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基建项目的投融资中,针对常见的投资关键风险,我们需要在前期的协议谈判(特许经营协议)中做好应对预案。常见的境外轨道类基础设施投资关键风险关键风险主要有如下五类:
一、市场风险(消纳风险)
在基建项目中,往往会遇到市场风险,也称消纳风险,其表现形式分别为:电站建设项目中可能会面临调度不足的情况、用电需求不足的情况等;交通项目中可能会面临流量不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中,银行贷款需要投资人提供保底措施,得到靠谱的稳定收入来完成还本付息,因此,应对措施通常为将部分付款与需求脱钩,脱钩后将风险转移至投资所在国政府,从而规避风险。常见的方案有:提出保底电量/保底流量,即当实际电量与实际流量和测算存在偏差时,可采用保底电量/保底流量进行结算,以覆盖还本付息的部分,不足的情况,要求政府予以补贴。
二、许可及审批风险
许可及审批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点:一是项目许可清单不清晰,即投资人在投资前期准备中,对拟投资项目国别的项目尽调不详尽,未能获取完整的项目所需许可清单;二是项目特定许可或审批延迟获得或者无法获得,即项目投融资所需许可的办理涉及投资所在国的各个政府部门,在获批过程中会存在一定政治风险,导致许可或审批延迟获得或者无法获得;三是项目特定许可失效,主要表现为因政府更迭或政治风险,导致项目投融资所需或已办理的许可被吊销,或许可有效期无法被延长。
具体的应对措施也可对应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在项目投融资前,投资人应进行详尽的项目尽调,尽可能全的将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律环境及所需许可进行全面了解掌握;二是可通过要求政府在许可办理过程中提供合理协助或是由政府直接通过协议授权许可;三是投资人可在协议中的不可抗力章节中进行明确,以规避该不可抗力所带来的风险,并以此来保留向投资国政府索赔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风险
土地风险具体表现为未能按时根据协议要求,在某时间节点获取相关土地权利,导致与银行的融资协议未能通过,具体情况可表现为:一是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对土地权利的获取进行了限制,从而无法通过协议在项目所在国获得相关土地权利;二是在未在协议中明确土地权利获得的具体信息,即未明确土地权利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采取的租赁形式还是购买形式,征收土地还是征用土地,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费用由协议哪方进行承担等。
我们需要在协议谈判前进行思考,即土地权利应由哪一方获得,如需项目公司获得,政府需提供哪些支持,如需某一方投资人负责获得,是否将土地的获取作为出资条件;获取土地权利的费用由协议哪一方进行支付;土地权利使用限制等问题。只有在前期进行了详尽分析,在协议谈判过程中进行权责明确,才能在具体情况中,规避这方面风险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不可抗力风险/政治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可分为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政治风险无法通过商业保险投保,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险来转移部分政治风险。政治不可抗力(政治风险)主要表现形式:征收征用、法律变更、政府许可被拒、战争、政治性暴乱或罢工、特许权协议被认定无效。自然不可抗力(项目风险)主要表现形式:天灾、瘟疫和大规模流行性疾病、事故(火灾、爆炸)、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燃料、水电供应短缺等。
不可抗力风险一般在协议中的不可抗力章节中进行明确。其中政治不可抗力采用穷尽式列举,仅由投资人/项目公司提出,并可依此向政府索获金钱补偿;而自然不可抗力非穷尽式列举,协议双方均可主张,并有权以此免除义务、延长履行期限等时间上的补偿。
五、终止风险
为防范项目所在国政府道德风险,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终止风险的防范占重要位置,并且是融资银行的重点审查内容,表现形式通常为项目提前终止。而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情形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一是发生政府违约事件/拖长的政治不可抗力事件,主要表现为(1)政府违反协议项下义务,导致项目公司无法履行合同;(2)项目所在国发生法律变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3)在与政府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中,政府方的违约。二是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主要表现为(1)项目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2)项目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开始运营,且逾期超过一定期间;(3)项目公司根本违约;(4)项目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限制等情况。三是拖长的自然不可抗力事件,如火山喷发、大型爆炸等灾难效果持续的情况。
发生这种情况后,项目将进行终止并进行协议解除付款,如:(1)在项目公司违约情况中,政府将根据项目类型确定是否回购,如果为基建项目,政府通常会对项目进行回购,并对项目的债务进行赔偿;(2)在自然不可抗力情况中,政府有义务回购项目,并对项目的债务及投资人的股权投入进行赔偿;(3)在政治不可抗力和政府违约情况中,政府均有义务回购项目,并对项目的债务,投资人的股权投入以及项目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