴西居民作为代表。财政委员会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必须由不少于3名和不多于5名的成员组成。持有10%的表决权股份或5%无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财政委员会会议。
最后,根据法律和章程召开和设立的股东大会,有权决定与公司目标有关的所有业务,并作出适合公司发展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以便:
(1)接收公司高管提供的账目,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讨论和投票;
(2)决定财政年度净利润的安排和股息的分配;
(3)根据需要,选举高管和财政委员会成员。
(七)外资公司的登记和设立程序是什么?
无论外国投资者选择哪种类型的公司,常规程序如下:
(1)在国家纳税人登记处登记(包括个人和法律实体);
(2)根据公司类型所适用法律签署授权书(例如:授权各方在巴西联邦税务局、巴西央行、贸易委员会的法律程序的代表);
(3)在巴西央行登记外国投资;
(4)在贸易委员会申报公司注册;
(5)公告企业运营活动(主要针对股份有限公司);
(6)根据将要开展的运营活动申请环境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在巴西联邦税务局登记外国实体的最终受益人。申报必须在其公司税号签发后的180天内进行。
总部在国外的法律实体必须提供其存续的证明(如公司注册证明、良好存续证明),并提交一份声明以证明其注册时遵守了适用法律。通常,外国文件必须由巴西领事馆/大使馆进行公证或认证,并由宣誓过的译员翻译成葡萄牙语,并在公证处登记。
最后,在文件齐备后,公司的注册成立流程相对较快,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二、并购法律法规及监管审批
(一)适用于并购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并购交易一般受以下巴西法律管辖:
(1)《巴西民法典》(第10,406/02号法律);
(2)《巴西公司法》(第6,404/1976号法律);
(3)《巴西反腐败法》(第12,846/2013号法律);
(4)《巴西竞争法》(第12,529/2011号法律);
(5)《通用数据保护法》(第13,709/2018号法律)。根据交易的结构和业务领域,其他相关法律也可能会适用。
(二)并购中是否存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审查?如有,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除非投资属于前文(二)“特定行业领域的外商投资限制”部分所述少数例外情况之一,并购中不存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审查,在巴西的外国资本将与国内资本享有同等待遇。
巴西不实行任何形式的出口管制,但有防止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法律法规,主管机关为金融活动控制委员会(Conselho de Controle de Atividades Financeiras – “COAF”)。
(三)并购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如果(1)并购交易对巴西会产生影响;(2)根据第12529/2011号法律(“巴西反垄断法”),该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以及(3)交易相关方的营业额达到法定门槛金额,则该并购交易(如收购股权和/或资产、建立合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受到巴西反垄断监管机构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 for Economic Defense,“CADE”)的事前审查。
对巴西产生影响:如果交易发生在巴西境内,或者当交易发生在国外,但目标公司通过巴西当地的子公司、分销商、销售代理在巴西有当地活动,或通过向该国的出口销售有间接存在,则交易在巴西具有影响或潜在影响。
经营者集中:当(1)两家或多家独立的公司进行合并;(2)一家或多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权或部分股权;或(3)两家或多家企业签订“联合协议”,成为联合体或合资企业(但因政府招标程序而设立的除外),根据巴西反垄断法,该等交易或协议构成“经营者集中”。
营业额法定门槛金额:参与交易的主体中至少有一个主体上一年度在巴西的注册总营收(营业额)或总业务量(包括对巴西的出口)等于或大于7.5亿雷亚尔,并且至少有一个其他相关主体上一年度在巴西的注册总营收(营业额)或总业务量必须等于或大于7500万雷亚尔。
根据CADE的规定,计算营业额时“集团公司”包括:(1)受共同控制的所有(内部和/或外部)实体;(2)受共同控制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等于或高于20%的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如果交易涉及投资基金,则“集团公司”还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投资基金至少50%份额的任何投资者集团,以及(2)基金持有控制权或直接或间接持有等于或高于20%权益的任何资管公司。
根据《巴西反垄断法》,反垄断申报无法定截止时限,达到申报门槛的交易必须进行申报。双方最好在签署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协议后提交申报,并且必须在交易交割前取得CADE的最终批准决定,否则可能会被处以6万至6000万雷亚尔的罚款。
对于未达到申报门槛的交易,CADE有权要求在交割后一年内通知CADE,当CADE发出通知要求后,交易各方必须将交易提交给CADE以获得其批准。
如果各交易方的市场份额总和低于20%(如果交易涉及纵向垄断,各方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不得超过30%),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查期限为30天。
对于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交易,审查平均耗时为90天。但若存在垄断风险,CADE可能需要六到八个月才能做出最终决定。CADE最多需要330天的时间公布审查决定(初始期限为240天,可根据各方的要求延长60天,或在CADE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延长90天)。
审查期限从申请之日起算,前提是CADE认为交易各方已完成了完整的备案申请手续。适用普通程序时,CADE允许召开备案申请前会议或提交备案草案,而与有关部门进行初步沟通是非常必要的。适用简易程序时,也可以与有关部门进行非正式沟通,以解决具体疑问。
(四)并购中的外国买方是否还需要取得其他政府和监管审批?如需要,请简要介绍(例如触发条件、主管机关和时限要求)?
是的。除了CADE的批准外,涉及受监管行业公司的交易必须获得相应监管机构的额外许可,例如:涉及金融机构的交易,则必须获得巴西央行的额外许可;当交易涉及能源领域时,需要获得巴西电力局的许可;如果交易涉及电信部门,就需要获得巴西电信局的许可。
适用程序因行业领域而异,需根据个案进行确定。
(五)工会是否在并购中发挥作用?并购后人力资源管理上是否有惯常操作?
工会在并购交易中不起任何作用。从人力资源的角度,通常做法是审查雇佣方式、工资、福利和工会协议,以核查和缓释劳工相关风险。如果审查后公司认为需要改变员工的合同和福利,甚至裁员,工会可能会起到重要作用,因为可能涉及到与工会的协商。若未能协商一致,员工可依据劳动权提起劳动诉讼。
(六)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少数股东享有的权利取决于投资者选定的公司类型。部分权利是基于公司自身的业务运营中自动享有的,例如股东享有对公司营收利润的分红权和对公司的监督权,同时公司高管必须履行多项信义义务。
为限制控股股东(即负责公司经营和任命大多数(或全部)高管的大股东)的行为,避免少数股东的权利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受损,《巴西公司法》规定股东拥有以下基本权利,且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均不得侵犯该等权利,即:
(1)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分红权;
(2)在清算的情况下参与公司资产分配;
(3)监督公司的运营;
(4)优先认购权(包括股份和其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
(5)在《巴西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下的退出权。
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享有更多额外的保护,具体体现在相关法律(例如,随售权)或巴西证券交易所建立的公司治理相关规定中。
此外,在并购交易中,小股东可以就额外的合同权利和保护措施进行谈判,例如,随售权、买入和卖出期权、表决权和一票否决权、任命一定数量的高管/财政委员会/董事会成员等。
三、中国投资者专题
(一)与锂矿开采相关的最新监管信息?若无,镍、锰、钴和石墨等其他电动汽车电池的关键矿物是否有新的法律规定?(铝土矿(铝)、铜和铁也是电动汽车电池的组成部分)
2022年7月,巴西联邦政府颁布了一项关于锂的对外贸易的新法规(第11.120/2022号法令)。在这项新规定出台之前,巴西公司需要取得政府许可,按照规定的配额进行锂的出口贸易。目前这些配额要求和政府许可都不再适用。
锂被认为是生产核武器的关键矿物,因此,巴西关于锂的对外贸易业务一直受到限制,开展锂的对外贸易业务也需要事先得到巴西国家核能委员会(Nuclear Energy National Committee)的许可。如今,锂成为电池生产的关键矿物,这导致巴西开始加大对锂矿的勘探力度并计划成为全球经济中锂的主要供应国。
巴西主要的锂矿开采活动(包括研究区和矿区)位于米纳斯吉拉斯州、巴伊亚州、伯南布哥州、帕拉伊巴州、塞阿拉州和北里奥格兰德州。其中,米纳斯吉拉斯州是目前最著名的锂矿区。
锂、镍、石棉、铝土矿、锡、铌、锰、钴、石墨、铝、铜和铁等矿物是巴西的主要矿物储备。由于其在国际商业环境中对巴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这些矿物适用的环境许可相关特别政策更为灵活。
(二)反垄断机构是否有关于限制中国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如电力)进行并购的争论?
巴西反垄断监管机构暂未有此方面的具体限制,但中国投资者也必须遵守前文提到的一般限制。是否限制中国国有企业在某些行业(如电力行业)的并购由CADE决定,目前CADE并不会按照投资者的国籍限制其投资。关于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限制的顾虑,取决于政治因素和立法情况,该等情况无法预测。
中国公司和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活跃在巴西的各个领域。与其他国家一样,基础设施在各国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领域,电力领域就是典型的例子(例如,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对巴西输电线路的投资)。
其他基础设施领域也经常能看到中国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参与,如桥梁(例如中国交通建设和中国铁道建设集团公司)、港口和海运(例如招商局港口控股公司和中远海运)和铁路(例如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公司)等。
最后,除基础设施领域外的行业也有很多中国企业的身影,如金融业(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
特别感谢:本文根据巴西Souto Correa Advogados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Maurício Paschoal, Rodrigo Tellechea, Isadora Telli 。
声明:以上关于外国投资法规的介绍仅为高度提炼的摘要,相关法律的适用因投资结构和目标行业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进行投资之前,请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本文由巴西Souto Correa Advogados律师事务所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