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进入大国博弈的新兴阶段,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不可避免地将企业裹挟其中。企业竞争进入到全球价值链竞争的时代,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正日益突出,合规风险的能力滞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存在明显漏洞正给中资企业带来巨大的合规成本,它关系的不仅仅是企业竞争机会的丧失,而且“授权以柄”的后果很可能会给整个产业链带来各种掣肘。
各国监管机构及国际机构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建设廉洁的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的合规经营管理要求。合规要求范围不断扩大,监管要求越来越具体,触及的内容越来越深入。守法经营和合规管理成为中资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基于近期在哈萨克斯坦的业务经验,整理了投资哈萨克斯坦合规要点,供中资企业赴哈萨克斯坦投资参考。哈萨克斯坦近年来改革频繁,法律法规变化较快,企业应及时追踪当地法律法规变化,更新当地合规管理要求。
哈萨克斯坦外商投资环境
哈萨克斯坦一直鼓励外商投资,积极奉行吸引外资政策。根据世界银行(World Bank)2020年度的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哈萨克斯坦的营商环境总得分为79.6分,在全球190个国家中排名第25位。
2018年7月5日,哈萨克斯坦政府组建了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其定位是成为中亚、高加索、欧亚经济联盟、中东等地区的区域性投资枢纽。该中心的核心决策机构是管理委员会,其主席由哈萨克斯坦总统担任。此外,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还设置了战略管理局、金融服务管理局、法院、国际仲裁中心、人才持续发展局等部门,协力吸引外商投资、推广本国投资形象。
能源和自然资源领域外商投资
能源及自然资源行业是哈萨克斯坦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吸引外商投资的热门领域。2021年3月,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在某视频会议中公开敦促该国政府加强对国际油气企业在哈投资的法律保护,以提高外商能源投资的稳定性。托卡耶夫在该会议中还表示支持取消对国际油企在行政处罚等方面实施的歧视性条款,并鼓励国际油气向政府及时反映其在投资过程中遭遇的困难。
然而,尽管哈萨克斯坦政府显示出对外商在能源领域投资的友好态度,与东道国政府相关的投资风险依然是不容忽视的。哈萨克斯坦政府通常会利用立法或行政手段,保持其对本国矿产资源的控制权。例如,2017年《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对“战略性矿床及区域”作出定义,并赋予政府优先权。此外,该法规还允许政府基于国家经济利益及安全考虑,单方终止合同。一旦出现上述风险,即使外商投资者能够针对政府提起仲裁并获得有利裁决,该等裁决能否顺利执行仍是一个未知数。
典型案例如:
·WWM案:1996年,多伦多矿业公司World Wide Minerals Ltd.(“WWM”)中标了哈萨克斯坦铀矿项目,政府许诺将向其授予铀产品出口证。仅在一年后,哈萨克斯坦政府即表示将不会向WWM公司颁发相关证照。双方经过长期协商,依然无法就此达成一致。
WWM就此针对哈萨克斯坦政府提起仲裁。2019年10月,瑞典斯德哥尔摩临时仲裁庭裁决,哈国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国际法及双边投资协定,应赔偿WWM约5260万美元。但根据公开信息,哈萨克斯坦政府至今仍绝执行仲裁裁决。
·Tristan Oil案:自1999年起,国际油气企业Tristan Oil Ltd. (“Tristan Oil”)开始对哈萨克斯坦境内油气项目进行投资。2010年6月,哈萨克斯坦政府以采矿、环保、移民合规检查为由,下令针对Tristan Oil开展临时调查。同年7月,哈萨克斯坦政府撤销了Tristan Oil的矿权证,并对其资产进行国有化征收。
Tristan Oil也针对哈萨克斯坦政府提起了仲裁。2013年12月,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裁决,哈国政府的行为构成非法征收、违反了《能源宪章条约》(ECT),应赔偿Tristan Oil约5.4亿美元。该裁决已获得美国、瑞典、卢森堡、意大利、法国、荷兰等多个司法辖区的认可,但哈萨克斯坦政府始终绝执行仲裁裁决。
哈萨克斯坦外商投资常见法律问题
在哈萨克斯坦开展外商投资常见的法律问题包括:
·公司形式以及经营业务许可:外商在哈萨克斯坦注册投资实体,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合伙(LLP)的形式。在开展业务前,投资者须确认该等业务是否受限于哈萨克斯坦政府的事前审批或证照要求;若未取得相应证照即开展业务,相关负责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哈国政府部门强调文件管理,因此外商投资实体授权代表行事时,通常须出示授权书,以证明其行为在授权范围之内。
·政府检查:对于外商投资者而言,哈萨克斯坦政府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通常是令其头痛的问题之一。长期以来,若相关政府机构认为某企业“涉嫌违法”,即可针对其开展随机检查。据统计,设立于哈萨克斯坦的外资企业每年须接受的政府随机检查可能高达数十次。该等合规检查的名目主要包括税务检查、环保检查、合同义务执行情况检查、安全检查、消防检查、卫生防疫检查、劳动检查、移民检查、土地检查等。
2021年底,哈萨克斯坦《公司法》被修订,其中即包括政府检查相关的条款。根据最新法律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政府机关不得随意对当地企业展开随机检查。若相关部门拟针对特定企业进行检查,其必须提供必要理由(Compelling Reason),并提交相应证据。本次法律修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机构滥用公权力的可能性,这也是哈萨克斯坦合规环境改善的维度之一。
·税务合规负担:在税务方面,哈萨克斯坦税法政策频繁调整,外商投资者须实时关注税法最新动态。哈国税法对涉及避税天堂的交易架构设置了较多负担。因此,在哈投资的外商在涉及交易架构时,应尽量避开避税天堂。就企业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而言,若某投资集团中超过一家实体在哈营商超过6个月,则整个投资集团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哈萨克斯坦企业税收居民。外商投资者可考虑采用劳工派遣的方式,避免成为哈国企业税收居民。
相较于国际水平,哈萨克斯坦企业所得税(CIT)及个人所得税(PIT)的税率水平较低,但纳税人一旦未及时报税或缴税,将面临高额惩罚。哈萨克斯坦跨境交易所涉及的预扣税(WHT)适用范围较广且税率较高,外商投资者可依赖相关税务协定,申请减免预扣税,但须关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影响。
·外籍劳工限制:哈萨克斯坦法律在雇佣外籍劳工方面限制较多,且劳动法、移民法变化频繁,不确定性较高。哈国政府部门时常就此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展开检查,例如本地劳工与外籍劳工的薪酬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外籍劳工薪酬支付是否使用了他国货币等。就油气行业而言,哈萨克斯坦法律在劳动雇佣、设备采购等方面均规定了本地成分要求,并持续监督外商企业的合规情况。
·外汇限制:就交易货币而言,哈萨克斯坦人士(包括哈国公司、外国非金融机构在哈分公司或代表处、哈国公民)之间进行交易㐀算,必须适用当地货币,但存在少数例外情形。哈萨克斯坦人士与外国人士(包括外国公司与公民)之间进行交易㐀算,可以使用外国货币;但若㐀算金额达到一定门槛,须向哈萨克斯坦央行报告。
·特许行业政府审批:哈萨克斯坦法律允许商业合同受外国法管辖,但与政府签订的油气、矿业协议、哈国法律实体设立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涉及不动产的协议除外。在外商投资并购交易中,若涉及油气、采矿业或反垄断法规所适用的行业,则该等交易通常须取得政府事先批准。
·争议解决:哈国法律实体之间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通过当地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还可以提交至国际法庭解决(若合同项下规定了相关条款)。设立在哈萨克斯坦的法律实体还可将争议提交至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国际仲裁中心,其裁判㐀果可在哈萨克斯坦被认可及执行,具体程序类似于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
反腐合规整体趋势
根据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官网的最新数据,哈萨克斯坦2021年度的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得分为37分,在全球180个国家中排名第102位。
哈萨克斯坦往年的清廉指数得分均处于较低水平。2013年,该国的清廉指数仅为26分。2020年的清廉指数得分过去十年间的最高分,但也只有38分。但从另一角度而言,哈萨克斯坦的清廉指数整体呈向上趋势,这意味着该国的合规环境正逐步改善。
2020年1月,哈萨克斯坦正式加入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国家联合会(GRECO),成为该组织的第50个成员国。反腐败国家联合会成立于1999年,旨在打击欧盟成员国内部的腐败问题,非欧盟国家也一并开放。
2022年6月,反腐败国家联合会出具了一份针对哈萨克斯坦合规环境的专题报告,对该国的反腐政策文件、反腐机构独立性、腐败赃款流向、司法豁免权等进行了全面评估。专题报告显示,2015年至2020年期间,哈萨克斯坦的腐败案件数量逐年减少。2020年度,该国公开可查的腐败案件数量为2193起。
根据该专题报告,哈萨克斯坦腐败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行为包括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其中,受贿是哈萨克斯坦腐败的主要模式,近年占整体案件比例的一半有余。
哈国政府近年合规治理措施
为进一步治理本国法律合规环境,哈萨克斯坦于2019年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重组,成立了国家反腐败署(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ның Сыбайлас жемқорлыққа қарсы іс-қимыл агенттігі)。作为直属总统的国家执法机关,国家反腐败署负责调查和打击该国腐败刑事犯罪。此外,哈萨克斯坦的其他政府机构也身负监管合规的职能,比如公共服务局、财政部、内务部、总检察长办公室等。
除改组国家机构外,哈萨克斯坦政府也通过立法手段,加强改善本国法律合规环境。2020年底,哈萨克斯坦议会对该国《反腐败法》《民法典》《刑法典》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旨在填补制度漏洞、提高反腐监管透明度。
·以收受小额礼品为例。在本轮法律修订前,在出于非贿赂目的、非利益交换的前提下,哈萨克斯坦公职人员可以接收小额礼品;但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往后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哈萨克斯坦公职人员均不得接收任何小额礼品。
·再以公职人员的定义为例。哈萨克斯坦公职人员通常指受雇于国家机构的公务员。此外,在反腐语境下,国企高管也会被视为公职人员。经过本轮法律修订,哈萨克斯坦公职人员的范畴被进一步延伸至有权决定公共采购的人士,以及负责遴选和实施国家基金资助项目的人士等。
尽管哈萨克斯坦政府在近年中做出了诸多努力,力图改善本国法律合规环境,但彻底消除国内腐败风气依旧长路漫漫。除投资者与政府官员的腐败交易外,哈萨克斯坦本国公职人员自发的腐败行为也可能直接影响外商投资者,给投资项目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典型案例如劳斯莱斯案。2017年1月,美国司法部认定劳斯莱斯公司违反了《海外反腐败法》(FCPA),并决定对其处以1.7亿美元的罚款。根据美国司法部的公告,莱斯莱斯公司的海外腐败行为涉及全球多个国家,包括哈萨克斯坦。据调查,2009年至2012年期间,劳斯莱斯公司向哈萨克斯坦当地的若干“顾问”支付了约540万美元的佣金,该款项被用于间接贿赂该国某公职人员。随后,劳斯莱斯通过该公职人员的影响力,与某天然气管道公司签订了价值约1.45亿美元的供应合同。