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国企业在海外从事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如EPC总包)通常不会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这意味着汇率波动可能会导致项目损失。请问,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汇率风险具体体现哪些具体方面,如何应对?
答:目前国际工程项目通常情况下采用美元、欧元以及当地货币结算支付,极少数会采用人民币结算,而很大一部分设备、物资的采购却发生在中国,因此,汇率风险几乎存在于所有国际项目中,理论情况具体如下:
1.因需美元或欧元兑换人民币在国内采购,美元或者欧元兑人民币贬值即会出现汇率受损,反之汇率收益。
2.因当地币数量不够,需用美元或欧元兑换时,美元或者欧元贬值时则汇率亏损,反之则收益。因当地币数量过多,需兑换成美元或者欧元时,美元或欧元贬值时则汇率收益,反之则亏损。
实际情况下,人民币兑美元或欧元由长期处于升值预期到夹杂震荡贬值趋势,多数国别当地币兑美元或欧元处于贬值预期(科威特、卡塔尔、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阿曼等中东五国除外),因此汇率损失为大概率事件。
管控措施:
1.结合项目实际现金流计划,对比投标文件,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落实到具体金额、币种,财务部门(必要时聘请外部咨询机构)应分析未来汇率变化趋势,选择合理的兑换时点,减少汇率损失。
2.在分包合同中合理选择支付币种,必要情况下,可选择联合分包商共同承担汇率风险。
3.对于汇率风险预期明显的项目,工程开始实施前通过购买外汇市场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对冲汇率风险,常采用的有外汇期货套期保值、外汇期权交易、外汇互换合约等。
4.充分发挥公司资金实力,在可能出现重大汇率损失时,通过公司资金调剂、周转缓解支付或者兑换压力。
境外承包工程的外汇管理
问题一: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或其境外分公司等机构开立境外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前,需到企业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开立境外账户后,需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企业所在外汇局备案。境外开户银行代码或名称、境外开户银行地址等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关闭境外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并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无需经外汇局登记。
问题二: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工程所在国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汇出工程款等费用,银行如何审单?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承包工程企业与其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之间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工程所在国相关资金(厂房、人工、采购设备等费用)预算表等,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三: 境内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在境外工程款结余如何汇回境内?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公司相关财务计划、境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等材料,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入账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政策解析:2019年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
在2019年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第十四条中明确了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申报要求: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资金收付涉及货物、服务、初次收入及直接投资等项目。原则上,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等实体的承包工程属于建设服务,而在项目所在地设立上述实体的承包工程属于直接投资。
“项目办公室”是指居民为运作境外承包工程(通常为长期项目)设立的办公室, 负责管理项目及项目的财务收付。
关于境外建设承包工程项下各类交易的申报具体如下:
1.境内承包方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等实体,且未将该工程委托给其他机构的境外承包工程的申报。
一是由境内承包方从第三国/工程所在地采购设备、物资用于境外项目建设的支出款,实质为境外建设投入,申报在 “224010-境外建设”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 字样。
二是境内承包方在我国采购设备、物资出口,收到境外工程发包方汇入的设备、物资款项,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未设境外实体承包工程出口”字样。
三是除境内采购设备物资获得收入外,境内承包方从境外发包方获得的工程收入款应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样。
2.境内承包方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等实体,且未将该工程委托给其他机构的境外承包工程的申报。
(1)境内母公司在境外新设或已有承包工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直接投资实体,由境内母公司与境外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一是由境内母公司从第三国/工程所在地采购设备、物资供工程所在地境外直接投资实体使用,所汇出资金应申报在 “621011-新设境外子公司资本金汇出”(新设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621013-对境外子公司增资”(已有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样。
二是境内母公司在境内采购物资出口给工程所在地直接投资实体,由境外直接投资实体向境内母公司付款,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并在交易附言注明“设立境外实体承包工程出口”字样。
三是除境内采购物资获得收入外,境内母公司从境外获得的工程收入应区分申报:在原投资额之内的部分,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撤回,申报在“621011-因境外子公司清算、终止等撤资”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样;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作为直接投资收益,申报在“322011-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 “境外承包工程”字样。
(2)境内承包方在境外成立项目办公室等非法人实体, 由境内承包方与境外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一是由境内承包方从第三国/工程所在地采购设备、物资供工程所在地境外实体使用,所汇出资金应申报在“621016-非法人投资款汇出”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 字样。
二是境内承包方在境内采购物资出口给工程所在地实体, 收到境外实体汇入款项时,应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方式申报在 “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注明“设立 项目办公室等非法人实体承包工程出口”字样。
三是除境内采购物资获得收入外,境内承包方从境外获得的工程收入应区分申报:在原投资额之内的部分,视作是对外直接投资的撤回,申报在“621016-非法人投资款撤回”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样;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作为直接投资收益,申报在“322011-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样。
(3)境内母公司在境外新设或已有承包工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直接投资实体,由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与境外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一是由境内母公司替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第三国/工程所在地采购设备、物资,所汇出资金应申报在“621021-对境外子公司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样。
二是境内母公司替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境内采购物资,出口给工程所在地直接投资实体,由境外直接投资实体向境内母公司付款,应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注明“设立境外实体承包工程出口”字样。
三是除境内采购物资获得收入外,境内母公司从境外获得的工程收入款申报在“621021-收回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样。
3.境内承包方与境外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境外公司(含境内公司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承包部分工程涉及的申报。
此类交易视为承包工程外包服务。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承接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和境内公司从境外发包单位收到工程款,均应申报在“224010-境外建设”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承包工程”字样。
案例解析:
(1)、境内某公司为B国承建一大型煤矿,工期为7年。为使该工程顺利完成,该公司特意在B国设立一新公司负责该境外工程的运作,并设有独立的账目,则利润汇回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某公司在B国设立了一家新的公司负责承建项目的运作,该建筑工程的交易性质为直接投资,其利润汇回应申报在“322011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直接投资股息、红利-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
(2)某境内公司承接一些由境外机构(未在境内设立任何机构)总承包的境内工程项目,为项目提供发电机、锅炉等设备,由此发生境外公司的汇入款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因境外机构未在境内设立任何机构,则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总承包的境内工程项目提供发电机、锅炉等设备款项收入,应申报在“224020服务贸易-建设-境内建设”项下。
(3)境内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一家有对外签约权的劳务工程承包公司,在国外承包一个建筑工程,并未在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任何机构,每月定期向境外支付境外工程调试费、修理费、建设咨询费、设备租赁费、清关运输费、代理费,分包费,以及支付境外工地的工人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则该公司涉及的付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未在境外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任何机构,则该工程属于境外建设。则支付的工程调试费、修理费、建设咨询费、设备租赁费、清关运输费、代理费,分包费,以及支付境外工程所在地的工人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应申报在“224010服务贸易-建设-境外建设”项下。
(4)境内A公司是境内某石油管理局的全资子公司。该石油管理局在境外某国政府有境外中标项目,为方便运作,石油管理局在该国政府设立了一个境外分公司B(境内A公司与境外分公司B不相互持有股权),同时委托境内A公司汇出款项用于境外工程的垫付资金(包括购买设备、原材料及雇员工资)。则该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A公司与境外分公司B都受境内某石油管理局的控制,且相互之间不持有股权,则二者为联署企业。境内A公司与境外分公司B之间的垫付款收支,应申报在“623021直接投资-联属企业之间的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收回对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